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09]49号
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近年来,一些空气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为满足钢铁、石油化工、煤化工、电子等企业(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需求,在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无人值守生产或者储存并通过管道向使用单位供应空气化工产品;一些使用单位为满足自身的需求,也在其使用现场建设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或者储存并通过管道输送空气化工产品(以下简称“现场供气”)。为统一、规范对“现场供气”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
)中的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二、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与其为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视为一体,统筹规划和管理“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于“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的建设,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新、改、扩建“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暂不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实施制度、分类管理规定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制度,暂不需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准。但是,在项目建设前,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的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供气”的建设选址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条规定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二)新、改、扩建“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凡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件(复印件);
7、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对于“现场供气”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范畴的,暂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备案制度。
(一)“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现场供气”行为前,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文件、资料:
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见附件1);
2、“现场供气”使用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
协议书,并要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现场供气”生产、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供气
(复印件);
4、“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5、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现场供气”生产、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县级安监部门接到“现场供气”备案文件、资料后,应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使用单位发出“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抄报上级安监部门。
(五)“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当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使用单位自建“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及其生产活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六、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的,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或者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也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七、已对“现场供气”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必须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送至“现场供气”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由县级安监部门统一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现场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为使用单位提供“现场供气”的技术服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并保存2年备查。
九、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调查分析辖区内各类空气化工产品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理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的行为,进一步探索“现场供气”的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加强对“现场供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本文下发之日起,省安监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安监函字[2006]167号)、《关于设置在使用单位的气体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8]59号)、《对<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鲁安监函字[2008]190号)废止。
附件: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2、“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产品及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主要产品及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供气”点的基本情况
“现场供气”点的模式、品种及能力
“现场供气”点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等技术资料,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
“现场供气”点的主要安全措施
附件2
“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A〕 B 号
C: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 D 备案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 D 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备案单位;第二份:申请单位;第三份:上级单位)
说明:A—年代
B—顺序号
C—申请单位名称
D—“现场供气”设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