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全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司法解释23件:
1.法释〔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2/27-2010)
2.法释〔20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
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12/16-2010)
3.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2/6-2010)
4.法释〔2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14-2011)
5.法释〔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3/21-2011)
6.法释〔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28-2011)
7.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1日-2011)
8.法释〔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4/20-2011)
9.法释〔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20-2011)
10.法释〔201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4/21-2011)
11.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4/25-2011)
12.法释〔201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4/11-2011)
13.法释〔201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23-2011)
14.法释〔201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0-2011)
15.法释〔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
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12/16-2010)
16.法释〔2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8-2011)
17.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13-2010)
18.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7/4-2011)
19.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6/20-2011)
20.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2011)
21.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8/16-2010)
22.法释〔201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8/29-2011)
23.法释〔201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18-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
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
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
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
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
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第七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