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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

2021-06-19 22页 doc 309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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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年月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前言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科(2011)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精神,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物沉降观检测方法》DGJ32/J18-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为DGJ32/J18。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进行多次开展专题讨...
筑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年月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前言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科(2011)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精神,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物沉降观检测方法》DGJ32/J18-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为DGJ32/J18。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进行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性、可操作性原则,使对《建筑物沉降检测方法》DGJ32/J18-2006进行了修订后的《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主要从控制建筑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和建筑物的垂直度出发,规范沉降检测和垂直度检测的方法和检测结果的处理,以控制工程的总体质量。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将标准的名称修订为《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2、增加了建筑物垂直度检测方法;3、对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做出了规定。本标准共本规程共7章五个附录,对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网布设及误差;5沉降检测方法;6、建筑垂直度检测方法;7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写数据处理;8报告编写。为进一步完善《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标准,请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发至: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E-mail:jsfjgczljdjc﹫)。主编单位: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员:目次总则…………………………………………………………………………………………术语…………………………………………………………………………………………基本规定……………………………………………………………………………………4检测网布设及误差…………………………………………………………………………高程控制网点布设…………………………………………………………………检测误差………………………………………………………………………………几何水准检测……………………………………………………………………………5建筑沉降检测方法……………………………………………………………………………………6建筑主体垂直度检测方法………………………………………………………………………7数据处理………………………………………平差计算………………………………………沉降、垂直度检测几何分析………………………………………8检测报告………………………………………附录一建筑物沉降检测原始………………………………………附录二建筑物沉降检测成果表………………………………………附录三沉降点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附录四沉降点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附录五沉降观测检测点标志的型式………………………………………附录六建筑主体垂直度检测成果表………………………………………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沉降、垂直度的检测,为给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验收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各种沉降、垂直度检测。1.0.3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经国家认可机构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当采用新仪器、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沉降、垂直度检测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中说明、并论证其达到与本规程相关规定的相当的精度和效果,批准后实施。建筑工程的沉降、垂直度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主要术语2.1.1沉降settlement地基受建筑物自重或其他外力作用下产生的竖向位移,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称为沉降量,由本次检测高程减上次检测高程或初次检测高程、得到本周期的下沉值或下沉累积值,-值为下沉,+值为上升。2.1.2垂直度perpendicularity建筑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在水平面上投影的偏移现象,以偏移值与其高度之比表示。2.1.3基准点benchmark为进行沉降、垂直度检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检测控制点。2.1.4工作基点workingreferencepoint为直接观测检测变形沉降点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检测控制点。2.1.5观测检测点observation布设在建筑物的敏感位置上且能反映其沉降、垂直度特征的观测检测点位。2.1.6闭合路线Closedroute由一个已知高程的水准点开始,测定了若干个待测固定点后,再回到原来的点上。2.1.7沉降差Differentsettlement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2.1.8沉降速率Subsidencerate单位时间的沉降量。2.1.9检测周期timeintervaldetection前后相邻两次沉降检测的时间间隔。2.1.10系统误差Systematicerror在同一量的多次检测过程中,在符号和数值上均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的检测误差。2.1.13见证检测Witnessdetection在具有见证资格的监理(或建设方代表)旁站见证条件下的检测。主要符号D——最长视线长度;f——多余检测数;L——观测检测点与观测检测点间的距离;H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N——测段数或水准环数;n——测站数;r——检测线路数;S——沉降量;Q——高程的权倒数;W——闭合差;——单位权中误差;d——偏离值。3基本规定3.0.1为工程质量验收进行沉降检测、垂直度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3.0.2建筑工程沉降检测首层、主体验收前、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应进行见证检测,见证人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检测报告上应有“见证检测标志”。3.0.3建筑工程沉降、垂直度检测程序、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的规定。3.0.4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垂直度检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建议取消6地方对沉降检测有明确要求的;7设计文件有要求或者有约定的建筑。3.0.5沉降检测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要求、沉降类型、检测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技术设计书的编制或检测的设计。内容包括检测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沉降点布设位置、检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预警值设置、检测与数据处理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3.0.6对于建筑外立面采用幕墙装饰工程时,在施工前应对沉降检测工作与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后续监测点数据的连续。3.0.7按沉降检测的要求,分别选定检观测点,埋设相应的检测标志,建立沉降检测高程网。沉降检测宜采用国家高程基准或测区所在地方使用的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但一个测区只能设立一个高程系统。无论采用何种高程系统,都必须在技术设计书或检测方案中明确说明都应检测方案中明确说明。3.0.8对各周期的检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根据实际的沉降检测高程网的网形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并结合以前所进行的检测数据进行本周期和总沉降量的计算、进行相应的沉降速率以及差异沉降的相关计算。对于重要的以及达到警戒值的监测成果,应进行沉降分析,并对沉降趋势作出预报。3.0.9沉降观测检测点可分为控制点和观测检测点。控制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各种观测检测点的选设及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准点应选设在沉降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基准点可直接作为布测工作基点的起算点,也可直接作为沉降检测点观测检测的参考点。有时依由建设方提供的水准点作为基准点时,若建设方提供的水准基点地基基础不够稳定,则宜与邻近的城市精密导线点进行联测。2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检测目标且便于联测观测检测点的稳定或相对稳定的位置。宜布设成闭合路线,确有困难,可布设水准支线,但必须往返检测。若建筑物范围较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可以合并选定,并按规定埋设固定标志。3观测检测点应选设在沉降体上能反映沉降特征的位置,可以从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对其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负责沉降观测检测点的保护。3.0.10建筑物沉降检测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表3.0.10建筑物沉降检测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等级沉降检测适用范围观测检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mm)特级±特高精度要求的特种精密工程的沉降检测。一级±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沉降检测;重要的古建筑等。二级±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与一级重复,选一级还是二级呢乙级的建筑的沉降检测;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沉降检测等。三级±地基基础设计为乙选择二级还是三级呢、丙级的建筑的沉降检测;地表、道路沉降检测;中小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沉降检测等。3.0.1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变形沉降测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规定的建筑地基沉降允许值,按本规程第条的规定进行估算,然后按以下原则确定检测的等级:1当仅给定单一沉降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检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沉降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检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3当估算出的观测检测点精度低于本规定表3.0.10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4对于本标准或难以规定沉降允许值的建筑工程,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建筑工程的经验,对照表3.0.10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3.0.12沉降观测检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1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检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μ应按公式(3.0.12-1)或公式()式估算:(3.0.12-1)(3.0.12-2)本规程中误差专门有一章,为什么要在此处谈误差呢式中:ms——沉降量s的检测中误差(mm);——沉降差的检测中误差(mm);QH——网中最弱观测检测点高程H的权倒数;Qh——网中待求观测检测点间高差h的权倒数。2公式(3.0.12-1)或()中ms和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绝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ms,对于特定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与分析具体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mm、±mm、±mm。2)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相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沉降允许值的1/20。3)对于具有科研及特殊目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中误差,可根据将上述各项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3.0.12沉降检测的检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单一层次布网,观测检测点与控制点应按沉降检测周期进行检测;对于两个层次布网,观测检测点及联测的控制点应按沉降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控制网部分可按复测周期进行检测。2沉降检测周期应以能在检测的精度内、系统地反映出所测沉降的变化过程和特征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沉降量的大小、监测的精度以及外界因素影响确定。当检测中发现沉降异常时,应及时缩短检测周期增加检测次数。3控制网复测周期应根据检测目的和点位的稳定情况确定。一般宜每半年复测一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适当缩短检测时间间隔,点位稳定后可适当延长检测时间间隔。当复测成果或检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4沉降检测的首次(即零周期)检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检测,并取检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沉降检测初始值,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5不同周期检测时,宜采用相同的检测网形和检测方法。3.0.13当建筑沉降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必要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及时增加检测次数或调整沉降检测方案:???1沉降量或沉降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沉降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0.14建筑沉降检测、垂直度检测工作的远程监督管理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的要求。4高程控制网点布设及检测高程控制网点布设4.1.1对于建筑物较少的测区,宜将高程基准点连同工作基点按单一层次布设;对于建筑物较多且分散的大测区,宜按两个层次布网,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高程基准点与所联测的工作基点组成扩展网。4.1.2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高程路线。扩展网亦应布设为闭合或附合高程路线。4.1.3特级沉降观测检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检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4.1.4高程基准点应埋在稳定的基岩或原状土层中,距建筑物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2倍,亦可在永久性建筑物的基础上设置。4.1.5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河岸、松软填土、滑坡、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能使标石、标志遭腐蚀和破坏的地点。4.1.6高程控制点标石的埋设及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程基准点可根据点位所在不同的地质条件,可以选埋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也可利用稳固的建筑物设立墙上水准标准,也可利用基岩凿埋标志。2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照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等。3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高程控制测量工作,稳定期应根据检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1.7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当不便使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或其他符合相关标准的方法。水准测量4.2.1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各级高程控制测量或沉降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等级水准测量使用的仪器系列和标尺类型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表4.3.1-1水准测量使用的仪器系列和标尺类型级别使用的仪器系列标尺类型DS05、DSZ05DS1、DSZ1DS3、DSZ3因瓦尺条码尺双面区格式木质标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注:表中“√”表示允许使用;“×”表示不允许使用???2使用光学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进行沉降检测作业的基本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8的相应规定。???3用水准仪进行一、二、三级沉降检测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表4.3.1-2一、二、三级沉降检测的检测要求级别高程控制测量、工作基点联测及首次沉降检测其他各次沉降检测DS05、DSZ05DS1、DSZ1DS3、DSZ3DS05、DSZ05DS1、DSZ1DS3、DSZ3一级往返测————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二级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单程检测单程双转点——三级单程双转点单程双转点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单程检测单程检测单程双转点4特级沉降检测每周期的检测线路数r,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下式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r=(md/m0)2   (4.3.1)式中: m0—所选等级的测站高差中误差(mm);md—不同类型水准仪器的单程检测每测站高差中误差估值(mm),可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DS05型md=+其中D—采用的最长视线长度(m)。按(4.3.1)式估算的结果应作如下调整:1)当1<r≤2时,应采用往返检测或单程双转点检测;?2)当2<r<4时,应采用两次往返测或正反向各按单程双转点检测;3)当r≤1时,各级别沉降检测的首次检测,复测工作基点稳定性检测,可进行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检测。从第2次开始可按单程检测,但任何等级的支线必须作往返或单程双转点检测。??5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度应符合表4.3.1-3的规定:表4.3.1-3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m)要求级别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前后视距累积差视线高度特级≤10≤≤≥一级≤30≤≤≥二级≤30≤≤≥三级≤50≤≤三丝能读数注:1表中的视线高度为视距丝读数;2当采用数字水准仪检测时,最短视线长度不宜小于3m,最低水平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6m。6各级别水准检测的限差应符合表4.3.1-4的规定:表4.3.1-4水准检测的限差(mm)级别基辅分划读数之差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往返较差及附合或环线闭合差单程双转点所测高差较差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光学测微法≤≤≤中丝读数法注:1表中n为测站数;2当采用数字水准仪检测时,对同一尺面的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4.2.2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检测前应进行检查。当检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正。检验和校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8的规定执行。检查后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仪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检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检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检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mm。4.2.3水准观测检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稳定的条件下进行检测。不得在日出或日落前约半小时、中午前后太阳直照情况下、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检测。阴天可全天检测;???2检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设站时,应用测伞遮蔽阳光。使用数字水准仪前,还应进行预热;???3使用数字水准仪,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避免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振动源造成的振动消失后,才能启动检测键。当地面振动较大时,应随时增加重复检测次数;4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检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5对于周期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观测检测点位变动迹象、附近新增建筑物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出草图有利于进行沉降分析。4.2.4检测成果的重测与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1凡超出本本规程表4.3.1-4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进行重测。2测站检测限差超限,应立即重测;当迁站后发现超限时,应从稳固可靠的固定点开始重测。3测段往返测高差超限,应先就可靠程度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若重测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较差未超限,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亦未超限时,则取此中数作为该单程高差的结果;若同向超限,而与另一单程高差未超限,则取用重测结果;若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与另一单程高差的较差超出限差时,则须重测另一单程。当出现同向不超限而异向超限的分群现象时,应进行具体分析,并选择有利检测时间或缩短视距再进行重测,直至符合限差要求为止。4单程双转点所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中数采用;若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则取三次结果的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则须再重测一个单线。5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先就路线上可靠程度较小的某些测段进行重测,当重测后不符合限差时,则应重测该路线上的其余有关测段。6在已测路线上,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超限时,应按规定的检测方法继续往前检测,以确定稳固可靠的已测点作为联测点。5沉降检测方法5.0.1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应测定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软土地区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和相邻柱基沉降差。5.0.2沉降观测检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地基沉降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建筑结构特点和荷载分布确定。沉降观测检测点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面)~0.5m为宜不得设在砖墙上,埋设的沉降观测检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检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检测点的情况。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测点。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地基处理、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伸缩缝处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3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m,或宽度小于15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4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5框架结构建筑物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6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和地质条件改变处的两侧。8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9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布设在裂缝两侧。5.0.3沉降检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1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检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的距离。3隐藏式沉降观测检测点标志与基础盒式标志的形式可按照本规程附录5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制式沉降标志。5.0.4沉降观测检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定第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检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5.0.5沉降检测的周期和检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1建筑施工阶段的沉降检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检测,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检测。民用多层建筑可在一层模板脱模后进行检测。2)民用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检测周期,应按每增加1~5层检测一次,封顶后按1~2个月检测一次,直至竣工;民用多层建筑宜按每加高1~2层检测一次,封顶后按1~3个月检测一次,直至竣工;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检测。如建筑物荷载均匀增大,应至少在增大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竣工时检测总次数不得少于5次;竣工后检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3)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检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检测一次。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检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检测3~4次,第二年检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检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3在检测过程中,如沉降速度≥2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检测次数;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时,均应及时增加检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检测。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或最后两个检测周期的沉降速率小于~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于软地层二、三级多层建筑以~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mm/d为稳定阶段标准。5当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沉降差超出一定的限制时,则可认为产生了不均匀沉降。沉降差的限差一般认为框架结构为0.003L、砌体填充的边柱则为0.001L。(L为相邻沉降点柱基的中心距离(mm))5.0.6为了保证沉降检测的精度,沉降检测所用的检测设备、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沉降检测使用的水准仪应优先采用DSZO5或DSO5精密水准仪,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当水准检测要用因瓦合金标尺(铟钢标尺)时,按光学测微法检测。对低等级沉降检测,可采用中丝法检测,配用双面区格式木质标尺。仪器、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定,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2沉降检测要保持点位稳定,尽量做到同人、同仪器、同时间、同地点、同路线、同环境条件下检测的原则。3沉降检测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m,宜采用闭合路线方法消除或减弱误差。4检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检测中,此类振动机械应停机。5每次检测应记载日期、施工进度、增加荷载、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的情况和异常现象。5.0.7对建筑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检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每周期检测后,应及时对检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检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1建筑竣工验收时,建筑的地基沉降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地基是否稳定,要求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检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表5.0.7-1的规定:表5.0.7-1竣工验收最后一次检测的沉降速度允许值表建筑物安全等级和类别平均沉降速度(mm/d)最大沉降速度(mm/d)高层建筑和一级建筑物≤≤(2处)二级、三级、多层建筑物和低层建筑物≤≤(2处)2需要计算沉降特征时,沉降特征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基础倾斜:=(-)/L(5.0.7-1)式中:——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基础倾斜方向另一端点j的沉降量(mm);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2)基础整体倾斜的平均值以(5.0.7-2)式表示:=(5.0.7-2)式中:N——整体倾斜点的组数;Sik、Sjk——第k组基础倾斜方向点i、j的沉降量(mm);Lk——第k组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j间的距离(mm);最后两次检测值均不增加时,应同时满足表5.0.7-2的要求。表5.0.7-2基础整体倾斜的平均值允许表建筑物高度Hg倾斜度平均值倾斜度最大值(1处)Hg≤24m≤≤24m100m≤≤H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3基础局部倾斜仍按(5.0.7-1)计算。砌体承重结构应以基础局部倾斜控制,框架结构应以相邻柱基沉降差控制。和可按式(5.0.7-2)计算。砌体承重结构取沿纵墙基础上6~10m的两个测点i,j的Si,Sj和i,j两点间距离L进行计算。当平均局部倾斜和最后两次检测值均不增加时,较大值应同时满足表5.0.6-3的要求。表5.0.7-3基础局部倾斜允许值表项目平均值限差最大值限差基础局部倾斜≤≤(≤2处)相邻柱基沉降差≤≤(≤2处)注:异形柱框架结构的最大值≤。基础相对弯曲fc:fc=[2SK-(+)]/L(5.0.7-3)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L——i与j点间的距离(mm)。4竣工验收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应符合表5.0.7-1的要求。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的标准后,但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应按照本标准第要求,继续进行沉降检测,最终沉降指标至满足趋于稳定要求为止。5.0.7沉降检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1沉降检测成果表;2沉降观测检测点平面布置图;3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4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p)或(S-t-N)曲线图(视需要提交);5建筑等沉降曲线图(如观测检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6建筑沉降检测报告。6建筑垂直度检测方法?6.0.1建筑主体垂直度检测应测定建筑顶部观测检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检测点的垂直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筑的整体垂直度,可通过检测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6.0.2主体垂直度观测检测点和测站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从建筑外部检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检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2对于整体垂直度,观测检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垂直度,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3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6.0.3主体垂直度观测检测点位的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顶部和墙体上的观测检测点标志可采用埋人式照准标志、或反射片。当有特殊要求时,应专门设计;???2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以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观测检测点位;???3位于地面的测站点和定向点,可根据不同的检测要求,使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检测墩或混凝土标石;???4对于一次性垂直度检测项目,观测检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测站点可采用小标石或临时性标志。主体倾斜观测检测的精度可根据给定的倾斜量允许值,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6.0.5主体垂直度检测的周期可视倾斜速度每l~3个月检测一次。当遇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而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及时增加检测次数。施工期间的检测周期,可根据要求按照本规程第条的规定确定。垂直度检测应避开强日照和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6.0.6当从建筑或构件的外部检测主体垂直度时,宜选用下列经纬仪(或全站仪)检测法:???1投点法。检测时,应在底部观测检测点位置安置水平读数尺等量测器具。在每测站安置仪器投影时,应按正倒镜法测出每对上下观测检测点标志间的偏移量,再按矢量相加法求得倾斜量和位移方向(倾斜方向);1)检测仪器架设位置如图6.0.6所示,其中要求检测仪器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墙角的两面墙的延长线上,约~倍建筑物高度H,以减少仪器纵轴不垂直的影响。2)检测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与仪器配套的弯管目镜配合使用。3)检测仪器在投影时固定测站,应细心对中和整平。建筑物的高度H可采用检测仪器测出垂直角度进行计算,也可直接量取或按设计值确定。垂直角度观测检测的技术要求见表6.0.6.1-1:表6.0.6-1垂直角观测检测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建筑物安全等级和类别经纬仪(全站仪)测回数(″)指标差变化范围(″)同一方向值各测回垂直角较差(″)三等高层建筑和一级建筑物不低于DJ2(Ⅱ级)中丝法41510三丝法2四等二级、三级、多层建筑物和低层建筑物DJ2(Ⅱ级)中丝法215104)建筑物一墙角的两面墙角处,分别平放一直尺,采用检测仪器正倒镜法分别瞄准墙角顶点及墙角底点,则在两直尺上分别读取相应的刻划数字,则可得到两个方向上的水平位移分量△1、△2。倾斜量及垂直度的计算:倾斜量(6.0.6-1)垂直度i=△/H(6.0.6-2)倾斜方向(6.0.6-3)式中:α′为倾斜方向,以Δ1所相应的边长为基准方向、顺时针至Δ的水平角(当Δ1为+、Δ2为+时加0°;当Δ1为-、Δ2为+或当Δ1为-Δ2为-时加180°;当Δ1为+、Δ2为-时加360°。最后,综合分析四个阳角的垂直度,即可描述整幢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图6.0.6仪器架设位置???2测水平角法。对塔形、圆形建筑或构件,每测站的检测应以定向点作为零方向,测出各观测检测点的方向值和至底部中心的距离,计算顶部中心相对底部中心的水平位移分量。对矩形建筑,可在每测站直接检测顶部观测检测点与底部观测检测点之间的夹角或上层观测检测点与下层观测检测点之间的夹角,以所测角值与距离值计算整体的或分层的水平位移分量和位移方向;3前方交会法。所选基线应与观测检测点组成最佳构形,交会角宜在60°~120°之间。水平位移计算,可采用直接由两周期检测方向值之差解算坐标变化量的方向差交会法,亦可采用按每周期计算观测检测点坐标值,再以坐标差计算水平位移的方法。6.0.7为了保证采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检测法的精度,检测所用的检测仪器、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建筑垂直度检测所有仪器应不低于DJ2(Ⅱ级)型,仪器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定仪器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定,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观测检测的技术要求见表6.0.7。-1:表6.0.7-1水平角观测检测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建筑物安全等级和类别经纬仪(全站仪)测回数(″)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差(″)测角中误差(″)半测回归零差(″)2C变动范围(″)同一方向值个测回较差(″)三等高层建筑和一级建筑物不低于DJ2(Ⅱ级)938139四等二级、三级、多层建筑物和低层建筑物DJ2(Ⅱ级)6381392观测检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观测检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响仪器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检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检测;3控制网观测检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测检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检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观测检测法,并可不考虑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检测,应严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倾斜改正。6.当利用建筑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的竖向通视条件进行主体垂直度检测时,宜选用下列检测方法:???1激光铅直仪检测法。应在顶部适当位置安置接收靶,在其垂线下的地面或地板上安置激光铅直仪或激光经纬仪,按一定周期检测,在接收靶上直接读取或量出顶部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作业中仪器应严格置平、对中,应旋转180°检测两次取其中数。对超高层建筑,当仪器设在楼体内部时,应考虑大气湍流影响;???2激光位移计自动记录法。位移计宜安置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室地板上,接收装置可设在顶层或需要检测的楼层,激光通道可利用未使用的电梯井或楼梯间隔,测试室宜选在靠近顶部的楼层内。当位移计发射激光时,从测试室的光线示波器上可直接获取位移图像及有关参数,并自动记录成果;???3正、倒垂线法。垂线宜选用直径0.6~1.2mm的不锈钢丝或因瓦丝,并采用无缝钢管保护。采用正垂线法时,垂线上端可锚固在通道顶部或所需高度处设置的支点上。采用倒垂线法时,垂线下端可固定在锚块上,上端设浮筒。用来稳定重锤、浮子所在的油箱中应装有阻尼液。检测时,由检测墩上安置的坐标仪、光学垂线仪、电感式垂线仪等量测设备,按一定周期测出各测点的水平位移量;???4吊垂球法。应在顶部或所需高度处的观测检测点位置上,直接或支出一点悬挂适当重量的垂球,在垂线下的底部固定毫米格网读数板等读数设备,直接读取或量出上部观测检测点相对底部观测检测点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6.0.9主体垂直度检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1垂直度观测检测点位布置图;???2垂直度检测成果表;???3建筑垂直度检测报告。7数据处理7.1平差计算7.1.1每期建筑沉降检测结束后,应依据测量误差理论和统计检验原理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及时进行平差计算和处理,并计算沉降量和沉降速率。7.1.2检测数据的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利用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算点;???2应使用严密的平差方法和可靠的软件系统;???3应确保平差计算所用的观测检测数据、起算数据准确无误;???4应剔除含有粗差的观测检测数据;???5对于特级、一级变形沉降测量平差计算,应对可能含有系统误差的观测检测值进行系统误差改正;???6对于特级、一级变形沉降测量平差计算,当涉及边长、方向等不同类型观测检测值时,应使用验后方差估计方法确定这些观测检测值的权;???7平差计算除给出沉降参数值外,还应评定这些沉降参数的精度。7.1.3对各类变形沉降控制网和变形沉降测量成果,平差计算的单位权中误差及变形沉降参数的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级别变形沉降测量的精度要求。7.1.4平差方法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1平差方法应与所采用的基准相适应。对于固定基准,应采用经典平差。2平差,宜用条件平差法或间接平差法。3经典平差可以采用经过审查的计算机程序计算。7.1.5建筑沉降、垂直度平差计算和分析中的数据取位应符合表的规定。表7.1.5-1检测成果计算和分析中的数字取位要求级别高差(mm)边长(mm)高程(mm)沉降量(mm)沉降速度(mm/d)倾斜值(mm)倾斜(S/L)特级一级二、三级沉降、垂直度检测几何分析7.2.1沉降、垂直度检测几何分析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判断观测检测点是否变动。7.2.2当基准点按本规范第4款的相关规定设置在稳定地点时,基准点的稳定性可使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析判断:???1当基准点单独构网时,每次基准网复测后,应根据本次复测数据与上次数据之间的差值,通过组合比较的方式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判断;???2当基准点与观测检测点共同构网时,每期变形沉降观测检测后,应根据本期基准点观测检测数据与上期观测检测数据之间的差值,通过组合比较的方式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判断。7.2.3当基准点可能不稳定或可能发生变动时,可以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其稳定性进行检验,并找出变动的基准点。7.2.4在检测过程中,当某期观测检测点变形沉降量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分析原因,在排除观测检测本身错误的前提下,应及时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7.2.5观测检测点的变动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检测点的变动分析应基于以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始点而进行的平差计算成果;???2二、三级及部分一级变形沉降检测,相邻两期观测检测点的变动分析可通过比较观测检测点相邻两期的变形沉降量与最大测量误差(取两倍中误差)来进行。当变形沉降量小于最大误差时,可认为该观测检测点在这两个周期间没有变动或变动不显着;???3特级及有特殊要求的一级变形沉降测量,当观测检测点两期间的变形沉降量Δ符合公式时,可认为该观测检测点在这两个周期间没有变动或变动不显着:△<(7.2.5-1)式中:——单位权中误差,可取两个周期平差单位权中误差的平均值(mm);Q——检验点高程的权倒数。???4对多期沉降、垂直度检测成果,当相邻周期变形沉降量小,但多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趋势时,应视为有变动。8检测报告8.0.1建筑沉降、垂直度检测报告的编号及信息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0.3检测工作在完成了记录检查、各种计算和处理分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成果的整理:???1检测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完整、齐全;???2各种计算过程及成果、图表和各种检验、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3使用的图式符号应规格统一、注记清楚。8.0.4根据建筑沉降检测任务委托方的要求,可按周期或沉降发展情况提交下列阶段性成果:???1本次或前1~2次检测结果;???2与前一次检测间的沉降量及沉降速率;???3本次检测后的累计沉降量及平均沉降速率;???4简要说明及分析、建议等。8.0.5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来源、检测目的和要求,测区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项目完成的起止时间,实际布设和检测的基准点及观测检测点点数和检测次数;???2检测方法。应包括检测作业依据的技术标准,项目技术设计或施测方案的技术变更情况,采用的仪器设备及其检校情况,基准点及观测检测点的标志及其布设情况,检测精度级别,作业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沉降检测各周期检测时间等;???3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和作业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等;???4建筑沉降、垂直度分析的基本结论与建议;???5出具报告的单位名称(盖章),检测、审核、签发人员签字;6附图附表等。理一下与8.0.1条的关系附录1建筑物沉降检测原始记录表编号:第页共页工程名称 北第次检测\检测时间起始点高程 检测依据 沉降检测点位示意图仪器设备 形象进度 环境条件 测站编号检测方向测点标尺基+K-辅闭合差改正数高程备注 测站编号检测方向测点标尺基+K-辅闭合差改正数高程备注基本分划辅助分划基本分划辅助分划后视起始点高程后视前视前视后-前后-前中数中数后视后视前视前视后-前后-前中数中数后视后视前视前视后-前后-前中数中数后视后视前视前视后-前后-前中数中数后视后视前视前视后-前后-前中数中数后视后视前视前视后-前后-前中数中数校核:检测:记录:见证:附录2建筑物沉降观测成果表工程名称:检测依据:检测单位:第页共页仪器设备:仪器状况:使用前:使用后:起算点号: 起算高程:检测日期   形象进度      点号 初次高程(m)第二次高程(m)本次下沉速度第三次高程(m)本次累积下沉速度第四次高程(m)本次累积下沉速度第五次高程(m)本次累积下沉速度沉降量(mm/d)沉降量沉降量(mm/d)沉降量沉降量(mm/d)沉降量沉降量(mm/d)(mm)本周期累计(mm)(mm)本周期累计(mm)(mm)本周期累计(mm)(mm)本周期累计                                                                                                                                        平均值             检测间隔天数(d)    检测人     说明:附录3沉降点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附录4沉降点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附录5沉降观测检测点标志的型式6.0.1隐藏式沉降观测检测点标志(适用于墙体上埋设,单位:mm)盒式标志单位:mm6.0.2盒式标志(适用于设备基础上埋设,单位:mm)附录6建筑主体垂直度检测成果表工程名称:检测依据:建筑层数:第页共页仪器设备:仪器状况使用前:使用后:检测单位:点号建筑高度(m)检测方向偏移方向偏移量(mm)倾斜量(mm)垂直度(‰)倾斜方向备注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3基本规定……………………………………………………………………………………4检测网布设及误差…………………………………………………………………………高程控制网点布设…………………………………………………………………水准检测……………………………………………………………………………5沉降检测方法……………………………………………………………………………………6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写………………………………………平差计算………………………………………沉降、垂直度几何分析………………………………………1总则1.0.1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04-2001第条规定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附录G“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要求,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核查“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所以建筑工程沉降、垂直度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为统一建筑物变形沉降、垂直度检测的主要内容,现行检测的方法不统一,须制定了本规程统一的标准。1.0.2建筑工程、垂直度沉降检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增加荷载或层次)的变化引起高程的变化。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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