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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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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标准噪音管制标准 噪音管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工厂 (场) 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
噪音管制标准
噪音管制 噪音管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工厂 (场) 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 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 (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 (A) 以下,则依下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备注:附表请参阅 司法院公报第34 卷 8 期 29 页)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工厂 (场) 周界外任何地点测定之。 ※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一?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 1-2dB之变动情形,以Leq 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 Leq表示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89-24892 页) 第 3 条 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噪音管制标准 ???????????????????????????????? ?频率 ?20Hz至200 Hz,自中华民?20 Hz 至20 kHz ? ?时段 ?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音量 ????????????????????????? ?管制区 ?早 ?日间?晚 ?夜间?早 ?日间?晚 ?夜间? ???????????????????????????????? ?第一类 ?30 ?35 ?35 ?30 ?50 ?55 ?50 ?40 ? ???????????????????????????????? ?第二类 ?35 ?40 ?35 ?30 ?60 ?65 ?60 ?50 ? ???????????????????????????????? ?第三类 ?35 ?40 ?40 ?35 ?65 ?75 ?65 ?55 ? ???????????????????????????????? ?第四类 ?35 ?40 ?40 ?35 ?70 ?80 ?70 ?65 ? ????????????????????????????????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但第三类、第四类管制区得延长至十 二时。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 (A)) 括号中 A指在噪音计上 A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 CNS NO.7127-7129 规定之噪音计、纪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但自中华 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测量 20 Hz至200 Hz范围之噪音计使用我国国家标准 CNS NO.7129 规定之一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 IEC 61260 (1995) 规范。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 (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 dB (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 ?L1-L2 ?3 ?4 ?5 ?6 ?7 ?8 ?9 ? ???????????????????????????? ?修正值 ?-3 ?-2 ?-1 ? ????????????????????????????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一) 量测 20 Hz至 20 kHz 频率范围时,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距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周界外任何地点或骑楼下建筑物外墙面,向外一公尺处测定之。 (二) 量测 20 Hz至 200 Hz 频率范围时,于陈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内地点测定,并应距离室内最近墙面线一公尺以上。门窗除陈情人要求打开外,应以关闭状况测定之。室内其他噪音源若影响量测结果者,得将其关闭暂停使用。 (三) 前目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十、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 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 1-2 dB 之变动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之表示式如下: 200Hz0.1×Leqn Leq,LF= 10 ×??10 n=20 Hz Leq,n :以 1/3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 1/3八音度频带均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第 4 条 营建工程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括弧内音量适用时段,在第一、二类管制区为晚上七时至翌日上午七时,在第三、四类管制区为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未加括弧者为其他时间适用。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九测量地点 以工程周界外十五公尺位置测定之。 ※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一?评定方法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但各音源须同时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 (Leq)及最大音量 (Lmax) 。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 1-2dB之变动情形,以 Leq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 Leq表示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96-24898 页) 第 5 条 扩音设施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 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以扩音设施音源水平距离三公尺之位置测定。 移动性扩音设施前进时,测量地点以与移动音源最近距离不少于三公尺之位置测定之。 一?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或最大音量 (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移动性扩音设施,以其通过时测得之最大值 (Lmax) 决定之。 (二) 固定或停止移动之扩音设施,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2秒。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99-24900 页) 第 6 条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工程及设施,其噪音管制标准准用第三条之规定。 第 7 条 本标准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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