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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2022-04-01 2页 doc 19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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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第八条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第九条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五)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影响恶劣的;(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教师资格注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期注册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第十五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第十六条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结论。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第二十四条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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