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制度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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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3 年 10 月 30 日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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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3 年 10 月 30 日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
,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调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可以在两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除正常资金使用外,原则上募集资金存放不得随意调拨。确实需要
时,单项调拨在 500 万元以下时由财务部正副负责人联签;单项调拨在 5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时由财务部负责人与主管副总经理联签;单项调拨超过 1000
万元时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联签;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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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是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预算,并按下列
程序编制和审批。募集资金项目预算可以编制年度预算,也可以做专项预算。
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预算。
2、募集资金使用预算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查。
3、经审查的募集资金使用预算报董事会审批。
预算调整的程序与预算编制相同。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预算内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20 万元以上的的单项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签字执行,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
第十二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
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股东大会依法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期货交
易,不得用于委托理财、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公司的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确需改变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
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
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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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3、 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
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予以配合。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内部审计制度》进行
日常监督,并将检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可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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