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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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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20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延退与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大学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延退与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退休(一)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现行退休政策,符合下列...
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20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院、系,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为教职工退休、延退与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大学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安徽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延退与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退休(一)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现行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1、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经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另外,根据国家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皖人退字〔1991〕4号、皖组字〔1993〕3号和皖人险〔1996〕5号文件精神,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二)退休程序1、人事处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分两次下发将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拟退休通知;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教职工在接到拟退休通知后两周内将相关获奖证书、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其他材料原件送交人事处,以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提高退休费比例事宜;3、教职工待正式退休文件下发后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三)退休待遇教职工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二、延退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办发〔1991〕40号、皖人发〔1998〕52号及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单位编制数许可,并符合以下延退基本条件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办理有关延退手续。(一)延退条件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2、师德高尚、学风淳正,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3、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岗位#考核及业绩考核合格;4、本人自愿;5、除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2)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3)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4)省部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并且是硕士点负责人;(5)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6)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奖;(7)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二)延退年龄1、经学校研究批准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延退聘期为1到3年,以后仍需延退者每次聘期为1到2年,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2、65周岁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每次聘期为1年,且必须是博士点第一申报人或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对个别业绩卓著、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离岗后对学科建设有较大影响者,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审定,延退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三)延退审批程序1、凡需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于每年6月或12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对照延退条件填写《安徽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符合延退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相关业务部门签章);2、所在学院(系)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应有宏观比例控制,一般一个学科不超过1人、国家级重点学科不超过2人),提出拟延退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及研究生部初审后,由学校行政常务会议研究审批;4、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四)延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退休时间1、延退期满后不再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2、经所在单位同意,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五)延退待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六)其他事项1、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或未完成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2、非教学科研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到相关教学院(系)申请延退,延退条件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条件执行;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兼任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及以上职务人员任期未满的及兼任国家一级学会的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未满的暂不退休,任期结束后办理退休手续;4、个别特殊专业(小语种专业及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延退条件和延退期限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5、根据工作需要,对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首次申请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皖人发〔1998〕52号及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1至2年办理退休手续;三、返聘为适应新时期学校发展及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我校离退休教职工的作用,对我校离退休人员可实行本返聘办法。(一)返聘条件1、教学科研人员的返聘条件:(1)应为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返聘后的工作职责;(3)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或科研水平,近3年内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主持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4)本人自愿;(5)除以上条件外,各院(系)可根据自身教学科研人员工作的特点,增设其他具体条件。2、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返聘条件:(1)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本人自愿;(2)工作能力强,离职后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学校对此类返聘实行严格控制,申请返聘的单位必须是缺编单位。(二)返聘程序1、返聘人员填写《安徽大学退休教职工返聘申请表》一式二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每年6月或12月,教务处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前,各用人单位将申请返聘教职工的书面材料签署后报人事处;3、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经人事处、教务处及科研部门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批,非教学科研人员由人事处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批;4、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相关单位;5、返聘期为1年,需继续返聘者应重新申请报批。(三)返聘人员待遇1、返聘教学科研人员与在职同等人员一样参加所在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2、返聘教学科研人员,教授按65元/课时、副教授按55元/课时的发放课酬,科研补贴按《安徽大学离退休教师科研补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教学科研人员按600元/月标准发放返聘补贴;3、自收自支单位返聘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四)返聘人员考核1、返聘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与相关部门共同考核;2、返聘的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考核;3、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由返聘单位报人事处备案,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返聘人员,学校将终止返聘。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安徽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2、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号)附件1:安徽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问题的通知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亳州市人事局:为进一步做好部分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的申报、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国家人事部人退发[1992]9号等文件规定,经商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高级专家,必须是在事(企)业单位工作,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且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国家和省某学科带头人或主要业务骨干,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2、特殊专业或新学科、重点学科所急需的骨干;3、在省内偏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工作,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4、已承担省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或已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的。二、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虽受聘但非因工作需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也不得办理延期退(离)休手续。三、高级专家如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延期办理退(离)休,应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两个月前,由其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省或行署、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四、担任地方各级党委管理职务的高级专家,如需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应单独行文,在报送人事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同级组织部门意见,在批复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五、延长办理退(离)休的期限,一般一次只批准一至二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年。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延期的,人事部门必须从严掌握。申报单位应附注上一次延期批件情况。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极少数特殊需要的正高级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根据国家规定,个别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需要办理暂缓退(离)休的,应由省级人事部门审定,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方可暂缓退(离)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六、申请办理高级专家延期退(离)休手续时,应报送下列材料:1、主管部门正式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延退的高级专家的基本情况(职称、出生年月等)、身体状况、申报延退的理由、申报延退的时限等。再次申报延退的高级专家,必须详细说明工作成果与再次延退的理由,以及高级专家适合继续工作的身体现状;2、高级专家本人有效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等;3、承担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4、带研究生或在偏远地区、技术力量薄弱单位工作的情况说明;5、呈报单位与主管部门签有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高级专家延期办理离退休审批表》;6、其他与延退有关的材料。七、今后,凡要求办理高级专家延期退(离)休的单位,如未能按上述规定程序,或虽按规定程序但逾期上报延退材料,政府人事部门将不予受理。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2: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现就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对象:高教、科研、卫生(限于四所医学院校)三个系列的在岗在聘正、副高职人员。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二、高级专家在达到六十周岁时,申报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情况之•-.1、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项目短期内又不能完成,退(离)休后会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2、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退(离)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三、高级专家延退的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一般只批准一至二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高级专家,其延退期限最多以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和研究生毕业时间为止。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原则上每人只批准一次,极少数表现突出的正高职专家最多延期两次,但其延退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个别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暂缓退(离)休,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著述工作。四、担任高校校级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如需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应单独行文,在报送政府人事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五、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应由其所在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教委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未经审核的,不得径报省人事厅审批。1、高级专家本人有效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2、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及高级专家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证明材料;4、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情况说明;5、《高级专家延期办理离、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6、其它与延退有关的材料。六、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不得为了个别人延退而特意安排他们承担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同时,要加强对延退后高级专家的管理,工作上要与在职人员一样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抄送: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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