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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原则

2019-05-29 9页 doc 25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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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 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The principle...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liability Abstract :As a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ensure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Tort Law is constantl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today.And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s the core part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n,we are bound to make clear of its connotation,to this point,it it inevitably to centre on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Equitable Liability.Actually,there is no unified cognition on whether Equitable Liability is a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and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of when to refer to it in practice.This essay stresses the cause that why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can not become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ort Law . Key words:Equitabl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Cause. 一、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侵权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和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即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和原则使之负责。 而归责原则是指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始终,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性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及学说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就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则原则体系,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出现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及多元归责说等多种说法。其中: 1.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以王卫国先生为代。一元论否认过错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而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 从而把两者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2. 二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主张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二元论认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具体对象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公平责任先入为主地存在, 因而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3.多元归责原则说。该说主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则 1 原则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不问过失责任原则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则原则。 现在,在我国把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列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已被绝大多数人接受,而议论的焦点在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该成为侵权责任法另一个独立的归则原则?个人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成为侵权责任法的独立归则原则之一。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要弄清楚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独立归责原则,我们要先明确两个概念: 1.何谓公平?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根据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民法上所说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2.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什么呢?公平责任起源于古罗马法,其《裁判官法》对“不法损害”的确认标准等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后各国又逐渐出现了对衡平责任的规定。对诸如公平责任的性质、存废、适用范围和方法等,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均存有很大争议。单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上, 学者间的认识就有不同。例如, 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也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 加害人又无主观错, 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 结果显失公平时, 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 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还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 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综上,可以将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定义如下: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授权法官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判定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1.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条件。没有损害的存在便无需承担责任,更别提公平责任的适用。第二,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要有联系,但不是一般的具备因果关系。事实上,犹豫损害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所以讨论这种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无意义。只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或受益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实物间作为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即可。 2.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别规定。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对损害的放生均不存在过错,只要有任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须直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次,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由上述两个概念可以看出: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和适用。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只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适用,是为了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填补二者适用之外的空白地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能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摆在同一平台上相提并论。 三、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既然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归责原则,那其具体原因有哪些呢? 第一,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即《民法通则》第132条不包含公平责任的规定,该条解决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责任之承担问题。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可以说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而不是归责原则。 第二,公平责任原则不但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而且其调整范围过于狭小并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责任。首先,公平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没有具体和确定的适用对象,仅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不利于公民理解该原则的内涵,也不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与适用。其次,公平原则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它只能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原则,起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更何况,适用民法通则上的公平原则同样可以达到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的效果,根本不需要另外将公平责任原则列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再次,某些公平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第三,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会造成规则体系的混乱。 1.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外延已经周延,不需要另立公平责任原则。在确定和追究侵权责任时, 要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要么不考虑其过错, 来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共同搭建起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已经完全。现在的公平责任, 实际上是我们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为由加给当事人的责任。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个相对应的范畴, 在这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只存在过错和无过错两种状态, 非此即彼。 2.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的, 没有必要另立一个公平责任原则。有人将公平责任归为第三大独立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适用,对此,我不禁要质疑:难道其他的诸多案件就不需要公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把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立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强调公平责任是公平的, 这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前两种原则的公平或正义性。实际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是公平的。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为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肯定体现了公平观念。而无过错责任虽然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却要承担侵权责任,看似不公平,但责任人或负有相关法定义务,或因侵权行为获益且处于优势地位,出于对弱者的保护,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实质上也是公平的。可见,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建立都是是以公平观念为基础的。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 对各种民事活动都有指导意义, 它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公平责任不过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具体运用, 完全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中再行确立一项原则。 第四,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不会主张“双方均无过错”,而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首先由法官确定双方的过错有无,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再看是否需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想到以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纠纷。 第五,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可预见性差。公平责任原则的标准模糊, 弹性极大,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 会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安全价值较低。因为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自由裁量权,这需要借助法官以良心为最后判断基准做出判决,可是法官的水平程度存在差异,甚至某些法官根本就不具备专业素养,同时,有些法官可能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这就使得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出现当事人难以预料的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第六,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还会威胁到其他原则的安全价值,如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该案的案情大致是从楼下经过的行人被楼上扔下的烟灰缸砸伤,伤者遂将二楼以上的二十几户居民全部起诉,法院要求居民承担证明责任,由于这些居民无法履行证明责任,结果判令由二十几户居民共同分担医疗费用。就案件本身而言,此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没有体现设立公平责任原则的初衷。 1.从法理的角度看,“公平”应当是一种能够激发人的积极性的主观的内心感受,而这二十户分担医疗费用的居民当中,除了有一户可能是真正的肇事者以外,其他都是无辜者, 作为这十九户居民怎么从该审判的结果中体会到公平的感觉并进而产生积极的主观的内心感受呢? 2.法律作为公民获得救济的手段,理应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绝对不是要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该案让无辜的十九户居民平摊受害人的损害费用,即便分摊后的费用相对于受害者的损失是小的,可是,将无辜的十九户居民都拉扯进赔偿案,即使能使受害者获得权益的补偿,而肇事者依然逍遥法外,这又谈何公平?更不幸的是,这十九户居民则因该审判结果,而须为别人的侵权行为买单,成为新一轮的受害者,公平对他们何在? 综上,公平责任原则原则不能作为侵权法上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并列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应该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上位概念,统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所有的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大众,都会认为法律应该平等地将赋予所有案件,而不是其中某些或少数某几个案件。公平才是真正的无冕之王,才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最高价值判断标准,才是我们真正应当奉为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归责原则,而不能将其只适用于极少数的几种案件,那些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是极其荒谬的。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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