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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2019-11-24 5页 doc 68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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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术语2第三章一般规定3第四章管理组织体系与管理职责3第五章环境保护与防治4第六章考核与奖惩6第七章附则7第1章总则第1条为有效防治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和职工健康,规范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辖下的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第3条本规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第4条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的防治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
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术语2第三章一般规定3第四章管理组织体系与管理3第五章环境保护与防治4第六章考核与奖惩6第七章附则7第1章总则第1条为有效防治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和职工健康,规范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辖下的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第3条本规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第4条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的防治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术语第5条各单位指集团公司下属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的施工企业和建筑机械制造、构件生产、砼搅拌等工业性生产、加工企业。第6条各管理层指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管理组织体系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机构。第7条环境保护本规范中的环境保护仅指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振动和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对工地周边的影响和防治。第3章一般规定第8条集团公司应当每年确定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防治目标并下达各单位,并列入对各单位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9条集团公司应当编制年度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防治专项费用计划,汇总收集各单位的年度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防治专项费用计划、使用情况。第10条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施工、生产活动的性质与实际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编制《环境因素一览表》,确定其中的重要环境因素,适时对下属各单位发布,当环境因素变更时,应当重新发布。第4章管理组织体系与管理职责第11条集团公司、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各自法人单位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12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和规章,审议、决策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重大事项。第13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明确下属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职责,实现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的管理目标。第14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下属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应当承担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相关职责,并互相配合,实现相关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管理目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保障,并控制其实施的有效性;(二)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生产的关系;(三)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的环保物资及劳防用品;(四)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具设备设计环境保护要求使用与管理;(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各项措施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处理;(六)其他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专项费用等管理。第15条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必须做到全覆盖要求,并责任到人。第16条环境保护责任应当纳入责任书或责任状,并经相关管理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明确环境保护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内容。第5章环境保护与防治第17条基本规定(一)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本工地环境保护承诺在工地大门外醒目位置向社会公众公示。并认真对待公众对施工工程中环境污染的反应或投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的影响。(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环境污染专项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应当在工地周边连续设置封闭围挡,主要路段围挡高度和一般路段或郊区围挡高度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围挡应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三)道路、管线、桥梁等施工现场确因工艺或其他原因不能设置固定式硬质围挡的,其周边应设置连续、统一、标准化的路栏隔离。(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特点,对照《环境因素一览表》识别本项目的环境因素并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第18条施工作业、生产、加工区域(一)各单位应针对各自的项目的施工特点、生产、加工性质、周边环境条件,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充分辨识并列成清单,编制环境保护专项控制方案和管理方案。(二)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类杂物,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能产生烟气的非清洁能源。(三)施工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各类施工作业、材料堆放、储存、运输等均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四)施工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内应当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并确保雨污水分流,疏通便利和排水畅通。(五)施工作业、生产、加工产生的带有泥浆的废水应经过三级沉淀后与市政管网连通外排,能重复利用的,尽可能将外排废水循环重复使用。(六)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保护范围的施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依照管线专项交底要求,制定专项保护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各类管线不受损害。(七)施工作业、生产、加工应采取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工地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的损害。(八)在禁止夜间施工的区域必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严禁夜间施工。获准夜间施工的,应当在工地大门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并避免进行高噪声的作业。(九)对必须使用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等相应噪声控制措施,以降低噪声强度。(十)市区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拆除建(构)筑物时,严禁使用高噪声或振动性大的工艺施工。(十一)对由于施工活动可能造成工地周边保护性建筑和居民住宅结构安全威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措施,必要时应经专家进行可行性认证。(十二)施工作业、生产、加工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及时归类集中、定点存放、及时清运,对有毒有害垃圾应按规定委托专门的废弃物管理部门清运、处理。(十三)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后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禁止倒入现场排水系统。(十四)施工现场强光照明灯、电焊弧光等应采取防眩光或遮蔽措施,避免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周边敏感建筑物和行人、车辆通行道路。第19条办公、生活区域(一)施工作业、生产、加工场所因办公、生活而产生的各种生活垃圾应与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分类集中堆放,由环卫部门或其他有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清运、处理及回收。(二)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的分隔设施,施工现场应排水畅通、道路平整、生活区宿舍整洁、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并因地制宜设置绿化。(三)食堂、厕所、浴室应设专人管理,排水、化粪池设施齐全,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严禁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四)食堂厨房产生的含油废水应设隔油池,并定期清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禁止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20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确定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对象,制订考核内容与奖惩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第21条环境保护考核应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为基本依据,结合日常检查记录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反映,及时进行奖励与惩罚。第22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的归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形成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的管理网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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