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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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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明确平安消费责任,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消费平安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讯建立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施行通讯建立工程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须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必须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责任,...
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明确平安消费责任,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消费平安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讯建立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施行通讯建立工程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须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必须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根底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立单位“)、通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讯建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讯#工程施工#企业、通讯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讯誉户管线建立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恪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讯工程建立平安消费,依法承担平安消费责任。第二章监视治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规章、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视、指导全国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情况的监视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讯建立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平安消费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严重以上消费平安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点性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  (二)监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情况的监视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平安消费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平安消费伤亡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平安消费的文件和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  (三)纠正违背平安消费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严重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顿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讯建立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治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治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展调查核实;  (三)催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展处理。  第十条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平安消费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平安消费和本年度工作。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讯治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平安消费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立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建立消费平安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四)建立单位在通讯建立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平安消费的措施进展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  (五)建立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展资历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以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否经通讯主管部门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进展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平安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平安消费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备消费平安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消费平安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消费平安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工程负责人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照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要保证平安消费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以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获得通讯主管部门核发的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平安消费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平安消费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及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消费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和平安消费操作标准进展施工作业。  (五)建立工程施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由平安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消费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治理导致消费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平安消费操作标准及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施行监理,并对工程建立消费平安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平安消费治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平安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平安监理人员须经平安消费教育培训获得通讯主管部门核发的《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  (四)在施行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消费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及时向建立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平安消费费用  第十五条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平安防护器具、落实平安措施、改善平安消费条件、加强平安消费治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平安消费费应当按照“工程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标准使用“的原则进展治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平安消费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平安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讯建立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平安消费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展工程招标投标的建立工程,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平安消费费用工程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平安消费费用工程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消费责任、平安消费计划;明确平安消费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立单位对平安防护、平安施工有特别要求需增加平安消费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平安消费增加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立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平安消费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平安消费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工程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平安治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觉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立单位及时支付。  未施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工程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截了当提请建立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平安消费费用。  第二十四条平安消费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平安消费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备支出;  (二)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三)平安消费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严重危险源、严重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平安技能培训及进展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平安消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平安消费费用缺乏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治理制度,明确平安费用的使用和治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损害险或个人意外损害险。所需费用直截了当列入本钱(费用),不在平安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平安费用中列支。第五章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照消费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严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严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讯治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立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严重事故或严重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通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讯治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第六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平安消费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展处分。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平安消费操作标准及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立工程及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立单位违背本规定,未提供通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立工程停顿施工并予以通报批判。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平安消费费用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平安消费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未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有违背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平安消费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背平安消费规定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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