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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燃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9-05-31 13页 doc 30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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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燃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燃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推进燃气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管理原则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4管理机构及职责 ...
05-燃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燃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推进燃气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管理原则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4管理机构及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等工作进行规划、监督、协调及管理。要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污染源治理;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确定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参与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组织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负责监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应急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对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和事故建档工作。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及绿化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环保科技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4.2燃气集团公司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单位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4.3燃气集团公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4.4各级HSE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能: —贯彻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年度计划; —审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5各单位要明确环保主管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科长或专职环保管理干部;各项目部、站场、班组应有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形成环境保护四级管理网络。 4.6燃气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依据直线职责分管业务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财务、生产、资产、科技、人事、监察、党群、应急管理(生产运行部是应急管理的归口单位)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4.6.1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4.6.2生产、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4.6.3技术、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4.6.4人事、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4.6.5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4.6.6党群工作部门职责: —负责企业环境文化建设;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及环境保护评优活动。 4.6.7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培训; —负责业务范围内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问题; —对作业活动内涉及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参与公司组织的环境保护文化活动。 4.7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由公司向各单位下达环境保护承包指标,签订承包责任书,依照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各单位应逐级明确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定期组织考核。 4.8员工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5建设项目管理 5.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部分。 5.2严格执行油田公司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各级环保管理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3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 5.4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后,需组织验收材料,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验收。 5.5对建设保护设施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公司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 6清洁生产管理 6.1防治水污染,禁止向水体超标排放油类、酸液和汞、镉等剧毒物质以及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6.2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能耗高、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6.3防治有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各种固体废物乱排乱放。生活垃圾有处理设施的要及时处理,无处理设施的部门或单位要集中送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堆放点的防护工作,防止垃圾飘散。禁止向路旁、沟边乱倒生活垃圾。 6.4防治噪声污染,设备购置或设备更新,应符合环保、高效、低噪的技术性能,把环境和噪声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6.5各单位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本单位的年度环境管理(或者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本单位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6.6生产过程要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降低新鲜水消耗,提倡采用多次利用,循环使用,提高循环水利用率。 6.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综合利用或经过处置后无害排放和推存,不得挖坑填埋或乱排乱放。 6.8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作好记录,按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 6.9安全环保部依据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逐一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指标分解,并在现场检查中,监督各单位实施。 6.10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栽花种草,绿化、美化、净化环境。禁止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绿地的行为。 7环保技术与科研管理 7.1各单位积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7.2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敏感区域内治理项目投资较大时,使用单位可在详细论证的基础上,上报安全环保部,燃气集团公司统一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由油田公司立项列入环保技术措施项目。 7.3油田公司立项批准的污染治理及环措项目由规划计划科下达计划书,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使用。 7.4对具有重点的环保科研项目,各单位可以按照燃气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申请立项和经费支持,对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和科研项目,各单位可以自筹经费或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一定的经费支持。 7.5各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7.6签订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8环保宣传与培训管理 公司每年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宣传形式以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为主。工会和党群工作部协助组织相关文化宣教活动,其他部门积极参加环保宣传与培训。 9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9.1各单位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网络,明确责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9.3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9.4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9.5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且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预案。 10环境事故管理 10.1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具体包括: —在施工及作业过程中因没有防污染设施或设施损坏、不完善造成的环境污染。 —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或由于治理污染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及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施工作业致使特殊保护区域的植被遭破坏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 10.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负责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有效控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并对事故的性质和造成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认定。 10.3事故发生单位要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使他们尽快了解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情况,从而采取躲避、防御和救护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10.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燃气集团公司领导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10.5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污染程度、经济损失,确认事故责任,核算经济损失,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污染治理措施和建议。 10.6事故处理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危害、采取措施、遗留问题、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等,报告单位和个人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如发现错报、误报,应及时纠正。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10.7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污染事故赔、罚款金额及污染程度可分为: 10.7.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10.7.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10.7.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不含十万元)的。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的。 —造成干渠、河流、海洋等水域污染的。 —捕杀国家级二、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10.7.4特大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人、畜中毒死亡的。 —捕杀国家一类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10.8事故赔偿 10.8.1在同相关方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合理经济赔偿,防止超标准赔偿。 10.8.2对事故处理分岐较大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偿的,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单位向燃气集团公司法律部门申报。 10.8.3填写污染补偿协议书和污染补偿结算单,污染补偿协议书和结算单一式七份,补偿单位和被补偿单位签字、盖章,并经环保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 11奖励与处罚 11.1奖励 凡是对防治污染,清除重大污染事故隐患,在清洁生产以及环保管理、科技、宣教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燃气集团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11.1.1实行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对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经考核认定,年终按承包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11.1.2对在环保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1.1.3公司设立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奖,对为推进油田环保科技进步,研究开发对油田环保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的个人(项目)或推广环保新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按照燃气集团公司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11.2处罚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11.2.1对不按环保承包责任制要求,没有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和环保负责人,按承包方案扣罚抵押金。 11.2.2对新、改扩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或防治污染设施未按要求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单位,根据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因以上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1000预案罚款。 11.2.3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的单位视情节处以 10000-50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因此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11.2.4对向燃气公司环保部门拒保、谎报排污情况的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1.2.5对隐瞒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罚款。 11.2.6因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责任污染事故,对事故单位按经济损失数额的 10%-30%处以罚款,对造成人畜伤亡或生态环境破坏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1000 元罚款。 11.2.7对因化学药剂等管理不善导致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事故情况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1.2.8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视污染情况处以 10000-50000元罚款。 11.2.9对因废气超标排放、噪声或震动超标排放而干扰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单位,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11.2.10对不按规定要求,乱堆乱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以1000元 /m3-10000元/m3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1.2.11对不执行公司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生态资源补偿费和污染事故罚款、污染补偿费等管理规定的单位,按交纳额的100%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 500-2000元罚款。 11.2.12对非法转移污染物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加倍处罚。 11.2.1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 11.2.14对非责任事故,按照事故经济损失额的5%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11.3燃气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依据罚款通报,由公司劳资部门年底从各单位环保抵押金中扣除。抵押金不足者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11.4所有奖励和罚款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罚款全部用于当年的环境保护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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