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2018-03-08 5页 doc 19KB 55阅读

用户头像

is_614050

暂无简介

举报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2009.2(下) 新闻侵害各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赵海霞 摘要如今,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但是 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 传播范围广,侵害后果严重等特殊性,再加上各类新闻侵权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 学的角度,分析了新闻侵...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2009.2(下) 新闻侵害各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赵海霞 摘要如今,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但是 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 传播范围广,侵害后果严重等特殊性,再加上各类新闻侵权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 学的角度,分析了新闻侵害名 誉权的认定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名誉权过错行为损害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3一O1 一 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要件组成:1.民 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 三个方面: 第一,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1.新闻侮辱行为;2.新闻诽谤行为; 3.新闻侮辱诽谤行为. 第二,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有特定的指向.判断是否有特定指向有 以下三个标志:作者明确有所指向;新闻作品所涉及的人明白指的是 自己:公众理解指的是某人. 第三,新闻侵权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侮辱和诽 谤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检验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应该是客观 的,即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错有无.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新闻侵权具有传播范围广,侵害后果严重等 特殊性,再加上各类新闻侵权的性质不尽相同,所以新闻侵害名誉权 的构成要件主要需考虑两条,即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一,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最重要因 素.行为人损害他人,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若没有过错, 行为人仍不负侵权责任.在大多数的新闻侵权事件中,行为人大多是 出于过失,许多损害是由于采访不明,核对不实等原因造成的,很难判 定这些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因此,便可把传统的”违法行为”及”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两个要件统一成”过错”这一个要件. 过错首先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最高人民 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因新闻 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撰写,发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 为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者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权.”由此 可见,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导致 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文章中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这里值得讨论的是如何认定文章内容基本失实.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的《解答》,文章非基本内容失实,是不能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但 失实部分到底是文章的基本内容还是次要内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是文章中个别用词不恰当,小细节与事实有出入,但只要内容 基本属实.不应认定侵权.新闻工作的特点是快,快中难免会有错. 如果死抠住个别的词句不放,而这些小细节又不会影响到文章基本内 容的真实性,那么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这里还应区别使用侮辱性语 言与运用修辞手法的界限,不能把修辞性的说法当作侮辱性语言.这 关键是看作者是否从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出发,是使用丑恶的言辞,还 是善意地使用诙谐,风趣之类的言辞,恰如其分地引用比喻之类的修 辞手法,以引发被批评者的反省. 二是在系列报道中,前面的报道与后来的事实发展结果有偏差, 但在后来的报道中已作纠正的,不应认定侵权.因为,系列报道作为 新闻报道的一种,总是随着事件的暴露,发展,变化,结果齐步进行的, 事件发展了,报道也要随之变动,只有从有关事件的全部新闻报道中 才能得出对事件的完整认识.故而,系列报道中前面的报道即使存在 偏差,但只要媒介按新闻的内在规律报道下去,先前报道中的偏差可 以为后来的报道所纠正补充,对特定人的不利影响也可以得到消除, 这样就不存在什么侵权. 第二,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所谓因果联 系,是甲事物和乙事物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没有甲的存在,就不会有乙的产生.甲是原因,乙是结果.行为人行 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有人认为,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由 于损害后果无需证明,所以也无需考虑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有偏颇之处.首先,要注 意的是,说无需考虑损害后果这一构成要件,并不表示损害后果不存 在,而是认为损害后果已经客观地存在了;其次,对因果关系加以判断 有助于确认责任承担者.一篇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能得以在新 闻媒介上刊播,非但要涉及到有关的媒介和作者,还涉及到有关编辑 人员以及消息来源的提供者和证明者等众多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环节 不予通过就有可能使其不被见诸媒介.所以,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者 并不仅限于新闻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为何不考虑”损害事实”这个构成要件?这是基于以下两方 面的考虑. 首先,是因为受害人要对损害后果加以证实比较困难.法学家们 对名誉的定义尽管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如”名誉是社会对 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风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 内容”.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则会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精 神上的痛苦.社会评价一般是基于社会道德观念作出的,本身含有主 观成分.公众的价值观,道德观存在着差异,对于某些行为表现的评 判标准并无一致,无论是侵权行为人还是受害者,所获知的公众反映 只能是部分的,个别的,甚至可能是相互对立的,人们也难以对这种评 价降低的强度,范围等进行量化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似乎具 有客观性的损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就变得不那么确定. 此外,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则带有更强烈的主观性.同样的侵 权行为,有的人精神上感到非常痛苦,有的人则感受轻微,还有的人可 能心理承受能力较强而感觉不到伤害.再则,即使是受到一定程度的 精神损害,要让受害人准确地表达出来,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举证和 证明,并使法官充分相信这一精神损害存在以及损害的程度,也是十 分困难的. 基于上述两点,我们认为,只要新闻媒介刊播了侮辱他人人格内 容的文章,就可推定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即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无需 原告另行证明. 参考文献: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 I2】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赵海霞,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新闻. l13
/
本文档为【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