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
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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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运动员注册和参赛资格管理~规范竞赛秩序~严肃赛风赛纪~确保青少年排球运动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参赛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参赛单位、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1997年排球“青少年组”参赛年龄规定为1994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男、女排球运动员。
第二章 注册确认
第四条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单位均可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
第五条 各参赛单位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下同,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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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正式报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否则不具备参赛资格。
第六条 各参赛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
,一,须严格遵守我国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须具备专门的训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须拥有排球项目运动队建制~并配备专职的教练员。
,四,须配备专门的运动队训练场地和教学、科研设施。
,五,须拥有该运动队的年度专项训练经费。
,六,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 2010-2013年年度全国青少年排球比赛或者全国青少年集训。
第七条 各参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注册事宜有关规定~按时履行并完成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运动员的注册手续。
第八条 各参赛单位须在2011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确认其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的男女各20名运动员名单。在2013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确认其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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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各20名运动员名单。否则不具备参赛资格。
第九条 各参赛单位在进行上述“第八条”所规定之行为时~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提交运动员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交入伍通知书、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上报运动员入伍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注册事宜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教练员的注册手续。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教练员的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将对注册和确认运动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公示信息另行通知。
第三章 参赛办法
第十二条 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符合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排球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项目一个组别的比赛。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均设“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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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报名的18名运动员~必须参加三次以上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集训或2010年—2013年年度全国青少年排球比赛~且需确认为12人参赛名单。
第十四条 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报名的18名运动员~必须参加一次以上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集训或2010年—2011年年度全国青少年排球比赛~且需确认为12人参赛名单。
第十五条 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最终确认参赛12名运动员名单中~1996-1997年出生的运动员不得少于4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将成立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运动员代
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相关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排球项目运动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运动员资格的赛前、赛中、赛后审查~并将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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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2011年—2013年~参赛单位所属青少年排球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国青少年比赛中~如发现在年龄上弄虚作假~将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出现一例~取消该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资格~带队主教练禁赛1年,
,二,累计两例~取消该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资格~带队主教练禁赛3年,
,三,累计三例~取消该参赛单位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资格~带队主教练终身禁赛,
,四,累计四例~取消该参赛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中~任何通过涂改、伪造等手段骗取参赛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建议大会组委会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出现一例~并2011年—2013年期间该省市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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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龄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运动员和主教练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资格~带队主教练禁赛1年。
,二,出现一例~并2011年—2013年期间该省市已出现年龄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运动员和主教练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资格~带队主教练禁赛3年。
,三,累计两例以上~取消该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的资格~带队主教练禁赛4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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