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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_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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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_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 �文章编号�1002 6274( 2009) 05 053 08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 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 曲伶俐 ! 景年红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摘要�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不仅仅是一法律问题, 也是一社会问题。针对社会大众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一般 性认知、行为性质的认知、意涵界定的认知、责任承当方式的认知的社会调查结果, 是刑法介入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 前提和基础,而且是学术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实证依据。 �关 键 词�竞技体育 ! 竞技体育暴力 ! ...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_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
�文章编号�1002 6274( 2009) 05 053 08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 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 曲伶俐 ! 景年红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摘要�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不仅仅是一法律问题, 也是一社会问题。针对社会大众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一般 性认知、行为性质的认知、意涵界定的认知、责任承当方式的认知的社会调查结果, 是刑法介入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 前提和基础,而且是学术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实证依据。 �关 键 词�竞技体育 ! 竞技体育暴力 ! 法律认知 �中图分类号�DF61 ! ! �文献标识码�A ! ! *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刑事责任研究# (08JA8200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曲伶俐( 1963- ) ,女,山东烟台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景年红 ( 1980- ) ,女, 山东章丘人,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 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体育所现出的 越来越浓厚的商业价值和功利色彩,使体育赛场上各 类运动项目的争夺日趋紧张与激烈,特别是相对于一 些对抗性强、危险性大的运动项目。而体育运动技术 和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发展,无疑又给体育比赛的 激烈竞争注入了一针强心剂。随之而来的是体育暴 力问题越来越多,并且愈演愈烈。例如一些运动员在 比赛对抗过程中所表现的轻则出言不逊、污言秽语辱 骂他人,重则拳脚相加、大打出手、以暴力手段攻击他 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行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体 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而且困扰和阻碍着竞技体育的健 康发展,对此,引起包括体育界、社会学界、法学界等 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而此调查报告便 是围绕竞技体育暴力行为问题展开的。 一、竞技体育暴力行为调查的必要性 对于竞技体育暴力问题 ∃ , 从事体育研究的学者 和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分别从各自的角度进行 了理论上的探讨。从体育研究的视角, 有的学者将体 育暴力从建设性体育暴力和破坏性暴力两个方面做 了界分,并论证了二者的关系; [ 1]有的学者分析了攻 击和暴力行为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 2]有学者从控制 攻击行为的手段角度提出,将法律法规引入体育比赛 中去; [ 3]还有的学者在重构球场暴力概念时,涉及到 竞技人员的行政责任。[ 4]从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有 学者从竞技行为的正当性角度对体育暴力行为的正 当性进行了论证; [ 5] 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国 外对球迷足球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 [6]也有学者简要 论述了体育暴力刑法介入的条件和刑事责任承担的 必要性。[ 7] 上述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体育暴力行为进 行了探讨,而对于刑法是否应当介入体育暴力, 何谓 体育暴力行为即体育暴力行为的界定范围等基础性 问题却未达成共识。但是,其中有一点是明确的,即 以上的研究成果均是从规范性的角度对体育暴力行 为的认识,然而,体育暴力作为危害体育业健康发展 的一大毒瘤,应该说不仅仅是一法律问题, 也是一社 会问题。因此,社会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对于体育暴 力的研究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而事实上, 由刑法 的谦抑性、刑罚制裁的严厉性等诸多因素所决定,在 某些领域刑法是否介入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介入是应 当慎重的。而国内公众对某个领域刑法介入所持的 态度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正如有学者所言: %国家要把刑法作为促进长期利益的最佳方式, 必须 使刑法得到公众认同。& [ 8] 有鉴于此, 要对体育暴力 行为、竞技体育领域刑法的介入是否适当以及刑法介 ! 第 5期 政法论丛 No. 5 2009年 10月 Zheng Fa Lun Cong Oct. 10, 2009 入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就必须了解 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这样的了解无疑可为 以后的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学术研究、政策制定及决 策提供某种角度的参考。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进行了 此次社会调查, 希望能为国家的普法、立法工作以及 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的实证资料。 二、调查方法与调查的实施 本次调查在调查对象的选取上主要采取了随机 抽样调查的方式,基于对受访者的教育背景、生活环 境、专业知识等方面各不相同的考虑,将受访者分为 法学院校学生、体育院校学生、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体 育部门管理人员、运动员、社会公众等六类不同的社 会群体。在调查问卷的上采取了封闭式问题与 开放式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力争全面、客观地反映受 访者的意见和观点。从最终的调查结果来看,共发放 300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问卷285份,有效回收率为 95%。其中法学院校学生 51份,占总数的 17. 9% ;体 育院校学生67份,占总数的23. 5% ;司法部门工作人 员40份, 占总数的 14. 1% ;体育部门管理人员 32份, 占总数的 11. 2%;运动员 48份, 占总数的 16. 8%; 社 会公众47份,占总数的16. 5%。在进行数据统计时, 所有数据的百分比经四舍五入后计算至小数点后一 位数。 三、理论假设与分析框架 (一)理论假设 根据常识和专业经验, 在调查开始前, 我们有以 下理论假设: 1. 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体育暴力有一定认知 由于高科技传播技术的广泛运用, 卫星、电视、报 纸、网络等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减少了传播的中间 环节,使体育更迅速、更直接地与大众交流,使更多的 人参与到体育运动中。而体育暴力也随之进入人们 的视线,各种各样的%暴力事件&,如球员斗殴、球员殴 打球迷、球员殴打裁判等见著于各种媒体, 使人们对 体育暴力不再陌生。 2. 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能够认识到体育暴力的社 会危害性,并认为很有必要对体育暴力行为进行惩罚 当今社会, 体育不仅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 成部分,也已成为一个国家科学、文明、健康发展水平 的重要标志。体育暴力的蔓延与盛行, 不只带给国家 国际声誉、国家形象的不利影响,而且由于体育暴力 的存在使比赛无法体现运动员的真实竞技水平,同时 也会极大地伤害体育爱好者的感情, 当然还会增加社 会的不安定因素,近几年球迷骚乱甚至在公共场所聚 众闹事的事件时有发生便是明证。鉴于体育暴力以 上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假设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能够认 识到体育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并认为对体育暴力行为 有惩罚的必要。当然,受知识结构、专业知识、所涉利 益等因素影响,对体育暴力的具体认知及其认知程度 又会有所差别。 3. 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刑法在体育领域的介入 持谨慎态度 我们认为,社会公众对体育暴力的否定评价并不 必然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受%刀把子&、 %专政工具&思维的长期影响,社会公众对刑法介入体 育领域有畏惧之感,认为对于轻微的体育暴力行为由 体育社会团体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会更合理。 但对于严重的体育暴力行为则应该由代表社会最终 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介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分析框架 针对体育暴力涉及问题的多方面、多层次性,本 调查报告确立的分析框架是: 根据体育暴力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将从感性认 知、理性认知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对体育暴力的 感性认知,事实上就是社会公众对体育暴力的直觉判 断,是认知的第一层次,首先涉及到是否知道%体育暴 力&这样一个名词, 是对体育暴力的最直观的认识。 其次涉及到对体育暴力行为性质的认知, 是对体育暴 力认知层次上的更进一步,当然,这还算不上是对这 一概念的理性认知。对体育暴力的理性认知, 一方面 涉及对体育暴力意涵界定的认知,这是对体育暴力问 题的更深一层次的思考,虽然%体育暴力&这个概念充 斥着各种媒体,在各种场合被人们使用, 但如若作为 一法律概念使用,则需要确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 另一方面则涉及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责任承担方式 的认知,这是在理性认识第一层次理解之后的规范评 价的认知,主要涉及体育暴力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认 知。 四、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对竞技体育暴力的一般性认知 1.绝大多数人对体育暴力都有关注 ! 54!!! 政 法 论 丛 2009 年 ! 表 1 ! 您关注过体育暴力吗?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关注过 17. 7% 40% 34. 3% 31. 2% 53. 1% 29. 8% 34. 4% 没有关注过 23. 5% 25% 9. 0% 12. 5% 15. 6% 14. 9% 16. 7% 了解一点 58. 8% 35% 56. 7% 56. 3% 31. 3% 55. 3% 48. 9% ! ! 体育暴力, 正如前文所言,对于人们已经不是很 陌生的词汇, 虽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体育 暴力是怎么回事, 但在问卷开始我们仍然对这个问 题进行了设问。设计这个问题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 面,首先是要验证一下我们的假设是否成立, 其次是 要判断该假设在多大程度上成立。通过调查我们发 现,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何谓%体育暴力&,如%关注过& 和%了解一点&的平均总人数达到 83. 3% ,对体育暴 力%没有关注过的&只占总人数的 16. 7%。另外, 在 不同组成结构的人群中, 对体育暴力的关注度又各 有不同。其中, 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类法律专业群 体 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与法学院校学生, %没有关 注过&的比例明显要高于体育院校学生和运动员的 体育专业群体。而一般社会公众%没有关注过&的比 例介于二者之间。由此不难看出, 体育暴力问题已 经引起了体育行业内部人士的普遍关注, 也引起了 社会一般公众的关注, 但在法律界还没有引起足够 的重视。 2.绝大多数人认为, 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存在体 育暴力 对体育暴力的关注并不必然等同于认为在竞技 体育运动中都存在体育暴力,对于在竞技体育运动 中是否存在体育暴力,不管是一般的社会大众, 还是 受过相关教育的专业人士, 任何一个人都有最直观 的判断, 而最直观的判断恰恰是不管是法律或是道 德规范都必须给予必要尊重的事实。 表 2! 您认为在竞技体育运动中是否存在体育暴力?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存在 96. 1% 100% 97. 0% 100% 87. 5% 91. 5% 95. 3% 不存在 3. 9% 0% 3. 1% 0% 12. 5% 8. 5% 4. 7% ! ! 以上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在竞技体育运动中 存在体育暴力的人数占到 95. 3% ,认为不存在体育 暴力的人数仅为 4. 7%。其中, 在受访的运动员中 无一例外的认为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存在体育暴力。 这说明,体育暴力在竞技体育运动中的存在已经成 为社会大众的共识。 3.对于竞技体育比赛中的体育暴力是否可以避 免的认知,社会公众受专业知识、熟悉领域等诸多因 素所限,出现较大的差别 对于在竞技体育比赛中, 频频出现的体育暴力 表 3! 您认为在竞技体育比赛中, 体育暴力行为可避免吗?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不可避免 56. 9% 42. 5% 71. 6% 70. 8% 50% 51. 1% 57. 1% 可避免 43. 1% 57. 5% 28. 4% 29. 2% 50% 48. 9% 42. 9% 行为是否可以避免, 这又是需要直观判断的问题之 一。竞技体育比赛是属于人与人的对抗竞争活动, 具有目标明确、动机强烈、过程激烈等特征, 所以对 抗与竞争成为竞技体育比赛的两个核心要素。我们 假设, 由于竞技体育比赛的对抗与竞争性再加上体 育运动本身所具有的暴力性和人的攻击本能通过运 动进行的宣泄性, 竞技体育比赛中的暴力行为具有 一定的不可避免性。以上的调查结果显示, 就六类 社会群体平均数而言, 选 % 不可避免&的人数为 57. 1%,选%可避免&的人数为 42. 9%, 单纯从数字判 断上看不出二者的本质区分,这没有充分验证我们 的前提假设。但是, 从上表中可以明显看出, 体育院 校学生和运动员两类体育专业群体选择%不可避免& 的人数分别达到 71. 6%和 70. 8%, 这一结果远远高 于其他社会群体。这说明, 体育院校学生和运动员 作为最典型的两类距离体育暴力行为最近的社会群 ! 第 5期 曲伶俐等: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 55!!! ! 体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切身感受。 4.在受访的运动员中, 有超过 10%的人曾实施 过体育暴力行为 表 4! 您作为一名运动员, 在体育比赛中 实施过体育暴力行为吗? 运动员( 16 份未作答) 实施过 15. 6% 没有实施过 84. 4% ! ! 鉴于体育暴力发生的领域, 我们专门针对运动 员实施体育暴力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由于这一问题 对其自身职业的敏感性, 在收回的 48 份有效问卷 中,有 16人对这一问题并未作答, 达到了总数的1�3。 而其中还有 5人承认曾经实施过体育暴力, 达到受 访人数的 15. 6% ,其他 27人明确表示没有实施过体 育暴力。虽然,我们无法猜测对这一问题采取回避 的 16人的真实想法, 但是,仅就 15. 6%而言,说 明体育暴力行为在体育领域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 度。 (二)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性质认知 1.绝大多数人认为, 体育暴力行为并不是单纯 的法律问题, 认为绝大多数的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 道德行为、违法行为,仅有很少一部分属于正当业务 行为和犯罪行为。 表 5! 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的发生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社会问题 34% 32. 5% 56. 7% 58. 3% 48. 2% 37% 44% 法律问题 12% 5% 11. 9% 2. 1% 14. 8% 8. 7% 10% 社会问题和 法律问题 54% 62. 5% 31. 3% 39. 6% 37% 54. 4% 46% 表 6! 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 (可选其中一项或几项)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正当业务行为 40% 0% 10. 5% 0% 0% 4. 4% 9% 不道德行为 86% 90% 83. 6% 95. 7% 74. 1% 78. 3% 85% 违法行为 52% 65% 50. 8% 46. 8% 77. 8% 34. 8% 55% 犯罪行为 20% 47. 5% 50. 8% 14. 9% 40. 7% 21. 7% 33% ! ! 体育暴力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 除了体育暴力 与体育竞争之间不可分离的一面之外, 还有其他方 面的原因, 比如受经济因素的影响, 高度职业化、商 业化的竞技体育使运动员追求个体利益、不择手段 任意违规伤害的行为成为其追求荣誉、金钱的内在 的利益驱动力; 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运动员在竞赛中 实施%黑钱交易&, 比赛中%踢假球&控制比赛以及其 他体制因素、道德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但我们假设, 其中, 法律因素的影响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由于我 国竞技体育领域的举国体制, 产业部门与管理机构 是一种隶属关系, 权力无限扩大的行政管理机构使 竞技体育内部呈现出独断性与封闭性的局面,竞技 体育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都比较低, 对目无 法纪、恣意妄为的体育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也较弱, 这些都成为助长体育暴力行为盛行的重要因素。但 是,表 5的调查结果显示,与我们的先前假设不同, 在受访的六类社会群体中平均只有 10%的人认为体 育暴力行为的发生是单纯的法律问题, 其中包括受 访法学院校学生、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两类法律专业 群体。这说明,在感性认知层次, 包括法律专业群体 在内的大多数人并不认为体育暴力行为的解决需要 单纯依靠法律, 而更希望其他的社会手段来加以解 决。而表 6 的调查结果又无疑再次证明了这一观 点。在表 6%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的 回答中, 平均 85% 的人选择了%不道德行为&, 平均 55%的人选择了%违法行为&, 而只有平均 33%的人 选择了%犯罪行为&。当然,调查结果还显示出, 平均 只有 5%的人认为,体育暴力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行 为&, 亦即,平均有 95%的人认为,体育暴力行为是应 当受到或是道德的、或是行政的、或是法律的否定评 价的。 (三)对竞技体育暴力意涵界定的认知 1.绝大多数人认为, 体育暴力不会发生在非对 抗性竞技体育过程中 ! 56!!! 政 法 论 丛 2009 年 ! 表 7! 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发生在哪类体育运动项目中?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对抗性竞技体育 80. 4% 27. 5% 76. 1% 57. 1% 57. 1% 80. 4% 63. 1% 非对抗性竞技体育 7. 8% 0% 1. 5% 0% 0% 6. 5% 2. 7% 对抗性竞技体育与 非对抗性竞技体育 11. 8% 72. 5% 22. 4% 42. 9% 42. 9% 13. 1% 34. 2% ! ! 不同的运动项目的规则和要求不同, 有的项目 允许运动员直接进行身体上的对抗、冲撞, 比较有代 表性的如足球、篮球、拳击等项目; 有的项目则隔网 相争,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羽毛球、乒乓球、排球等项 目;还有的项目属于技术性比赛, 不需要身体的任何 接触, 只需按规定顺序依次进行比赛, 如体操、跳水、 射箭等项目, 而由此所产生的体育暴力行为也有很 大的不同。我们假设,受运动项目自身特点所决定, 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体育中的暴力行为不属于体育 暴力。表 7的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体育暴力行为发 生在对抗性竞技体育中的比例占有明显优势,各社 会群体平均总数占到 63. 1% , 认为可能发生在对抗 性竞技体育与非对抗性竞技体育中的比例为 34. 2%,从数据总体上判断,认为发生在非对抗性竞 技体育中的比例仅为2. 7%。这说明,社会公众对体 育暴力发生的场合有一定的共识, 即认为体育暴力 行为不会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体育过程中。 2.绝大多数人认为, 体育暴力发生的场所不会 是在竞技场外,发生的时间不会是在非比赛期间 体育暴力可能发生的地点与时间也是体育暴力 表 8! 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什么场所?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竞技场内 41. 2% 50% 31. 3% 52. 1% 16. 1% 34. 1% 37. 5% 竞技场外 2% 0% 0% 0% 6. 5% 12. 8% 3. 5% 竞技场内与 竞技场外 56. 9% 50% 68. 7% 47. 9% 77. 4% 53. 2% 59% 表 9! 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什么时间?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比赛期间 41. 2% 45% 41. 8% 47. 9% 29% 40. 4% 40. 9% 非比赛期间 2% 0% 1. 5% 0% 9. 7% 6. 4% 3. 3% 比赛期间与 非比赛期间 56. 9% 55% 56. 7% 52. 1% 61. 3% 53. 2% 55. 8% 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假设, 体育暴力作为法律 概念应该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对于发生在比赛结 束之后的赛场内外的暴力行为不属于体育暴力的范 畴。例如, 2002 年 3 月 24 日在古城西安朱雀体育 场,由于陕西国力队没能主场战胜来访的青岛队,狂 热的西安球迷怀疑是%黑哨&作梗,一怒之下, 不仅在 比赛结束后的赛场内用报纸将看台上的塑料座椅点 燃,而且在赛场外又火烧球场和警车,与执勤警方发 生激烈冲突;再如, 1994年哥伦比亚足球运动员在世 界杯上打入本队乌龙球回国后遭到枪杀的事件。那 么社会公众是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的呢? 表 8的调查 结果显示, 在受访的六类社会群体中, 只有平均 3. 5%人认为体育暴力仅会发生在竞技场外, 而表 9 的调查结果显示,也只有 3. 3%的人认为体育暴力仅 会在非比赛期间发生。 3.对于体育暴力发生的范围即行为实施主体和 被实施对象的范围, 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限制在一 定范围之内 体育暴力可能发生的范围也是这一概念界定的 主要任务之一,媒体提到的如 2004年中超首轮四川 冠城与北京现代的比赛中隋东亮飞铲刘玉建,造成 刘玉建右腿小腿腓骨、胫骨粉碎性骨折的行为; 篮球 场上NBA步行者队、底特律活塞队队员对球迷的大 打出手的行为;足球场上,运动员殴打裁判的行为更 是比比皆是。这些发生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观 众之间、运动员与裁判之间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体育 ! 第 5期 曲伶俐等: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 57!!! ! 暴力发生的范围? 我们就此提出了表 10的问题。调 查结果显示, 受访的六类不同社会群体中平均有 93. 5%的人认为,体育暴力发生的范围发生在运动 员之间,有 64. 4%的人认为体育暴力行为发生在运 动员与裁判之间, 其他还有不足半数的人认为体育 暴力行为会发生在运动员与观众之间、观众与观众 之间、观众与裁判之间。这表明, 运动员作为体育运 动的直接参与者是体育暴力发生的核心行为实施主 体和被实施对象。 4.绝大多数人认为, 体育暴力行为的心态属于 故意或过失 表 10! 您认为体育暴力行为可能发生在下列哪些人之间? (可选其中一项或几项)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运动员之间 96. 1% 95% 91. 1% 93. 8% 87. 1% 97. 9% 93. 5% 运动员与裁判之间 68. 6% 70% 64. 2% 58. 3% 67. 7% 57. 5% 64. 4% 运动员与观众之间 49. 1% 60% 53. 7% 29. 2% 58. 1% 44. 7% 49. 1% 观众与观众之间 47. 1% 42. 5% 62. 7% 37. 5% 64. 5% 36. 2% 48. 4% 观众与裁判之间 33. 3% 42. 5% 43. 3% 18. 8% 54. 8% 31. 9% 37. 4% 表 11! 您认为实施体育暴力行为的人的主观心态可能是什么? (可选其中一项或几项)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故意 90% 80% 67. 2% 58. 3% 70. 4% 39. 1% 67% 过失 32% 45% 28. 4% 58. 3% 29. 6% 37% 38% 既非故意 也非过失 6% 15% 2. 2% 4. 2% 18. 5% 38. 3% 14% ! ! 体育暴力是在一定主观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 虽然不易被察觉, 但却客观存在。例如, 比赛过程 中,运动员故意犯规的行为(常表现为故意碰撞、殴 打对手或挑衅辱骂等形式) , 其主观目的并不相同, 有的故意犯规目的就是为了伤害他人, 使被伤害者 感到痛苦或为了加剧对方的痛苦, 运动员常常伴有 愤怒或敌意情绪, 比如场上运动员对犯规产生愤怒 而实施的报复行为; 而有的故意犯规伤害其他运动 员的目的并不在于伤害他人, 而是为了达到其他比 如比赛的获胜、获得额外奖励或是取得威信等, 比如 足球比赛中后卫在对方前锋带球越过自己时使用违 规铲球技术, 其目的便是为了达到取胜或破坏对方 取胜。当然,不管故意犯规的目的是上述目的中的 哪一种, 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都有明确的目的和意 图,故意与过失也只是具体罪过形态的区别, 而不是 有无罪过的区别。调查结果显示, 六类不同的社会 群体中,有平均 67%的人认为体育暴力行为实施者 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有 38%的人认为体育暴力行为 实施者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只有14%的人认为, 体育 暴力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 亦 即无罪过心态。 (四)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责任承担方式认知 1.运动员对他人非正当实施暴力的事件的处 理,在受访的体育部门管理人员中, 绝大多数人选择 了由体育社会团体进行处罚,但对这种行为包括体 育部门管理人员在内的绝大多数人又认为, 不应当 由体育社会团体进行处理 对于日益频繁的体育暴力行为, 由于体育竞技 活动的特殊性、专业性, 包括刑法在内的司法活动对 该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很少介入。甚至在体育暴力 行为的%重灾区&足球领域, 更是采取了行业自治规 范的方式排斥了司法的介入。例如, ∀中国足球协会 章程#第 61 条第 1 款就明确规定: %本会会员协会、 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 章程#的规定, 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 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事实上,竞 技体育中出现的各种暴力行为, 并非行业自治规范 所能完全规制,仅仅通过行业制裁的方式如禁赛、罚 款等方式并不足以遏制愈演愈烈的体育暴力行为。 表12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32名体育部门管理 人员中, 有 5人对该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 而其他 63%的人指出, 对于该类事件是由体育社会团体来 进行处理的, 44. 4% 的人指出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 政处罚的, 40. 7% 的人指出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 3. 7%的人指出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并标明 ! 58!!! 政 法 论 丛 2009 年 ! 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处理。从这组数据, 无法判断 出在实践中行业自治规则是否排斥了司法,但对数 据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在 40. 7%的选择%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中,只有 7. 4%的人仅选择了%由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实践中司法机关 依据刑法处理该类案件的几率非常小, 而%由体育社 会团体进行处罚&才是常规的处理方式。表 13 的调 查结果显示, 63%的选择%由体育社会团体进行处 罚&的体育部门管理人员中又有高达 85. 2%的人选 择了%不应当&, 而这一比例又明显高于其他五类社 会群体,这说明,体育部门管理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 了体育社会团体处罚的力不从心。另外,表 13 的调 查结果还表明,在受访的六类社会群体中, 平均 72% 的人认识到由体育社会团体依内部规则来处理运动 员对他人非正当实施暴力的行为是不应当的。 表 12 ! 您作为一名体育部门管理人员,对于 运动员对他人非正当实施暴力的事件是如何 处理的? (体育部门管理人员作答) 体育部门管理人员( 5份未作答) 由体育社会团体进行处罚 63% 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44. 4%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0. 7% 其他处理方式(请注明) 3. 7% 表 13! 您认为在比赛过程中, 运动员对他人非正当实施暴力的行为, 是否应当由体育社会团体依内部规则来处理?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应当 34% 17. 5% 31. 3% 43. 8% 14. 8% 26. 7% 28% 不应当 66% 82. 5% 68. 7% 56. 3% 85. 2% 73. 3% 72% ! ! 2. 绝大多数人认为, 运动员对他人非正当实施 暴力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但同时又认为应当 限定刑法适用的范围 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对于具有严重 表 14! 您认为在比赛过程中, 运动员对他人非正当实施暴力的,是否应受刑罚制裁? 法学院校 学生 司法部门 工作人员 体育院校 学生 运动员 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 一般社会 公众 合计 应当 77. 6% 85% 89. 6% 70. 8% 96. 3% 86. 7% 84. 3% 不应当 22. 5% 15% 10. 4% 29. 2% 3. 7% 13. 3% 15. 7%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当然应该适用刑罚 制裁, 但在竞技体育领域, 刑法的介入却并非易事。 正如上文所提到,除了体育竞技活动的特殊性之外, 行业自治规范的存在也事实上排斥了司法包括刑法 的介入。随着体育暴力行为的日益频繁, 我们假设, 一方面为了维护运动员的人身健康, 另一方面为了 端正赛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竞技体育事业的发 展,社会大众对刑法介入竞技体育领域持有较积极 的态度。表 14的调查结果表明, 在六类不同的社会 群体中,平均 84. 3%的人认为, 对于运动员对他人非 正当实施暴力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而体育部 门管理人员人数更是达到了 96. 3% ,远远高于其他 社会群体。这说明, 运用刑法规制运动员非正当实 施暴力的行为, 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尤其是体育部门 管理人员的共识。 为了调查结果的全面性, 我们最后设计了两个 开放式问题, 即% 如果您认为刑法的介入是应当的, 您认为什么样的体育暴力行为是犯罪?&, %如果您认 为刑法的介入是不当的, 请问原因是什么?&在收回 的已经作答的问卷中, 87. 5%的人选择了刑法的介入 是应当的,具体观点又有所差异, 其中 56. 3%的人认 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30. 7%的人 认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导致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行 为构成犯罪,有 3. 4%的人认为所有的体育暴力行为 都构成犯罪; 12. 5%的人认为刑法介入是不当的,具 体观点又各不相同, 有的认为体育暴力的主观因素 不易判断、有的认为竞技体育中的暴力行为不可避 免,运动员应当承担暴力风险;还有的认为体育协会 已有专门规则; 还有的认为刑法的介入会制约体育 事业的发展;等等。综合表 14分析表明, 绝大多数社 会大众基本认可刑法对竞技体育暴力的介入, 但又 不是任意的, 认为应当将刑法介入的范围限定在情 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范围之内。 ! 第 5期 曲伶俐等: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之法律认知 59!!! ! 四、调查结论与建议 尽管受访者在面对问卷调查的个别问题时可能 有回避敏感问题等心态, 但总的来说, 调查结果还是 能够真实反映社会公众对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认 识。首先, 在竞技体育运动领域, 社会大众对体育暴 力行为已经有了普遍的关注, 并认为体育暴力行为 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 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 绝 大多数的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 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其次, 在从法律角度对体 育暴力概念的范围进行界定时,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 并不是所有的与体育比赛有关的暴力行为都属于体 育暴力行为,应当从比赛项目、比赛地点、比赛时间、 行为实施主体、被实施对象、行为实施心态等方面限 定体育暴力的范围。最后, 对于体育暴力行为承担 责任的方式, 社会公众认为不应当由体育社会团体 予以处罚, 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体育暴力行为的 范围内, 刑法应当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基于以上调 查结果和结论,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教育。加强对运动员的道德品质以及职 业道德素质的培养, 强化运动员对比赛规则以及体 育精神和体育宗旨的理解和掌握, 使公平竞争理念 深入人心。 2.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比赛环境, 引导运动 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文明参与, 净化赛场风气, 严肃赛场纪律。让运动员充分认识到体育暴力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 并加强运动员控制自己情绪的心理 练习,提高赛场适应能力和控制情绪的能力。 3.完善立法。在∀体育法#中增加严重体育暴力 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使刑法与行政法规 更好的衔接,为刑法的介入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4.强化司法。借鉴英美国家竞技体育暴力行为 的刑事责任及处理原则,动用刑罚手段,通过刑法的 介入, 解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体育暴力行为, 克 服部门行业制裁不利的缺陷, 以便有效遏制该类行 为。 注释: ∃ ! 竞技体育是相对于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而言,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在更多层面上体现出全面健身和项目普及的体育目的,因此从自身 影响、商业化程度和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言,竞技体育更有代表性, 故,本文在以后的论述中提到的体育暴力如未加以特殊说明, 均指 竞技体育暴力。 参考文献: [ 1] ! 周继勇等.对体育暴力概念的探讨[ J] .辽宁体育科技, 2003, 1. [ 2] ! 周家冀.体育运动中的攻击和暴力行为[ J] .体育科研, 2002, 4. [ 3] ! 姜付高.体育运动中的攻击行为的产生与控制[ J] .中国行为医学科学, 2007, 3. [ 4] ! 阎小良.从体育学与法学的视角对球场暴力的概念的重构[ J]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07, 2. [ 5] ! 黄京平等.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 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 6. [ 6] ! 黄世席.足球暴力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以英意西为例[ J] .体育与科学, 2008, 1. [ 7] ! 石泉.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 D] .吉林大学博士, 2004. [ 8] ! 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 J] .中国法学, 2003, 1. The Legal Cogni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Violence The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Competitive Sports Violence Qu Ling�li ! Jing Nian�hong ( Criminal Judicial 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inan Shandong 250014) ! ! �Abstract�Competit ive sports violence is not only a legal issue, but also a social problem. The social survey results for the community at large on the competitive sports violence∋ s cognitive of the general perception, the acts of the nature, the meaning as defined , responsibility approach,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ofthe criminal law∋ s intervention, and also is the demonstrat ion foundat ion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 and the legislation∋ s improvement. �Key words�competitive sports; competitive sports violence; legal cognition (责任编辑:张保芬) ! 60!!! 政 法 论 丛 200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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