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电梯检验新检规

2011-02-08 44页 doc 936KB 3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374008

暂无简介

举报
电梯检验新检规电梯检验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用)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 日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新检规
电梯检验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用)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 日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4) 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4)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40)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企业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最终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则未能及时修订,各检验机构可以参照最新标准,调整相应技术指标和要求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供给检验机构。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从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八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审查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有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有质疑),可以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九条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做好记录。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交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在审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提出整改要求。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对于整改情况,检验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验证或者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审查判断无质疑,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审查判断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或者试验,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表述清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一条 各类检验项目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审查判断无质疑并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三)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四)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下同),并且相关单位已经履行第十八条规定工作,或者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可以在整改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地区试行,试行地区试行本规则的电梯设备暂不执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控制柜、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8)对于轿厢面积超出4.6项规定的载货电梯,还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计算书。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查验相应资料 1.2 安装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施工,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施工过程中质量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发生相应事故),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查验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查验,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6)项在试验时查验,必要时,第(4)项中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可于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查验确认;第(7)项在安装竣工后查验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3 改造、 重大维修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改造的相关图样和计算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施工过程中质量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发生相应事故),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对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对重大维修项目,提供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注册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查验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核,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6)项在功能试验时审核、查验,必要时,第(5)项中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可于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查验确认;第(7)项在竣工后查验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和1.3的(4)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的(1)、(3)、(4)、(5)项,以及1.2、1.3项,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 被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 C (1)应当采用楼梯作为机房通道。通道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无需经过私人房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2 机房通道门 C 对于有机房电梯,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3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4 安全 空间 C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 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5 地面 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6 照明与电源插座 C (1)机房应当设置常备式电气照明,照度应当足够;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7 断错相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并且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8 主开关 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的主开关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9 驱动主机 B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结合8.6、8.7结果判断,并按照8.8进行验证 2.10 制动装置 C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另外,被制动部件还应当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者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1 紧急 操作 B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b.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c.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d.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b.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c.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进行模拟操作 (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有应急救援程序 目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2限速器 B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应当由有条件的机构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核验,并且由该机构出具核验报告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和实物;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2.13 接地 C (1)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供电电源进线应当是5根导线,其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2.14 电气 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15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C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和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实物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直接,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目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2 顶部空间 C 3.2.1对于曳引驱动电梯,井道顶部空间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应当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注: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支承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当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3.2.2对于强制驱动电梯,井道顶部空间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应当不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当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a.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站人平面的自由垂直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1.0m; b.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 c.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检验对重(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3 井道安全门 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4 井道 检修门 C 井道检修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量相关数据; (2) 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5 导轨 C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当采用双面连续焊缝,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6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3.7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具有足够的强度;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8 井道内防护 C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9 极限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3)目测判断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切断供电的方式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0 随行电缆 C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目测 3.11 井道 照明 C 井道应当装设常备式电气照明,当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应当具有足够照度。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目测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 C (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以下电气装置: a.停止装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b.井道灯开关,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 c.2P+PE型电源插座 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3 底坑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均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4 限速绳张紧装置 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 (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3.15 缓冲器 B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型号、规格参数以及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实物;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16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目测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C (1)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b.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c.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d.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e.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3)在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1)目测电源插座、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和停止装置的设置; (2)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 护栏C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3 轿厢安全窗(门) C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操作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C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目测 4.6 轿厢面积 C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Q1) S2) Q1) S2) Q1) S2) Q1) S2) 1003) 1804) 225 300 375 400 450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5)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1)额定载重量,kg; 2)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 3)一人电梯的最小值; 4)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5)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表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的书面材料; ——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1)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2)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4.7 轿厢铭牌 C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目测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B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该电源能够自动再充电,并且至少能够供1W灯泡用电1h;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 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4.9 地坎护脚板 C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10 超载保护装置 C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倍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4.11 安全钳 B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型号、规格参数以及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1)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和实物;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 情况C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1)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2)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用钢丝绳探伤仪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钢丝绳直径,判断实测直径是否小于公称直径的90%。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5.2 绳端 固定 C 曳引绳或者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部件无缺损。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3个压板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 目测 5.3 补偿 装置 C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目测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 (2)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5.4 钢丝绳的卷绕 C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卷筒的绳槽中应当至少保留两圈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3)应当有措施防止钢丝绳滑脱和跳出 目测 5.5 松绳(链)保护 B 如果强制驱动电梯的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轿厢以检修速度运行,使松绳(链)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C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 目测 6 轿门、层门与层站 6.1 门地坎距离 C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测量相关尺寸 6.2 门间隙 C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测量相关尺寸 6.3 玻璃门 C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目测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动力驱动的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进行模拟动作试验 6.5 门运行和导向 C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目测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6.7 紧急开锁装置 B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 轿门、层门与层站 6.8 门的锁紧 B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层门的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1)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目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3)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6.9 门的 闭合 B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轿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1)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3)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测量相关数据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7.1 井道内作业场地总 要求 C (1)作业场地的结构与尺寸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地进出和进行维修(检查)作业。 (2)作业场地应当装设常备式电气照明,地面照度足够;在靠近工作场地入口处应当设置照明开关;每个工作场地均应当设置电源插座(2P+PE型) 目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7.2 设在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除非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停放位置,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并且锁住,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1)目测机械锁定装置、检修门(窗)、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
/
本文档为【电梯检验新检规】,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