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离任审计查线索 条条“蛀虫”现原形
离任审计查线索 条条“蛀虫”现原形
元,涉及违法违纪人员30余人,犯罪形式 包括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 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
违法违纪人员包括陕西经贸学院原成 教院副院长王宝玺,学生处处长李俊,财务 处处长王永臣及该处两个副处长,总务处 处长高汝聪等l1名处级干部,另外还有科 级干部12人.
日前,移交司法部门的部分案件已陆 续审结.在法庭庄严的国徽下,"蛀虫"中的 大部分人都表示了悔过之意,但法律是无 情的,他们终被依法判处徒刑.
商专三校合并为陕西经贸学院,原工商学 院成教处副处长王宝玺被任命为经贸学院 或教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
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l996年7月至1999年4月,王宝玺指示成 教学院财务室会计杨晓彬(女,34岁),出纳 汤春雅(女,47岁)将陆续收回的原工商学 院成教处应上交的学生证"工本费","办证 费"等公款不入账,由汤春雅以个人名义存 人银行,少部分放入保险柜中.后王宝玺多 次召集杨,汤2人及成教院办公室临时负 责人尚金陵(男,36岁),成教院招生办临时 负责人栾香山(男,31岁)商量将这笔钱的 一
部分以劳务费,补助费等名义私分. 其中,王宝玺先后分得24660元;汤春雅 ;l己后分得12660元;杨晓彬先后分得10400 元;尚金陵先后分得12660元;栾香山先后分 得l2660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l997年l2月19日,汤春雅收取了成 教学院邮电十所教学点的33480元学生管 理费,未予入账并告知了会计杨晓彬.1998 静???奢:年12月21日存款到期后,汤取出该款及 利息2624.83元.l999年元月28日,王宝 玺以"用于业务活动"为名,从汤春雅处"借 走"现金13000元.次日,汤,杨2人经王宝 玺口头同意,各"借走"现金10240元.上述 利息则由杨,汤2人私分.
1996年7月,三校合并后,原工商学院 成教处账上有公款现金47465.24元.当 时,王玉玺提出用此款给成教院购置教学 设备,经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王将该款 领出,由汤春雅以李某名义存入银行,存单 交王保存.1997年7月19日,王以出国期 间购买礼品花费为由,取走其中9000元现 金据为己有.
1996年11月13日,王玉玺从原工商学 院成教处汉中教学点收回学生管理费及提档 费共计84860元.同年从另一教学点收回学 生书款4630.5元,该款项本准备给成教院购 置教学设备.1996年11月20日,王宝玺将其 中29200元入了财务账,余款60ll0.5元未 入账,由王宝玺私自保存并使用,将其中3万
余元私自顶了其任职期间花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宝玺个人 贪污106770.5元,汤春雅个人贪污24212.4
元,杨晓彬个人贪污21952.4元,尚金陵,栾 香山分别贪污12660元.遂以贪污罪判处王 宝玺有期徒刑l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汤 春雅和杨晓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 月,缓刑4年;尚金陵,栾香山分别判处有期徒 刑1年,缓刑2年.
此案一审宣判后,王宝玺等被告不服, 已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将于近期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量外事资助也敢私
现年41岁的王永臣捕前系
学院财务处处长,与他一同"落霉
刑的还有该处副处长张景龙(男, 另一副处长尚建民(男,42岁).
1996年9月,陕西经贸学院
西分行陵园路办事处
设立1 点,由该院财务处办理有关储蓄
务,银行按期支付"代办费".根
定,收入应入财务账.但王,张,尚
规定,私设了"小金库".
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
意张景龙,尚建民以"特办费"名义
"小金库"领出现金28000元,3人狂 各分得9300元,张景龙分得9400 1998年6月至10月,经贸学
出纳田某2次领取代办费3553l
被告人王永臣将其中8.5万元截
张景龙,尚建民以"特办费"名义
12000元,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单位 等支出外,3被告人将其中6458~ 王永臣,张景龙各分得22862元, 得18862元.
1999年3月,因院长离任,上纫
贸学院财务进行审计,王永臣等人 露,于同年5月至7月先后在梅园 区招待所,吐哈公寓,温泉宾馆四次J 销毁凭证单据.由于抽取凭证单据 22SHAANXISHENJI《陕西审计)2000年
不平,王永臣决定其和张景龙,尚建民各退交 11000元,共计33000元.为了掩盖截留 85000元的事实并伪造了给财务处17名工作 人员每人发津贴及劳务费5000元,共计 85000元的假单据冲平了支出.
1998年6月1913,和原陕西工商学院 建立院校合作关系的比利时某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向陕西经贸学院汇寄了第一笔资 助款66150美元.王永臣等3名被告人合 谋为个人兑换美元,他们将美元非法套出 后.以"善经学"的假名存入银行,同年9月 罪态度尚好,决定对张,尚2人在原有刑期 的基础上,分别判处缓刑.
原任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处长的李俊 在三校合并后,于1996年7月任经贸学院 学生处处长.与他同案受审的庄长捷原为
工商学院学生处毕业分配办公室主任,后 任经贸学院团委副书记.蒙管河,捕前任经 贸学院学生处内勤兼出纳.
李俊,庄长捷在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 工作期间,于1996年将当年向应届毕业生 613以"黄芳"的名字转存:1998年底,他们 将66150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差价及利息私 分,其中王永臣和张景龙分得24600元,尚 建民分得206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案件 初查时,王永臣主动坦白了他和张,尚2人 私分"小金库"公款的事实.此案经雁塔区 人民法院审理,王永臣以贪污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缓刑5年;张景龙以贪污罪判处 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尚建民以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
此案一审宣判后,张景龙,尚建民不 暇..匕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据 相关情节从轻判处.西安中院考虑张景龙, 尚建民在案发前后积极退交全部赃款,认 收取的"教育补偿费"49.1万元中的16.4 万元隐瞒截留,两人先后私分l0万元,各 得5万元.
此次案发,李,庄两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 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而蒙管河在学生处工 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15300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现年59岁的高汝聪原是陕西工商学院 总务处处长,学校合并后出任陕西经贸学院
总务处处长1997年,高汝聪负责经贸学院综 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
. 当年5月,施工方北京某单位在表示 有"好处费"时,高汝聪让对方与总务处基 建科水暖工程师虞颖(女,36岁)"谈".嗣 后,双方签订
并支付了第一笔预付 款.同年5月1013,高,虞2个按约定到西 安金地大厦208室,收受贿赂4万元,2人 各分得2万元存入银行.同年8月,两人分 别又收受贿赂1万元.
1999年11月2513,高汝聪经陕西省 教育局纪工委的教育,交代了全部受贿事 实,高,虞2人退缴了赃款6万元. 1996年4月和6月,高汝聪指使李国 锋(经贸学院总务处财务科科长兼会计)将 办
班的收入,学院的奖励共71520元 不要入账.除按约定支付伙食费,劳务费及 零星支出外,剩余34657元,被高汝聪,李 国锋,蒋亚莉(女,总务处财务科出纳)3人 先后私分,其中高分到11000元,李分到 13657元,蒋分得10000元.
雁塔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和贪污罪 决定对高汝聪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虞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4年;李国锋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2年;蒋亚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1年.
一
审宣判后,被告人蒋亚莉不服,以自
己没有贪污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 到西安中院,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蒋亚莉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可 依法从轻处罚,遂就此部分终审判决:蒋亚 莉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对金钱的追求和对个人私欲的放纵吞 噬了他们的良知,使这批高校领导干部走 向铁窗.这其中反映出的问
难道不能使 我们深思么?(曼颖)
《陕西审计)2000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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