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2017-10-27 7页 doc 21KB 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496339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渔政,2002,96号) 2002年 11月 7日,中韩两国就 2003年执行《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现将双方达成的2003年《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1,下称《中方入渔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下称《韩方入渔条件》)、《过渡水域作业船数和管理措施》(附件3)、(2003年度在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的...
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有关问题的 (国渔政,2002,96号) 2002年 11月 7日,中韩两国就 2003年执行《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有关问题达成了,现将双方达成的2003年《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1,下称《中方入渔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下称《韩方入渔条件》)、《过渡水域作业船数和管理措施》(附件3)、(2003年度在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名单)(附件4)、《中韩相互入渔程序和规则变更内容对照表》(附件5)印发给你们,并就2003年实施《协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问题 根据《中方入渔条件》,2003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人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船数为 2531艘、渔获配额 93000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请各海区局、各有关省(市)根据2003年修改后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渔船人渔程序和规则》(下称《中方人渔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将许可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2003年我国渔船在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入渔申请、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以及有关船名册的汇总、通报等工作。 (一)入渔船数的分配 2003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的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别由黄渤海、东海局分配到有关省(市),再由各省(市)逐级分配到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后由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到船。黄渤海区、东海区的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见附件6。为使我国渔船能充分利用韩方许可的作业规模和渔获配额,2003年的人渔船数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按需分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获得入渔许可证的渔船充分入渔。 2、海区局及各省(市)逐级分配人渔渔船时,要向《协定》生效以来实际入渔率和配额完成率高的地区倾斜。对《协定》生效以来发生涉韩渔业违规、买卖入渔许可证和标志牌等地区,按我部《关于涉韩渔业违规案件的通报》(农渔发[2002]4号)和我局《关于明确买卖涉韩水域作业渔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牌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渔政[2002]79号)等文件要求,相应削减入渔船数。 3、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入渔船数分配到船时,要优先考虑有入渔需求、参加过有关人渔知识培训、船舶和渔具符合《中方入渔规则》等规定要求的渔船。对《协定》生效以来发生违规作业、参与买卖入渔许可证和标志牌等的,按上款两个文件的规定,取消2003年的入渔资格,收回标志牌。 (二)渔获配额的分配 2003年的拖网、刺网渔获配额试行共有配额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共有配额由海区局在拖网、刺网作业类型的总配额中划出 20,至 40,组成,剩余的配额分拖网、刺网作业类型,按入渔船数一次性平均分配到船。共有配额由海区局掌握,入渔渔船配额完成好,需要增加配额时,可再次申请,经核实后,由海区局按“先到先得”的原则批准。共有配额的具体数量和管理办法,由黄渤海局牵头,东海区局配合根据以上原则要求研究确定,并于 2002年 11月 25日前报我局同意后执行。 围网、鱿钓渔船的渔获配额按入渔渔船数一次性平均分配到船。 (三)入渔申请资料填报 l、关于拖网渔船船名册的通报事宜。根据中韩双方达成的协议,20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我国的拖网渔船采取通报船名册方式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作业,船名册须在2002年12月20日前向韩方通报,2003年2月1日后凭韩方发放的入渔许可证作业。 上述船名册请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4的格式制作,审核汇总报所在海区局,海区局审核汇总后(东海区的船名册和有关入渔申请资料由东海区局汇总后交黄渤海区局),于2002年12月15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按要求于2002年12月20日前向韩方通报。 2、关于人渔申请资料的上报。拖网渔船的人渔申请资料,请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于2002年12月25日前报所在海区局,海区局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按要求于2002年1月5日前报韩方。国网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请各有关省(市)于 2002年 11月 25日前报所在海区局,海区局审核汇总后于 2002年11月30日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按要求于2002年12月5日前报韩方。 刺网类渔船鱿钓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按《中方入渔规则》办证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黄渤海区局统一汇总后,尽快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便及时向韩方申办入渔许可证。 3、关于办理入渔申请资料的分工。各海区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负责入渔申请资料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为避免发生因申请资料填写不准确延误办证时间,从今年起,各级办理入渔申请资料的职责分工为: 受理申请的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捕捞日志、标志牌的回收和上交,按规定审核入渔渔船的资格,审核船舶登记证书与入渔内容的一致性并上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渔申请资料的复核,按规定统一的格式汇总并上报海区局。海区局负责按《中方入渔条件》和《中方入渔规则》等规定核对船数,统一格式、汇总申请表等,东海区的入渔申请资料由东海区局汇总后交黄渤海区局,统一由黄渤海区局上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审核船数等并向韩方提交。鱿钓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由中国渔业协会负责统一办理并报海区局。 二、关于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作业问题 根据《韩方入渔条件》,2003年,我国许可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船数为1402艘,配额6万吨。韩国渔船的入渔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黄渤海区局协助)完成。黄渤海、东海区局要根据200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作业程序和规则》和《韩方入渔条件》的要求,在一年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工作和程序,做好韩国渔船在我国水域入渔渔船的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船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我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要实施登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外国渔船,按照我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关于过渡水域的作业渔船和管理 (一)我国到韩方一侧过渡水域的作业船数和管理措施按附件3和《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2001年农业部令第47号,下称“47号令”)执行。 2003年我国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的作业船数(包括在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在内)不超过4333艘。其中已经取得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人渔许可的 2531艘渔船,凭海区局核发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入渔标识可以在韩方一侧水域作业。其余的 1802艘,分配到黄渤海区 812艘,东海区 990艘。请海区局分别将该船数尽快分配 到本海区有关省(市)。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47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本省(市)渔船有关材料上报至所在海区局,海区局分别向核定许可的渔船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并按附件3第四条的规定制作发放标识牌,同时,按照附件3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本海区船名册(黄渤海区船名册的顺序号码为C0001至C0812,东海区船名册的顺序号码为C0812至 CI 802),由黄渤海区局于 2003年 7月 1日前以书面和软盘形式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对未按规定取得专项许可证、未进行渔船标识等违规作业的,一律按《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韩方在中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不超过1829艘(包括入渔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1402艘,韩方渔船名册待韩方向我方提供后我局将另行通知)。 黄渤海、东海区局及有关省(市)渔政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在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内发现未通报船名号或未按规定悬挂标识牌的韩国渔船时,要按附件3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迅速报告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三)关于过渡水域联合监督检查。根据协定规定,2003年,中韩双方渔业执法机构将在过渡水域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联检的具体方法和时间,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黄渤海区局提出,与韩方主管机构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关于中韩暂定措施水域的管理 2003年中韩暂定措施水域暂不限制作业船数。已经获准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渔的渔船和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许可的渔船可以凭海区局发放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作业。 请黄渤海区、东海区局按“47号令”的要求,根据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将中韩暂定措施水域许可渔船名录(内容包括序号、船名号、专项许可证号、作业类型、作业水域等)分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渔渔船、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渔船、暂定措施水域作业渔船三种情况,由黄渤海区局汇总后于2003年7月底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有关2002年与2003年的渔船标识牌衔接工作,韩方专属经济区水域、过渡水域、暂定措施水的捕捞日志的回收、汇总和分析,以及2003年捕捞日志的发放等工作,由黄渤海区局按有关规定统一研究部署。有关紧急避难,韩方“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泅、长江口渔场及舟山渔场管理,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的管理等问题仍按我局《关于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渔政[2001]131号)执行。 五、加强管理,防止我国渔船发生涉韩水域违规事件 自《协定》生效实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共有240多艘渔船因违规作业被韩方抓扣,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我对外形象。当前,执行《协定》已成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仅对养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海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持该海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还关系到我国履行《协定》的对外形象,各海区局和各有关省(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涉韩水域违规作业事件。一是深化《协定》和《中方入渔规则》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广大基层渔业管理人员和入渔渔船船长的宣传培训。黄渤海局要组织有关省(市)和有关单位,编印宣传、培训材料,组织基层渔业管理人员和船长进行培训,要将《协定》的有关知识纳入船员培训和考核内容,确保所有海上作业渔船都了解涉韩水域作业的有关规定。对船长未参加过培训的渔船,不得发放许可证。二是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加强涉韩水域的渔船管理,凡不符合《中方入渔规则》及有关规定的渔船,不发给 入渔许可证。同时,加强渔船的进出港签证工作,建立涉韩水域作业渔船的出港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渔船,一律不予签证。三是加强海上的现场管理,各海区局要按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的部署,组织渔政船加强海上作业渔船的监督管理,指导渔船按规定进行作业,严肃查处海上违规作业渔船。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涉韩渔业案件,保障《协定》的顺利实施,维护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由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开展涉韩渔业案件的担保工作,发生涉韩渔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按协会章程加人有关险种后获得相应的权力。涉韩渔业案件的担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商有关海区局按规定研究拟定,报我局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各尽职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海区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目前的分工,将工作职责进行细化,落实到人。今年要重点完善中韩相互人渔的进出水域、渔获日报等通报运行机制,建立通报归档制度。此项工作由黄渤海区局全权负责,并组织实施。今后,对在执行《协定》过程中出现失职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渔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渔业团体或中介组织的力量,发挥其在实施《协定》的作用。 黄渤海区局根据以上要求,尽快制定2003年实施《协定》的具体办法,并部署实施。同时,要将该年度实施《协定》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3年底前报我局。 附件: l、2003年度《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略) 2、200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略) 3、《过渡水域作业船数和管理措施》(略) 4、《2003年度在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名单》(略) 5、中韩相互人渔程序和规则变更内容对照表》(略) 6、韩方水域中国渔船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
本文档为【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