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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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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1、 简要介绍各规则及修改通报 2、 侧重介绍“08修改通报”涉及散货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理解 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的相继出台,是国际公约国内化的过程,先后出台了“92规则”及其“94、96修改通报”、“99规则”、“04规则”及其“06、08修改通报”。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第一部具有系统性的法定检验规则,包括国际、国内二部分。 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1、 简要介绍各规则及修改通报 2、 侧重介绍“08修改通报”涉及散货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理解 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的相继出台,是国际公约国内化的过程,先后出台了“92规则”及其“94、96修改通报”、“99规则”、“04规则”及其“06、08修改通报”。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第一部具有系统性的法定检验规则,包括国际、国内二部分。 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4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GMDSS内容。 3、《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5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对“92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动。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新增内容: 1、 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4)修改通报》第十三篇 无线电通信设备(GMDSS)全部内容纳入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4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2、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交通部 交海发〔2000〕614号(关于执行吨位丈量有关问)要求,不允许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二篇吨位丈量的,对沿海船舶进行吨位丈量。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2004)》,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仅适用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04规则”基本沿用了“99规则”大部分内容。 新增主要内容: 1、 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2 .5操舵装置  2.5.2(4)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2.5.2(6) 需设置舵机液压油贮存柜的低位报警装置和储存柜再充液管系;2.5.2(7) 应设置包括扶手栏杆和防滑的工作通道。 2、 包括客船、500总吨以上现有货船,除2010年7月1日之前报废的船舶,需配备(AIS),06修改通报并明确了,必须具有显示首向线,或从陀螺罗经直接引入信号或在磁罗经上增设传感器。 3、 第5章 航行设备 测深手锤:“99规则”<500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而“04规则”所有船舶均要配备。 6、《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2004)》(2006年修改通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增主要内容: 1、第2-2章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1.5.4 备用灭火剂  (1) 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 具灭火器的100%和剩下其它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 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本章1.5.4(1)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能力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2、⑨ 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 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 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 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3.3.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则》第4 篇第14 章附录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 章2.2 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其数量和置位置应符合表3.3.3 的要求。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配备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 表3.3.3 货船 A类机器处所(有人值班) 其他机器处所(有人 值班) 起居 处所 备件 总数 训练 用 设有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 设有用于非主推进的内燃机 (1)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1具;工作间:1 具(但若有通向脱险通道的直接通道则不需要);每一甲板或平台的靠近脱险梯道处(此脱险梯道构成除在机舱底部的环围脱险通道或水密门之外的另一脱险通道):1 具。或 (2)EEBD 的数量和位置也可以根据机舱的布局、人员情况配备确定,但至少应有2 具。 每一甲板或平台的靠近脱险梯道处(此脱险梯道构成除在机舱底部的环围脱险通道或水密门之外的另一脱险通道):1 具。 至少 1 具 2 具 1具 1具               7、《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2004)》(2008年修改通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而第2-2章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第3章 救生设备以及第7篇 船员舱室设备  自2009年9月1日起,全文替代现有该章节内容。 新增主要内容: “1.24 船上培训和消防演习 1.24.1 船员应接受培训,熟悉船上的布置和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还应包括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 1.24.2 每位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以确保其灭火技能的适任能力。此外,应确保灭火小组处于就绪状态。 1.24.3 船员上岗前应接受职责范围内所使用船上灭火系统和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 1.24.4 应结合本篇第3 章的有关规定(救生演习)进行消防演习并作记录: (1) 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消防演习。但若在一港调换船员达25%以上 时,则应于该船离港后24 h 内举行1 次消防演习。 (2) 消防演习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考虑符合该船船型和货物类型的实际情况。 (3) 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①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本篇第3 章所要求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② 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③ 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④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⑤ 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以及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 的工作情况; ⑥ 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4)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 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1.21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的灭火装置 1.21.1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不应通往起居处所,并应设有灭火装置,其布置应使船员不需进入处所内就能灭火。 1.21.2 对于甲板面积为4m2 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下列规定 的装置之一: (1) CO2 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40%进行设计; (2) 干粉系统,其容量按干粉至少为0.5kg/m3 进行设计; (3) 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其出水率按5L/m2·min 进行设计。 1.21.3 压力水雾系统可以和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 1.21.4 若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试验资料,也可以接受除上述1.21.2 (1)、(2)、(3) 以外的系统或装置。 1.21.5 对于甲板面积小于4m2 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可以接受用手提式CO2灭火器代替上述1.21.2 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但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体。它可以通过储藏室壁上的开口施放。所需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存放在该开口处附近。或者,可以为此提供一个开口或消防水带接头,以方便使用消防水。 1.22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 1.22.1 组成生活用气体燃料系统的燃具、气瓶、管路及减压阀等应是经认可的产品,并应满足其预定的用途。(认可:根据规则定义,应是船检认可产品,持有产品证书) 1.22.2 任何船舶,对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贮存、分配和使用位置的布置,均应考虑到使用这种燃料可能引起的失火和爆炸危险,以保护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1.22.3 使用气体燃料处所的门、窗应通向开敞甲板处所,且应为向外开启,并应能保证厨房舱室内其上部和下部空间有可流通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且排除烟雾和可能泄漏的燃气至安全地点。 1.22.4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供应能在该处所发生火灾时,从该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地点予以切断。 1.22.5 从气瓶往炉灶和热水器输送气体燃料的管路,在减压阀前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减压阀后可采用挠性软管。所有管路连接处(接头)均应有确保气密的措施。炉灶应设有自动关闭和安全装置,当炉灶火焰熄灭时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的供应。 1.22.6 气瓶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开口仅朝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处所。气瓶应有牢靠的系固装置,固紧的瓶箍应能方便、快速地脱开,钢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 3 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    结构防火分隔提高等级,由先前的货船40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及以上4000总吨以下划分,提高至按2000总吨及以上、500总吨及以上2000总吨以下划分,分隔等级也相应作提高。并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分隔,引入了 C法。 3.2.3 2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3.2.3 4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 (2)货舱CO2灭火系统《免除证书》的签发: 任何货船的装货处所,如果专门用于装运矿砂、煤、谷物、未干透的木材和不燃货物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则可以免除上述(1)的要求。这样的免除只有在船舶装设有钢质舱口盖和具有能关闭所有通风导管及其他通向装货处所的开口的有效设施时方可允许。此时,不论有关船舶何时建造,均应根据本法规第1 篇第1 章4 签发《免除证书》,并应确保《免除证书》附有船舶允许装载货物种类的清单(可参见本局接受的IMO 指南①)。 需特别关注第3章 救生设备 直接引用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3章及其附录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内容。 .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中,有关救生设备内容全文进行了替代,直接引入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新要求; .1.2 根据《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救生设备的一般规定,对于2008年修改通报生效之前的现有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尽可能符合新生效的检验规则,除了救生艇、救助艇、筏等救生设备种类数量按原检验规则要求配备外,其它包括更换,增设的救生设备按2008年修改通报要求执行; .1.3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自2009年9月1日起,包括现有船舶的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应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第20条和36条的要求执行; .1.3.1 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应经船检认可的检修机构或单位按年度和至少5年一次进行彻底检查,并出具检查,其中5年一次的检查,需验船师在场,并签字确认。对于救生艇及艇架的年度检测、5年间隔期检测,目前上级主管机关并没有明确强制执行的时机,年度检测可以按2009年9月1日以后最近一次年度检验时进行检测。5年间隔期检测,可以按2009年9月1日以后最近一次换证检验时进行; .1.3.2新增了救生设备在船上进行维护保养的要求,此要求应一并纳入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之中。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月度检查只要求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可以和每月一次的救生演习中放艇一并进行,并记录在相应文书中,也即只要将艇放至舷外,检查吊艇架、绞机、制动功能、限位器等是否正常。只需在一年之内降落下水一次进行救生演习。但不能免除在安全检查时要求船上作降落下水检查; .1.3.3每周检查除对救生设备进行目视检查、艇机运行外,还应包括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这主要是检查救生艇脱钩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而实际上船上普遍存在不知如何进行上述检查,依据2008年修改通报中2.4.3要求,船上应配备放开救生艇的装置,以便释放机构在不受载的情况下进行维护保养,且船上配备的释放机构应为同一型号,而实际上现有船舶很少配设上述装置,该装置是由钢索卸扣连上艇吊钩上的付钩,吊艇架架头上板眼所组成,救生艇扬出舷外由该装置负载下,进行脱钩操作,检查和保养脱钩。对于现有船舶需进行改装,改装时需考虑钢索卸扣﹑板眼﹑付钩的破断力必须满足要求; .1.4 艇机应设有手起动装置,或认可的动力起动装置,并没有明确套数,而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救生艇按《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Ⅳ章4.4要求,明确了应设有两套独立的可充电的动力起动系统,所有启动发动机、无线电和探照灯用的电池都应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不得用作启动发动机的动力。应有从船舶电源供电的救生艇再充电设施,电源电压不超过50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脱开,或采用太阳能电池充电器。上述再充电的设备应理解为几点:1、 应设置二组电池或如设有无线电用的再加一组、一个充电设备、艇机附带的发电机、电池选择转换开关。2、探照灯用电可兼用。3、不超过50V的船电供电,通常为经船电变压后的交流电,并用插头拖至救生艇上插座相连; .1.5 吊艇索的保养:吊艇索的两索端应按不超过30个月的间隔期相互调头,且由于吊艇索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这5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应予换新。可接受上述“两端调头”的替代方法,即定期检查吊艇索,任何时候由地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这4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予以换新。对于上述2条超过间隔期应予以换新的要求,国内船舶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自2009年9月1日起强制执行。 8、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84),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84年3月1日起试行。 目前下列章节中有关腐蚀、变形等内容对现有船舶仍作为检验检查衡准的依据: 第三章 船体检验 第四节 营运船舶船体强度衡准 和 第五节 船体修理要求 第四章 船舶舾装设备及船体管系的检验 第一节 舵设备 第二节 锚设备 第三节 系泊设备 第五节 舱底、压载、甲板排水、货油管系 第六节 舷梯 第五章 锅炉装置的检验 第六章 机械装置和轴系的检验 第七章 电气设备、无线电设备及电子设备的检验 7.1.31 电缆网路 (4)测量热态绝缘电阻 9、规则的适用原则: 1、法定技术规则的适用应以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日期之前最近生效的规则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至少符合其原先适用规则的要求。凡涉及变更船舶种类的重大改建(货改油船,货船改客船等),一律按改建时的现行规则执行。具体看检验证书中的检验依据以及经船检机构审查的图纸资料按哪部技术规则设计,来确定。 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修改通报,涉及到船舶结构者,仅适用地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3、除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和另有明文规定外,先行规则要求的,而后续规则没有涉及的,但直接关系到船舶、人员安全的,对现有船舶均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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