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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2017-10-12 5页 doc 18KB 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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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 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 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各项工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 作任务。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益。 的...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 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 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各项工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完成 作任务。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益。 的合法权 第四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条 违纪行为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二)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反财经纪律; (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五)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学校或群众利益; (六)利用职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进行诬陷和打击报复; (八)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妨碍公务; (九)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十)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 (十一)违反学术纪律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二)违反国家、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三)泄露国家秘密; (十四)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 (十五)违反生育的有关规定; (十六)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1 - (十七)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和邪教组织活动等; (十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降职; (六)撤职; (七)开除留用察看; (八)开除。 第七条 对于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 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 予或减轻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 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 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降职以下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 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刑事法律, 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六)受行政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蓄意隐瞒违 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和 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追加或重新给予行政纪律 处分。 第八条 监察室负责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教职工的违纪处理工作;人事处负 责其他教职工的违纪处理工作。 第九条 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教职工的处分由监察室报监察工作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决定。对于其他教职工,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 教职工所在单位(院系、机关部处、后勤、直属附属单位等)决定, 提交人事处备案;记大过以上处分由人事处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第十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涉嫌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人事处或监察 - 2 - 室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监察室负责初步 核实,核实后需立案调查的由监察工作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其 他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步核实,核实 后需立案调查的由人事处作出立案决定。 (三)立案后,监察室或人事处负责组织调查组(2人以上),在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 超过6个月)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调查过程中教职工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组审理(对由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学校的, 由审理组直接受理,不履行立案手续),审理组由监察室或人事 处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成(2人以上)。审理后,提出审理 报告。 (五)审理结束后,由相关机构作出处分决定。审理和作出处分决定应 在调查终结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 原因,不超过6个月)。 (六)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自接到书面处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纪律处分(开除和开除留用察看除外)的处分期为6个月或 12个月,处分期满处分自动解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 为12,24个月,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察看期满由给予处分的机 构作出解除处分或开除的决定。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待遇 根据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以后的职务聘任、工资晋级等不再受 原处分影响。对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教职工,可由给予处 分的机构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章 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违纪教职工应赔偿因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的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领 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可以降低或停发其基本 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或其他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以下的视为 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视为两次年度考 - 3 - 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的教职工,有违纪行为的,可 以给予解除聘用(聘任)合同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纪教职工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教职工指与我校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经1982,1983学年度第5次校长 工作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和经1998, 1999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解除教职工行 政处分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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