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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课件(ppt 99页)

2021-06-15 98页 ppt 345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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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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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课件(ppt 99页)《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原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李祥明13853193959lisdsjs@163.com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八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五章产品贮存及运输第六章产品召回第七章人员与卫生第八章文件与记录管理饲料产品分类一、商品饲料(9个实施许可+1个不实施许可)饲料原料(除单一饲料外,不实施许可)单一饲料(实施许可)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是具体产品)维生...
饲料原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课件(ppt 99页)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原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李祥明13853193959lisdsjs@163.com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八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五章产品贮存及运输第六章产品召回第七章人员与卫生第八章文件与记录管理饲料产品分类一、商品饲料(9个实施许可+1个不实施许可)饲料原料(除单一饲料外,不实施许可)单一饲料(实施许可)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是具体产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实施许可)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实施许可)复合预混合饲料(实施许可)浓缩饲料(实施许可)精料补充料(实施许可)配合饲料(实施许可)二、自配饲料(遵守养殖企业饲料使用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1.1制定目的。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1.2编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4、18条。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四)(五)(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2.1适用范围。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四类饲料生产企业。2.2不适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由于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品种间差异及其加工工艺,与上述四类产品差异很大,暂时无法确定统一的要求,因此不在本《规范》调整范围内。第三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3.1生产全过程控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规范》(原料采购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管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行为准则)3.2实现目标。保障饲料质量安全。这是政府、企业、公众追求的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义务,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双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委托复印件。4.1年度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年度备案基本要求,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义务,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规范》的执行情况备案。生产经营状况备案,即年度统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但是未规定处罚)4.2委托生产饲料企业的备案。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应该按照年度备案基本要求,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双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饲料企业的备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未规定备案材料与处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按照规范要求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5.1监督执法主体。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5.2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生产企业,按照《规范》逐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组织生产或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条例》第四十条(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第六条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6.1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饲料生产企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二、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选择、和再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7.1原料和供应商的范畴。原料: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原料供应商:原料生产企业、经销商。7.2制定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包括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评价流程:职责内容流程记录档案评价频次:定期评价,随时评价,每年再评价评价原则:合法质量信誉评价标准:资质、质量、价格、能力、信誉款期、服务示例1供应商评价制度.doc7.3实施评价。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价。资料评价和现场考察7.4评价记录。主要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示例2原料供应商评价记录.pdf7.5合格供应商名录。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示例3合格供应商名录.pdf7.6保存评价资料。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录、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原料质量标准原件或复印件、其它质量安全证明等相关资料。7.7由企业集团或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企业集团或企业总部的供应商评价准则以及7.6规定的评价资料。第八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8.1签订采购合同。应当与所有原料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8.2企业集团或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生产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复制保存企业集团或企业总部的原料采购合同。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9.1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主要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9.2原料标准文本。收集并保存原料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原料企业制定的处于有效期的备案企业标准。一种原料可能会有多个质量标准文本每个原料至少有一个质量标准文本.国家标准pdf企业标准.pdf9.3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依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原料企业,特别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内控质量标准:生产企业的让步接收每种原料对应有一个接收标准9.4逐批查验。采购需行政许可的原料(包括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逐批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9.5逐批检验。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除单一饲料外的饲料原料)。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对接受委托的检验单位未作具体规定或限制建议:原料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也不少于2年。9.6安全性检验。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建议:原料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也不少于2年。需委托检测的,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计量认证证书.pdf机构考核证书.pdf企业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附表中标明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制范围。如铅、镉、黄曲霉毒素B1……认定证书附表.pdf认定证书附表2.pdf主要卫生指标依据原料的特性或潜在危害程度确定。玉米-霉菌毒素,棉籽粕-棉酚,硫酸锌-镉,磷酸盐-氟。多于5种原料的抽5个原料,每3个月检验一次,建议定期更换原料品种和主要卫生指标。少于5个原料的,每3个月检验5个原料(一种原料的检验5次),建议定期更换卫生指标。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0.1进货台账。主要包括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有的企业台帐信息不在一个部门:采购、财务、品管只要信息全也可以10.2保存期限。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11.1原料仓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示例4原料仓储管理制度.pdf原料贮存环境要求应与原料标签中的规定相一致环境要求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遮光系指用不透明的容器包装;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严封系指将容器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兽药典》11.2原料出入库记录。主要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示例5原料出入库记录.pdf11.3垛位标识卡。垛位标识卡信息主要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标识卡跟着原料走:流动牌固定夹一料一卡示例6原料垛位标识卡.pdf11.4垛位间距。原料的垛位之间保持适当距离,以便于通风和避免交叉污染。考虑因素:通风质量巡查装卸第十二条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原料,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12.1热敏原料贮存间独立。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有独立的贮存间,分类定置存放,有标识卡。确保贮存环境与标签上的贮存要求相一致。必要时,贮存间内配备有空调。12.2温度监控。贮存过程中对贮存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控,有温度监控记录。监控制度主要包括监控范围、监控内容、监控时间、异常情况处理、监控人员等。监控记录主要包括监控时间、温度要求、实测温度、异常处理(报警或处理)、记录人员等信息。示例7原料温度监控记录.pdf第十三条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贮存间或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13.1危险品贮存间(柜)。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柜)。贮存间(柜)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并采用双人双锁管理。确保贮存环境与标签上的贮存要求相一致13.2药物添加剂贮存间。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分类定置存放,有标识卡,以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确保贮存环境与标签上的贮存要求相一致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14.1库存原料监控制度。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制定。主要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研究确定纳入质量监控的原料名单:不必是所有原料易降效易吸潮易变质原料:维生素、菌制剂、酶制剂、鱼粉、氯化胆碱长期库存又临近保质期的原料:库存时间(比如60天以上,夏季30天以上)保质期限(比如30天以内,夏季60天以内)南北方的气候差异,关注的原料和时间均不同根据产品特性分别规定预警(60天)、警告(30天)、慎用(7天)等警示。进入警告、慎用警示的原料:巡查:感官(色泽、气味、结块、霉变、虫蛀)抽检:敏感指标(主成分、有害成分)监控内容:质量安全指标、保质期警示保管员登记原料的生产日期的同时,记录保质期限,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发出警示,确保原料不过保质期。品管员的定期巡查和监督。14.2监控记录。每次原料监控要有监控记录,主要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三、产品质量控制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30.1现场质量巡查制度。主要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巡查位点:原料的入厂与贮存、配料、投料、混合、制粒、产品的包装与贮存、发货出厂企业的实践证明:品管员的定期巡查和保管员、配料工、投料工、中控工、制粒工、打包工的日常察看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示例8浓缩饲料生产过程质量巡查.pdf30.2现场质量巡查记录。每次现场质量巡查应有巡查记录,主要包括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示例9现场质量巡查记录.pdf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1.1出厂检验。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出厂检验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标准。31.2检验单位。产品出厂检验必须在企业的检验室由企业的检验人员进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验,包括总公司。《条例》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只要签发了检验合格证,就意味着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组批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自己确定31.3检验记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信息。示例10粗蛋白质检验原始记录.pdf31.4检验报告。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示例11检验报告.pdf31.5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常见问题不仅看格式和信息量,更重要是的是看内容的真实性,结合仪器、人员、环境、设施等进行综合判断。问题:检验报告中均匀度批批检验无检验记录有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无检验仪器有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检验设施未启用有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只有检验结果无检验过程变量检验结果均为整数有时连续几批都一样检验日期月份不同,日期几乎一致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32.1定期检验。企业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32.2检验项目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产品包括两种以上维生素;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产品包括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包括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包括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32.3定期更换产品和主成份预混合饲料:定期更换产品类别:多维、多矿、复合定期更换产品品种:多于5个产品的每周抽检5个产品,少于5个产品的每周检验5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每周检验5次。定期更换主成分项目:VAVE/VBIVB2;铜锌/铁锰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定期更换产品类别定期更换产品品种:多于5个产品的每周抽检5个产品,少于5个产品的每周检验5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每周检验5次。32.4检验单位。产品定期检验必须在企业的检验室由企业的检验人员进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验,包括总公司。32.5例外情况。如果出厂检验的指标涵盖了定期自行检验规定的主成份指标,企业可以不再进行定期检验。建议:产品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也不少于2年第三十三条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安全性检验,主要检验产品的卫生指标,浓缩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7项,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10项。安全性检验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33.1安全性检验。每年在每类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中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安全性检验。33.2检验项目。主要检验产品的卫生指标,浓缩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7项,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10项。33.3定期更换检验指标。33.4检验单位。可以由企业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检验,也可以两者结合。无论自行检验,还是委托检验,或者两者结合的,均必须是检验同一批次的产品。需委托检测的,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企业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附表中标明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制范围。如砷、铅、镉、黄曲霉毒素B1、多氯联苯……建议:安全性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也不少于2年关于检验单位的规定必须在企业自己的检验室自行进行的检验产品的出厂检验—主成份指标产品的定期检验—主成份指标可以自检也可以委托检验,但是对检验机构有限制原料安全性检验—卫生指标产品安全性检验—卫生指标可以自检也可以委托检验,但是对检验机构无限制不实施行政许可原料的批批检验—主成份指标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34.1主要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34.2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依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编制。示例12电子天平操作规程.pdf34.3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员等信息。示例13检验仪器使用记录.pdf34.4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等)、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等内容。一台仪器一个档案一台仪器可以有多个档案盒相关资料从购置到报废:购置合同、安装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以及有关仪器技术性能的证明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采购、贮存、使用、处理等内容的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废弃物。35.1化学试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采购、贮存、使用、处理等内容。35.2化学试剂出入库记录。主要包括名称、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示例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pdf35.3化学试剂使用与存放。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贮存室应当配备空调或冰箱。化学试剂贮存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贮存室应当配备空调或冰箱。GB/T601-2002《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15℃-25℃保存2个月。当溶液出现浑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现象时,应重新制备。GB601.pdfGB/T602-2002《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15℃-25℃保存2个月。当溶液出现浑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现象时,应重新制备GB602.pdfGB/T603-2002《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当溶液出现浑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现象时,应重新制备。GB603.pdf原子吸收和液相色谱用标准储备液、标准中间液的保存环境按照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如:维生素A、D、E检验方法标准贮备溶液:4℃VA检验方法.pdf检验用水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一般化学分析用三级水,原子吸收分析用二级水,液相色谱分析用一级水。自制或外购抽检(电导率)和全项检验GB6682.pdf35.4检验废弃物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如无机化学废物采用酸碱中和;有机化学废物采用收集后集中处理-废弃物处理场;活微生物废物采用灭活-高压蒸汽灭菌等方法;与有关废弃物处理企业签订接收处理。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应当采取措施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6.1检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影响检验的关键要素(人员、仪器、样品、试剂及标准物质、方法、环境等)的控制要求以及抽样位点、抽样频次、检验项目、检验时限、检验结果传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签发等内容。关键要素人员:质量经理检验员辅助人员(采购等)机器:检验仪器设备/装置设施(通风柜、物品橱)原料:样品试剂/标准物质/培养基试验用水/气体方法: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文献资料环境:温度湿度采光震动噪声通风检测:管理制度结果准确性保证36.2检验结果准确性验证频次。每年至少对5个检验项目的准确性进行验证。验证至少选取以下一项主要措施:(1)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2)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3)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4)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5)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结果。准确性验证项目的选择重要指标:粗蛋白质、钙、磷、维生素、微量元素、氟、镉、铬、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主成份含量准确性验证形式的选择利用监督抽查样品:留样或抽样剩余样利用委托检验:原料的卫生指标定期检验产品的型式检验专项比对:争议产品分送不同检验机构主动制作样品分送不同检验机构特别提醒:同一份样品粉碎粒度40目或以上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其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并建立观察记录。37.1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主要包括样品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观察责任人等内容。示例15产品留样观察制度.pdf贮存环境应与市售产品标签中的规定相一致37.2实施留样观察。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贮存环境应与市售产品标签中的规定相一致37.3留样观察记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情况处置、观察人等信息。示例16产品留样观察记录.pdf37.4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留样室的面积和留样橱的数量、空间,要满足其产品种类和数量的需要。37.5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评价和处理作出规定,并保存评价及处理记录。38.1不合格品。不合格的原料、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合格的成品。38.2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不合格品的判定标准、标识及贮存、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处理权限、处理人员等。示例17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pdf38.3不合格品评价与处理记录。主要包括不合格品名称、数量、状态描述、原因、评价结果、处理方式、批准人员、处理人员等信息。18不合格品评价与处理记录.pdf四、产品贮存及运输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39.1产品仓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管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长期贮存的产品,其贮存环境要求应与饲料标签中的规定相一致。阴凉、凉暗、冷处、常温、遮光、密闭、密封、严封---《兽药典》39.2产品出入库记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39.3垛位标识卡。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状态等信息。39.4垛位间距。不同产品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以便于通风和避免混淆。通风质量巡查装卸39.5不合格品隔离存放。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标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不合格原因、判定人员、判定日期等信息。第四十条在产品装车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40.1安全卫生检查。组织人员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40.2安全卫生检查记录。主要包括检查日期、运输商名称、运输车辆牌号、检查项目(包括是否有防雨淋日晒措施,车厢内是否积水、是否有化学品存在、车厢内是否有虫害迹象、车厢内是否干净无污垢等)、检查结论、检查人员等信息内容。第四十一条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专车专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41.1罐装车运输。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41.2罐装运输饲料产品时,随车应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41.3罐装车清理。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清理记录主要包括清理时间、灌装车辆牌号、运输目的地、清理方式、清理结果、清理人员等信息。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销售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42.1产品销售台账。主要包括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42.2保存期限。销售台账和销售票据,其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有的企业台帐信息不在一个部门:销售、财务、品管只要信息全也可以五、《条例》中有关罚则《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需要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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