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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

2021-09-22 18页 doc 783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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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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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TheStandardizationOfficewasrevised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3,20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附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名称:评审日期:注:1.评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对于无法评审或评审指标不适用的项目应在评审记录处加以说明。2.标注“*”号的评审指标应当重点检查。3.对于新建的尚未运行且无相关经营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的申请单位,评审人员可主要对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评审。4.《规划》是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
TheStandardizationOfficewasrevised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3,20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附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名称:评审日期:注:1.评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对于无法评审或评审指标不适用的项目应在评审记录处加以说明。2.标注“*”号的评审指标应当重点检查。3.对于新建的尚未运行且无相关经营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的申请单位,评审人员可主要对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评审。4.《规划》是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1.应有3名以上环境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评审项目评审要点评审指标评审指标来源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组织领导1.1.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1.1.1.1*应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环保工作;其职责和权利应明确。查有关文件和座谈1.1.1.2应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或环保管理人员;其职责和权利应明确。企业领导1.2.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环保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要求1.2.1.1*有基本的环保管理常识。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对企业的要求;了解企业领导在环保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1.2.1.2*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所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等;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流程、环保要求。1.2.1.3*掌握与危险废物经营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技术人员1.3.1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环保知识,并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要求1.3.1.1*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抽查1-3名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主管)座谈1.3.1.2*具有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3.1.3掌握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性能和运行管理程序。1.3.1.4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环保知识。1.3.1.5掌握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操作工人1.4.1企业的操作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并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要求1.4.1.1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抽查1-3名工人交谈,并核查实际操作1.4.1.2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4.1.3掌握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运输人员1.5.1危险废物运输人员应了解危险废物的运输及转移联单要求1.5.1.1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运输的相关法规要求和注意事项。抽查危险废物运输人员1-3人交谈考察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1.5.1.2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1.5.1.3熟练掌握与危险废物运输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2.应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评审项目评审要点评审指标评审指标来源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危险废物运输2.1.1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单位的运输条件2.1.1.1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的单位:核实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的有效证件、数量和运输能力,以及运输人员有效证件。环函〔2005〕26号现场验证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相关证件;或查看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2.1.1.2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的单位:应核实申请单位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单位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执行情况。3.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评审项目评审要点评审指标评审指标来源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设施和容器3.1.1具有申请材料列出的贮存设施及容器3.1.1.1*有贮存设施: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GB18597现场核查3.1.1.2*有可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3.2.1选址符合要求3.2.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GB18597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文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成果或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成果或其他证明材料3.2.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3.2.1.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3.2.1.4*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3.2.1.5*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3.2.1.6*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贮存设施合格情况3.3.1符合防渗要求3.3.1.1*具有防风、防晒、防雨设施。HJ/T176对照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或文件进行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应提供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3.3.1.2*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GB185973.3.1.3*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3.3.1.4*有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3.3.1.5*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3.3.1.6*应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3.3.2满足库容要求3.3.2.1贮存库容量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15天为宜)和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HJ/T176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提供设计文件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合格情况3.4.1堆放场所的要求3.4.1.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GB18597核查监理报告和测试报告提供监理报告和测试报告3.4.1.2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对照设计文件或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应提供设计文件、图纸或其他证明材料3.4.1.3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3.4.1.4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以及收集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火灾灭火等各种事故情况下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收集池有足够大容量以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3.4.1.5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3.4.1.6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3.4.1.7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3.4.1.8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3.4.1.9不相容危险废物的分隔区,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贮存容器合格情况3.5.1质量要求3.5.1.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GB18597现场核查(可主要核查容器是否存在腐蚀、裂缝等现象)无标准,可暂不考核3.5.1.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3.5.1.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3.5.1.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危险废物输送设备3.6.1危险废物输送设备3.6.1.1危险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物理特性进行选择。HJ/T176无标准;可暂不考核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评审项目评审要点评审指标评审指标来源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处置设施能力及工艺4.1.1处置能力、工艺与申请材料相符4.1.1.1*处理处置设施的最大处置能力与申请材料相符。现查核查提供设计文件4.1.1.2*处理处置技术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厂址4.2.1选址符合要求4.2.1.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HJ/T176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4.2.1.2*不能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1\*ROMANI类、=2\*ROMANII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4.2.1.3*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GB184844.2.1.4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米。HJ/T1764.2.1.5*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厂区布置及道路4.3.1厂区布置及道路符合要求4.3.1.1*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污分流的外排口要设置控制闸门。HJ/T176现场核查并评审申请材料;必要时核查设计文件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相关设计文件4.3.1.2*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以及收集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火灾灭火等各种事故情况下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集水池有足够大容量以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提示: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1997)中有关规定。4.3.1.3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布置及道路4.3.1厂区布置及道路符合要求4.3.1.4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运转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处置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HJ/T176现场核查并评审申请材料;必要时核查设计文件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相关设计文件4.3.1.5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4.3.1.6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4.3.1.7处置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4.3.1.8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处置设施完备情况4.4.1具有该企业申请材料中列出的,以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规定的处理处置设备和工艺装备4.4.1.1*具有危险废物计量设施。HJ/T176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4.4.1.2*具有废物分析鉴别化验室/实验室。4.4.1.3具有预处理及进料系统。4.4.1.4*具有危险废物焚烧系统。4.4.1.5*具有烟气净化系统。4.4.1.6具有残渣处理系统。4.4.1.7具有自动化控制系统。4.4.1.8具有在线监测系统。4.4.1.9具有污水处理系统。4.4.1.10应具有配套系统: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车辆冲洗等设施;等等。计量设施4.5.1地磅是否合格4.5.1.1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倍设置。HJ/T176现场核查4.5.1.2地磅房应设在处置厂出入口处。预处理及进料系统4.6.1预处理是否能保障设施稳定、安全运行4.6.1.1危险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现场核查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设施,可仅评审其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提供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4.6.1.2危险废物的搭配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4.6.1.3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4.6.1.4对于含水率高的废物(如污泥、废液)可适当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4.6.2危险废物输送、进料装置能否保障设施稳定,安全运行,防止泄漏4.6.2.1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现场核查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必要时核查相关设计文件(《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相关涉及文件4.6.2.2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4.6.2.3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暂不考核4.6.2.4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焚烧主体设施合格情况4.7.1焚烧炉性能符合要求4.7.1.1*焚烧危险废物(不包括多氯联苯)的焚烧炉温度应≥1100℃;焚烧多氯联苯的焚烧炉温度应≥1200℃。注:应核查温度探头位置是否正确。GB18484现场核查,并核查试烧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如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等。(《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试烧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4.7.1.2*烟气停留时间应≥2s。4.7.1.3*危险废物的焚毁去除率应≥%;多氯联苯的焚毁去除率应≥%。4.7.1.4*焚烧残渣热灼减率<5%。4.7.1.5*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4.7.1.6*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注:检查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是否足够;最大气体流量时能否达到负压。HJ/T1764.7.1.7焚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核查有关设备的关键部件是否有10年的寿命的证明材料4.7.2焚烧炉的系统完备4.7.2.1*有尾气净化系统。GB18484对照设计文件及图纸现场核查;条件允许时,可通过试烧或现场测试。(《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4.7.2.2*有报警系统。4.7.2.3*有应急处理装置。4.7.2.4*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HJ/T1764.7.2.5*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4.7.2.6*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焚烧炉排气筒合格情况4.8.1焚烧炉排气筒符合要求4.8.1.1*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GB18484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设计文件4.8.1.2*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4.8.1.3*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4.8.1.4*排气筒高度焚烧量(kg/h)最低允许高度(m)小于等于30025大于300,小于等于200035大于2000,小于250045大于等于250050废水处理设施合格情况4.9.1排污口符合规范4.9.1.1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现场核查参考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4.10.1控制系统完备4.10.1.1具有进料自动控制系统。HJ/T176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控制系统逻辑图,相关校准和维护或记录4.10.1.2具有处置自动控制系统。4.10.1.3具有热能利用自动控制系统。4.10.1.4具有烟气净化自动控制系统。4.10.1.5贮存库房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4.10.1.6对物料传输过程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4.10.1控制系统完备4.10.1.7对处置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HJ/T176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控制系统逻辑图,相关校准和维护方案或记录4.10.1.8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4.10.1.9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4.10.1.10在线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运行;并定期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正和维护。4.10.1.11在线监测系统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4.10.2.1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HJ/T1764.10.2.2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4.10.4热工报警齐全4.10.4.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应启动报警系统。现场核查;条件允许时,可通过现场演习来测试4.10.4.2电源、气源发生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4.10.4.3热工监控系统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4.10.4.4主要辅机设备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残渣处理系统4.11.1系统完备4.11.1.1炉渣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HJ/T176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4.11.1.2飞灰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应保持密闭状态。提示: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4.11.2系统合格4.11.2.1炉渣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核查检测报告鉴于尚无检测方法,暂不考核4.11.2.2飞灰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公用工程4.12.1电气系统4.12.1.1*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现场核查条件允许时可测试备用电源的应急启动性能4.12.2给水系统4.12.2.1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4.12.2.2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公用工程4.12.3排水系统4.12.3.1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HJ/T176现场核查,并查看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对于新建单位,可仅评审其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新建单位提供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4.12.3.2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4.12.4消防系统4.12.4.1*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核查消防验收证明提供消防验收证明4.12.4.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4.12.5建筑与结构4.12.5.1*应及时对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核查建筑质量验收证明提供建筑质量验收证明4.12.5.2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现场核查(对于新建单位,可核查其设计文件,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新建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填埋处置设施评审项目评审要点评审指标评审指标来源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填埋处置设施能力及工艺5.1.1填埋处置能力、工艺与申请材料相符并正常运行5.1.1.1*填埋设施的最大处置能力与申请材料相符。现查核查提供设计文件5.1.1.2*填埋设备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填埋场场址5.2.1选址符合要求5.2.1.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GB18598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5.2.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2.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5.2.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5.2.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5.2.1.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若确难以选到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以上场址,则必须在填埋场周围已有或建筑可抵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环发〔2004〕75号填埋场场址5.2.1选址符合要求5.2.1.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GB18598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5.2.1.8*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5.2.1.9*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5.2.2填埋场场址符合相关地质条件5.2.2.1*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5.2.2.2*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5.2.2.3*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5.2.2.4*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如果小于3米,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米以下。环发〔2004〕75号5.2.2.5*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5.2.2.6*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填埋场场址5.2.3有足够大的使用面积和使用期5.2.3.1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GB18598查看设计文件提供设计文件5.2.4有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5.2.4.1*应具有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等。环函〔2005〕26号查看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质量保证5.3.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5.3.1.1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填埋场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可填埋量、分别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环发〔2004〕75号暂不考核5.3.1.2填埋场应包括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控制系统、填埋气体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及其他公用工程等。现场核查和设计文件提供设计文件5.3.2应满足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5.3.2.1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环发〔2004〕75号查看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评审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5.3.2.2填埋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进出。GB18598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和相关检测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5.3.2.3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5.3.2.4*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质量保证5.3.2应满足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5.3.2.5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GB18598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和相关检测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5.3.2.6*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各个系统在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不得低于50年。管网坡度不应小于2%;填埋场底部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排水管道。5.3.2.7采用天然材料衬层或复合衬层的填埋场应设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主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用于渗滤液的收集和排出。采用双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填埋场除设置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外,还应设置辅助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坡面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辅助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主要用作人工合成衬层的渗漏监测。5.3.2.8排水层的透水能力不应小于0.1cm/s。5.3.2.9*填埋场应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排出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5.3.2.10填埋场设置集排气系统以排出填埋废物中可能产生的气体。5.3.2.11*填埋场必须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质量保证5.3.2应满足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5.3.2.12填埋场周围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及安装防止家畜、野生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的必要设施。环发〔2004〕75号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和相关检测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5.3.2.13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接收、贮存、转运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填埋场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隔离。5.3.2.14填埋场入口处必须设有相应吨位的地磅房,地磅房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5.3.2.15填埋场必须建有停车场和洗车设施。5.3.2.16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5.3.2.17道路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5.4.1.1*对不能直接入场填埋的危险废物必须在填埋前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并建相应设施。环发〔2004〕75号核查预处理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运行管理制度)提供预处理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5.4.1.2焚烧飞灰可采用重金属稳定剂或水泥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5.4.1.3重金属类废物应在确定重金属的种类后,采用硫代硫酸钠、硫化钠或重金属稳定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并酌情加入一定比例的水泥进行固化。5.4.1.4酸碱污泥可采用中和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环发〔2004〕75号核查预处理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运行管理制度)提供预处理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5.4.1.5含氰污泥可采用稳定化剂或氧化剂进行稳定化处理。5.4.1.6散落的石棉废物可采用水泥进行固化;大量的有包装的石棉废物可采用聚合物包裹的方法进行处理。填埋场防渗系统5.5.1填埋场防渗结构5.5.1.1*填埋场防渗系统应以柔性结构为主,且柔性结构的防渗系统必须采用双人工衬层。其结构由下到上依次为:基础层、地下水排水层、压实的粘土衬层、高密度聚乙烯膜、膜上保护层、渗滤液次级排水层、高密度聚乙烯膜、膜上保护层、渗滤液初级集排水层、土工布、危险废物。环发〔2004〕75号查看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5.5.1.2*填埋场选址不能符合~6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壳与柔性人工衬层组合的刚性结构,由下到上依次为:钢筋混凝土底板、地下水排水层、膜下的复核膨润土保护层、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土工布、卵石层、土工布、危险废物。四周侧墙防渗系统结构由外向内依次为:钢筋混凝土墙、土工布、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土工布、危险废物。5.5.2填埋场粘土衬层5.5.2.1粘土塑性指数应大于10%,粒径应在~4.47mm之间,至少含有20%细粉,含砂砾量应小于10%,不应含有直径大于30mm的土粒。环发〔2004〕75号查看检测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检测报告5.5.2.2*必须对粘土衬层进行压实,压实系数≥,压实后的厚度应≥0.5m,且渗透系数≤×10-7cm/s。5.5.2.3在铺设粘土衬层时应设计一定坡度,利于渗滤液收集。填埋场防渗系统5.5.2填埋场粘土衬层5.5.2.4在周边斜坡上可铺设平行于斜坡表面或水平的铺层,但平行铺层不应建在坡度大于1:的斜坡上,应使一个铺层中的高渗透区与另一个铺层中的高渗透区不连续。环发〔2004〕75号查看检测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检测报告5.5.3填埋场人工合成衬层5.5.3.1人工衬层材料应选择具有化学兼容性、耐久性、耐热性、高强度、低渗透率、易维护、无二次污染的材料。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应≥2.0mm;下层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应≥1.0mm。刚性填埋场底部以及侧面的高密度聚乙烯膜的厚度均应≥2.0mm。环发〔2004〕75号查看检测报告和监理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5.5.3.2在铺设人工合成衬层以前必须妥善处理好粘土衬层,除去砖头、瓦块、树根、玻璃、金属等杂物,调配含水量,分层压实,压实度要达到有关标准,最后在压平的粘土衬层上铺设人工合成衬层,以使粘土衬层与下人工合成衬层紧密结合。提供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5.5.3.3刚性结构填埋场钢筋混凝土箱体侧墙和底板作为防渗层,应按渗结构进行设施,按裂缝宽度进行验算,其渗透系数应≤×10-6cm/s。渗滤液控制系统5.6.1渗滤液集排水系统5.6.1.1渗滤液集排水系统根据所处衬层系统中的位置可分为初级集排水系统、次级集排水系统和排出水系统。环发〔2004〕75号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5.6.1.2初级集排水系统应位于上衬层表面和废物之间,并由排水层、过滤层、集水管组成,用于收集和排除初级衬层上面的渗滤液。5.6.1.3次级集排水系统应位于上衬层和下衬层之间,用于监测初级衬层的运行状况,并作为初级衬层渗滤液的集排水系统。渗滤液控制系统5.6.1渗滤液集排水系统5.6.1.4排出水系统应包括集水井、泵、阀、排水管道和带孔的竖井等。环发〔2004〕75号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5.6.1.5集排水系统所用材料应包括排水材料、过滤层材料和管材。5.6.1.6底部排水材料的渗透系数应≥0.1cm/s,可采用有级配的卵石或土工网格。5.6.1.7过滤层可采用砂或土工织物。5.6.1.8集排水管道应首先用无纺布包裹,再采用粒径为30~50mm的卵石覆盖,管道材料及无纺布应耐腐蚀性和高强度要求。集排水管管道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5.6.1.9次级集排水系统排水层可用卵石或土工网格。5.6.1.10若填埋坑分单元建设,渗滤液排出装置应按不作业单元与作业单元液体分开排放设计。5.6.2雨水集排水系统5.6.2.1柔性填埋场作业单元应用临时衬层覆盖,刚性填埋场作业单元应设置遮雨蓬。环发〔2004〕75号5.6.2.2山谷型填埋场上游雨水排水沟应根据地形设立,绕过填埋场排入下游;若条件所限难以绕过,可用管道从填埋场下部穿过,应避免管道对底部结构造成破坏。上游可设立防洪调整池,用于接收雨水冲刷下来的泥土和缓冲雨水对系统的压力。应定期清理淤泥,避免沟渠淤积。渗滤液控制系统5.6.2雨水集排水系统5.6.2.3周边雨水集排水沟渠可设在填埋场四周、道路外侧、四周斜壁或与上游雨水沟建在一起。截面形状可根据施工材料不同建成梯形、半圆形或矩形。沟渠的材料可选用混凝土或塑料。环发〔2004〕75号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供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5.6.2.4填埋区宜设立分区独立排水系统,将填埋区的渗滤液和未填埋区的未污染雨水分别排出。应对贮存区及运输车辆工作区前期雨水进行收集、检测及相应的处理。5.6.2.5在较深的填埋场中,可在坡面上设置排水渠,收集和排放落在坡面上的雨水;当废物填至这一高度时,可填入卵石,使其成为渗滤液排水沟。5.6.3地下水集排水系统5.6.3.1地下水排水系统应由砂石过滤材料包裹穿孔管构成的暗沟组成。在管沟下部应铺设混凝土管基,管道四周应用砾石覆盖。环发〔2004〕75号查看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提供设计文件和监理报告5.6.3.2应按水流方向布置干管,在横向上布置支管。5.6.3.3排水能力设计应有一定富余,管道直径应不小于200mm。填埋场运行要求5.7.1填埋场运行的基本要求5.7.1.1散状废物入场后要进行分层碾压,每层厚度视填埋容量和场地情况而定。GB18598现场核查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5.7.1.2运行中应进行每日覆盖,并视情况进行中间覆盖。5.7.1.3应保证在不同季节气候条件下,填埋场进出口道路通畅。填埋场运行要求5.7.1填埋场运行的基本要求5.7.1.4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时覆盖。GB18598现场核查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5.7.1.5废物填埋表面要维护最小坡度,一般为1︰3(垂直:水平)。5.7.1.6通向填埋场的道路应设栏杆和大门以加以控制。5.7.1.7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牌,指示正确的交通路线。标志牌应满足的要求。5.7.1.8*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5.7.1.9运行机械的功能要适应废物压实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等情况,必须有备用机械。5.7.1.10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以防止雨水与未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5.7.1.11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5.7.2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分区5.7.2.1可以使每个填埋区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GB18598现场核查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5.7.2.2使不相容的废物分区填埋。5.7.2.3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废物运输和填埋。6.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核查项目核查要点核查指标评审指标来源评审记录核查方法备注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6.1.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应包括的基本内容6.1.1.1明确需要分析的成分。环发〔2004〕75号书面评审制度及相关分析记录6.1.1.2明确对拟接受废物的取样方法。6.1.1.3明确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6.1.1.4明确重复测试的频率。6.1.1.5*明确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6.1.2危险废物入厂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的内容6.1.2.1*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HJ/T176现场核查相关分析测试单提供相关分析测试单6.1.2.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6.1.2.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6.1.2.4*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6.1.2.5*反应性。6.1.2.6*相容性。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6.1.3废物分析鉴别化验室/实验室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6.1.3.1危险废物和灰渣特性鉴别分析的仪器设备。HJ/T176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提交每种分析仪器所能测试的项目6.1.3.2污水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6.1.3.3烟气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6.1.4贮存前的检验与登记注册要求6.1.4.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GB18597现场核查贮存前检验与登记管理制度和措施提供检验与登记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检验登记单6.1.4.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6.1.4.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6.1.5贮存记录要求6.1.5.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GB18597现场核查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贮存记录提供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贮存记录6.1.5.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10年。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6.1.6填埋场废物接收6.1.6.1废物接受区应设置放射性废物快速检测报警系统,避免放射性废物入厂。环发〔2004〕75号现场核查6.1.6.2填埋场应设有初检室,对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分类。6.1.7填埋场废物分析6.1.7.1*填埋场必须自设分析实验室,对入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分析和鉴别。建有分析实验室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厂,其分析能力必须同时满足焚烧、填埋及综合利用的分析项目要求。环发〔2004〕75号现场核查6.1.7.2*填埋场自设的分析实验室应按有毒化学品分析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建设,分析项目应满足填埋场运行要求,至少应具备Cr、Zn、Hg、Cu、Pb、Ni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及进行废物间相容性实验的能力。超出自设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外的分析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6.1.7.3分析实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6.1.7.4分析实验室配备的主要设备和仪器应包括原子吸收仪(AA)、气相色谱仪(GC)、离子交换色谱仪(IC)、HNU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VV)、COD装置、TOC分析仪、计算机、打印机、采样车、PH计、电导仪、溶氧仪、分析天平、光电天平、电炉/加热板、马弗炉、消化设备、磨碎机和研磨机、翻转震动器、震动筛、各种采样器、蒸馏水设备、真空泵、离心机、冰箱、热电偶、试剂和玻璃器皿等,另外还需配备快速定性或半定量的分析手段。安全措施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6.2.1安全措施应包括的基本内容6.2.1.1制定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环函〔2005〕26号书面评审安全管理措施提供相关安全管理措施6.2.1.2制定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6.2.1.3制定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6.2.1.4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HJ/T1766.2.2交接班制度6.2.2.1*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危险废物的交接;运行记录的交接;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等等。HJ/T176书面评审交接班制度提供交接班制度6.2.3贮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6.2.3.1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GB18597现场核查,并核查消防验收文件应提供消防验收文件6.2.3.2*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包括: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GB184846.2.3.3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消防灭火设施。HJ/T1766.2.3.4应有报警装置。6.2.3.5*设有应急防护设施。6.2.3.6库房应设置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安全措施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6.2.3贮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6.2.3.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GB18597现场核查,并核查消防验收文件应提供消防验收文件6.2.3.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6.2.3.9配备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6.2.4符合标识要求6.2.4.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专用标志。GB18597现场核查6.2.4.2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即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HJ/T176、GB185976.2.5贮存(包括堆放)方式符合要求6.2.5.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GB18597现场核查,并评审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贮存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贮存运行管理制度和措施)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贮存记录6.2.5.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6.2.5.3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6.2.5.4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安全措施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6.2.5贮存(包括堆放)方式符合要求6.2.5.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GB18597现场核查,并评审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贮存记录(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贮存运行管理制度和措施)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贮存记录6.2.5.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6.2.5.7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6.2.5.8每个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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