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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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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分析——基于股权结构的角度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一)案例简介 2000年9月11日,一家叫“伊煤B”的上市公司,其举行的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就只有1人,创下中国股市(恐怕也是世界股市)股东会人数的最低纪录。 别看股东只有一个,代表的股权却不少,原来出席者就是公司国有股股东伊煤集团,代表股权2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4.64%,因此会议“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① 伊煤B的一个人股东会,...
内部人控制问题
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基于股权结构的角度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一)案例简介 2000年9月11日,一家叫“伊煤B”的上市公司,其举行的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就只有1人,创下中国股市(恐怕也是世界股市)股东会人数的最低纪录。 别看股东只有一个,代表的股权却不少,原来出席者就是公司国有股股东伊煤集团,代表股权2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4.64%,因此会议“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① 伊煤B的一个人股东会,从客观上说,那是因为该公司股权结构中,除了国有股外,就是千万个B股股东,而国有股占有了过多的股权比例。那不经要发问,“一股独大”还需要公司上市做什么?伊煤B在中国其实不是一个个例,它是众多经历过公司化改制后国有上市公司共同面临的通病:国有股东绝对控股且不能流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资料显示,2009年国有股比重仍达到45.057%,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有所缓解,但未根本改变。 (二)“内部人控制”的弊端 由案例分析得知,国家出于对国有上市企业控制的需要,国有股在国企中占有比例过高,导致国企的公司治理中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这一范畴,最早由青木昌彦(1994)提出,指的是:在私有化的场合,多数或相当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②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以下弊端:1、化公为私。部分企业内部人蓄意提高进货价格或高息融资,以提取回扣,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企业利益,转移国有资产;2、短期行为,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过度使用国有资产;3、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不、不及时和不真实,欺骗 ①李维安:《公司治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5年4月。 ②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北京,1995年。 1 股东;4企业内部人利用上市机会购买“内部股”或认购证,谋取私利;5、损害小股东利益,有的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亏损严重。①这些行为严重的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对小股东的侵害,导致了腐败还利益集团的获利。 (三)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公司股权结构角度分析 从青木昌彦的界定中来看,内部人控制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时,行政治理和公司治理都失效的状态,出现了所有者缺位现象,结果导致由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控制了公司,因此,青木昌彦认为内部人控制是内生的,是经济转轨过程中会发生的潜在现象,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验证,如俄罗斯和中东欧国家等。而在中国,则是因为股权高度集中于国家导致“内部人控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国有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在此种背景下,国有股作为控股股东享有决定性的话语权,其他小股东一般无权也不愿意去对公司经营人员监督,公司的人事安排也基本上是由大股东选择决定的,在我国即表现为由政府行政任命,以此完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不完整的,往往表现出“所有者缺位”现象。代表国有资产的有关政府部门未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行为②。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国家也没有明确指出经营权的使用范围,并且也未规定经营不当会招致的惩罚措施,属于负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表现,经营者往往会出现“无责任经营”行为。 二、我国可以借鉴的国外公司治理模式 由于股权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经历过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完善的,根据钱颖一教授在他的《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结构改革》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③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是权、责、利关系明确的 ①曲扬:《我国转型时期中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北京,2009年4月。 ②黄慧:《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的四种观点》,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29期,第23-24页。 ③钱颖一:《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结构改革》,经济研究,1995年第一期,第20-第29页。 一种制度安排。但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不明确的,每方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均等的。要改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成的公司治理的经验教训,研究国外股权结构理论,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加以研究,规划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上市公司形成了不同的股权结构,不同的股权结构又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治理结构分为美英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和德日的内部监控型模式。下面分别对两种模式予以介绍: (一)美英、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股权结构特征 (1)美英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 上市公司股权相当分散,很多公司缺乏控股股东;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占公司股票份额很大比例,但具体到每个个体和单位所持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中占有比例很少;股权流动性高,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通过市场“用脚投票”来对股权监控,并通过股票买卖获取短期利益。 (2)德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 股权高度集中,企业资产的主要来源于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相互持股;股权稳定;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二)美英、德日模式在不同的股权结构形成的监控机制 (1)美英模式主要靠市场主导来对经理层监控 在美英国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股东对公司控制力不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作用有限,因此使经理层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此时,美英公司监管主要由外部机制来管理。以美国为例,首先,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许多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的职责范围,并明确指出失责的惩罚措施,形成了近乎完美的制度化外在约束。另外,由于市场机制的高度发达,股东们“用脚投票”,公司内部经理人员面临着以下两个方面的威胁:经理市场的竞争和敌意收购。再次,美英公司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加强对经理人员约束的另一项手段。需要指出的是,依靠市场作用的外部监控体制,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分散和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 (2)德日模式主要靠内部大股东主导来对经理层监控 在德日公司中,由于股权高度集中,一般实行主银行监管体制。因为银行往往既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是公司的债权人,这样就可以对代理人实行控制。如果股东对经营者表示不满意,直接可以“用手投票”。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类似于美英国家的经理层,而监督董事会则是高于管理董事会的,一般具有以下权限:任命和解聘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对公司重大发展具有决策权。需要指出的是,德国的监事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司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根据1976年德国实行的《参与决定法》规定,凡雇员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都必须吸收职工参加监事会,且比例要达到50%,因此,职工利益得到很好的强调。在德日公司,一般实行终身雇佣者,很多职员把进入公司董事会当做毕生的梦想。 (三)美英、德日模式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美英、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以不同的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的,美英等国强调股东中心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使经理人给股东带来最大的利益,德日德国强调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结构实现股东、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公司的共同治理。因此,不同股权结构下产生了差异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究竟采用分散的股权结构还是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没有统一标准,需要联系本国自己的国情做出调整。 三、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的努力 由于受到企业制度改革和体制转轨时期特点的影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前所述及的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同。在形式上较多地借鉴了美英模式的特点,即股东主权至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德国大陆模式的特点,设置了有职工参与的监事会等制度。①当前,我国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已做出的努力有以下方面: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 2001年8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初步确定了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框架。目的是在保留监事会的基础①曲杨著《我国转型时期中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 上,以加强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统计显示,目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已拥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 从独立董事构成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部分是高校学者等知名人士,一般处于挂职状态,没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公司事务中去,另外,我国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提名的,很难指望实现做出对大股东不利的决定。 (二)监事会制度的引进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我国公司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同属于股东大会下的两个执行机构,监事会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 许多上市公司主要由工会主席、财务科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了监事会,根本无法独立于董事会,因此监督能力有限。 (三)市场机制的完善 主要通过控制权市场的收购兼并和经理市场的竞争以对经理人员约束。 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通过股东“用脚投票”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市场监督是很难起作用的。另外,我国缺乏真正企业家式的经理人员,而且大多数经理人员的任命往往掌握在政府手里,暂时还没有形成对“内部人”构成压力的经理市场。 综上所述,我国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途径更多的是从监督机制的角度出发的,都未涉及到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角度,但我们要看到的是,受到控股股东强大的控制力的干扰,我国设立的一些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很难像国外一样发挥用武之地。因此,我国要解决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重点需要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国有股控股的规范性。 四、我国可以构筑适合国情的股权结构 由于我国“内部人控制”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股权过多的集中于国家,因此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措施来使股权尽量分散,包括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但需要指明的是,这就没考虑中国转轨经济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很多经济学家要求实现“国有股”的全流通,认为实施国有股减持将会大大提高市场效率,在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从而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国有股减持的实施和停止即表明决策者对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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