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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2018-09-19 7页 doc 73KB 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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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入学与注册的规定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证办理的规定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休学与复学的规定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转学与转专业的规定 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退学的规定 6、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留级及取消学籍的规定 7、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毕业证的管理和发放规定 一、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所在系(院)以及教务处请假,假期 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院允许逾...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入学与注册的规定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证办理的规定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休学与复学的规定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转学与转专业的规定 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退学的规定 6、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留级及取消学籍的规定 7、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毕业证的管理和发放规定 一、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所在系(院)以及教务处请假,假期 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院允许逾期未报到者(因不可抗 力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及其他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 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 标准,方可入学,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报到手续。对复查不 合格者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后,学生须按学院的规定足额缴纳学费, 并在两周内由各班班长收齐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院、系 - 1 - 进行注册,各院、系将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学籍科统一汇总。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学籍注册者,将视为未到校。 五、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携证明到学籍科注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2 - 学生证作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证明,所有学生必须办理。 具体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后,交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由班长收齐后,以院系为单位统一交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生证; 2.学生需在照片背面写清楚本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 所学专业; 3.交照片1周后,可领取学生证。 1.学生如果丢失学生证,须尽快到教务处学籍科进行补 办; 2.学生首先提出补办申请(需写清楚补办人姓名、所在 专业等个人基本信息),由班主任审核签字; 3.班主任签字后,持1寸免冠彩色照片及工本费到教务 处学籍科补办学生证; 4.交照片1周后,可领取学生证; - 3 - - 4 -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学生因患疾病 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等活动而需休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1. 2. 3.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 书; 4.其他相关。 1.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注意见, 本人签字; 2.所在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将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交教 务处学籍科,并登记。 - 5 - 1. 本人的复学申请。 2.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愈诊 断书; 3.应征入伍者必须持退役证明和部队政治部门的鉴定; 4.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 6 - 我院录取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院相 关部门批准不得转学、转专业。 1.学生由于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 习的,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申请转学; 2.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 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 诊断证明,不具备原专业学习的条件,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 业学习的; 4.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的。 1.入学未满1 2.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 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因违纪违法等情况,学院或司法机关正在调查和处理 过程中的; - 7 - 5.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系 (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院 长批准后,由学生本人、家长与学院签署《专业调整协议书》 后, 2.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学院审核,转入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将其转学申请、成绩单、 体检、学校鉴定材料及当年录检材料(因病转学者须有学 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校医院证明等有关材料;家庭搬 迁者须提供迁入地户口原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3.跨自治区(省、市)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 后,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厅、教 委)批准后,方可办理。 4.申请转学者要求转入的专业应是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 相近。 5.经批准转学(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须在新学期 办理。 6.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的,教育厅规定:每年2月和 8月审批。 7.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8 - 1.本人申请退学的; 2. 3.无正当理由1学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不满15周,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因意外 伤害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7.必须休学而不休学的; 8.符合退学其他情况的。 - 9 - - 10 - 1、经过补考,1学年不及格课程数达4门者; 2、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6门者; 3、由于特殊原因,自愿留级者。 1.经过补考,7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旷课10学时至2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3学时至 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6学时至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取消学籍; 3.违反考试规定,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1.教学超市课和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数。 2.无故不参加补考、无补考资格的课程均按不及格课程 处理。 3.留级学生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 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4.留级学生应参加所转入班级的各项活动,按所转入班 级的教学学习所有课程,重新参加所转入班级当年所修 课程的考试。 - 11 - 5.留级学生按所转入班级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教 材费。 6.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 12 - 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根据院长办公会 议决定,学院毕业证由教务处学籍科统一管理和发放。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规定 的学分; 2.操行合格; 3.足额交纳学费及教材等费用,不恶意拖欠。 1.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者; 2.毕业时有严重违规违纪者; 3.在校期间受到学院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尚未撤销 者; 4.自费学生无违纪行为且成绩合格者; 5.离校1年内,不及格课程在4门及以下者,可按学校 的规定参加补考,全部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 13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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