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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 六 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0-05-10 15页 ppt 252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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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73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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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 六 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六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他们参与国际民事关系的前提,正是由于各国规定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存在差异,才会产生有关的法律冲突以及进一步适用法律的问题,从而使得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一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外国人是指处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各国法律通常是以国籍为标准划分内国人和外国人,凡是不具有内国国籍的人都是外国人。二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从各国国内有关立法和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可见,国家通常采用直接规定和间接...
国际私法第 六 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他们参与国际民事关系的前提,正是由于各国规定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存在差异,才会产生有关的法律冲突以及进一步适用法律的问题,从而使得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一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外国人是指处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各国法律通常是以国籍为划分内国人和外国人,凡是不具有内国国籍的人都是外国人。二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从各国国内有关立法和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可见,国家通常采用直接规定和间接规定两种方式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直接规定的方式直接规定方式是指在有关法律文件中直接规定出允许外国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要求外国人必须承担的民事义务,或者直接规定出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活动、享有的民事权利或外国人免于承担的民事义务。(二)间接规定的方式间接规定方式是指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并不直接规定出外国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范围,而是按照某种现有标准或概括性地确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三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随着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从最初的法律关系客体上升为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从没有任何权利转变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历史时期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特点。*(一)奴隶制时期由于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不存在内国人与外国人之分,当然也没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是从奴隶社会才开始存在的。(二)封建制时期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各国纷纷闭关自守,割据称雄,相互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文化往来很少,对于偶尔入境的外国人,在法律管辖上一般实行严格的“属地主义”。*(三)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度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解放,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要求为其提供通往海外市场的渠道,这就驱使资产阶级被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改变外国人在内国相对低微的民事法律地位,允许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大致相同的民事权利,从而为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交往奠定基础。*当今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可见,用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和不歧视待遇。一 国民待遇(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国际私法中的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赋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大致相同的待遇。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二)国民待遇的条件如前所述,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时期,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一度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认识到其弊端后,从19世纪开始,各国实行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即内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与该外国给予内国人国民待遇互为条件。*(三)国民待遇的范围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享有与内国人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独立、主权、安全和利益出发,总会对基于国民待遇而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这种限制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合法例外。*二 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根据条约给予对方缔约国国民的民事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民事待遇。(二)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最惠国待遇是以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依据的,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即为最惠国条款。*(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第一,规定方式不同。国民待遇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加以规定;而最惠国待遇只能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国民待遇通常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领域;而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贸易领域的某些具体事项。第三,标准不同。国民待遇以内国国民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为标准;而最惠国待遇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民事待遇为标准。第四,目的不同。国民待遇制度是为实现内、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而设立的。*三 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是主权国家根据内国社会经济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外国人优惠待遇的制度。四 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的制度。*五 不歧视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约定彼此不把低于其他一般外国人的待遇以及特殊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适用于对方国民的制度。不歧视待遇是相对于歧视待遇而言的。所谓歧视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实行歧视性做法,把对其他大多数国家国民都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专门施加于特定国家国民,从而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而且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国民。*一 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从奴隶制社会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受当时的统治意识和国际环境影响,旧中国的对外政策在不同时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二 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也掀开了外国人在华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新篇章。依据当时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对于旧中国同外国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修改或重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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