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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 案例

2019-09-04 5页 doc 17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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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 案例9、光华寮案 陈之迈诉光华寮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1986年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1987年 【案情】 光华寮(“寮”在日文是宿舍之意)是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一千平方公尺的五层楼房。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日军侵华期间所了...
国际法渊源 案例
9、光华寮案 陈之迈诉光华寮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1986年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1987年 【案情】 光华寮(“寮”在日文是宿舍之意)是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一千平方公尺的五层楼房。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日军侵华期间所了掠夺的财产所得的公款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的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要求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八人搬出该寮,被王炳寰等人严词拒绝。台湾当局遂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4日,重新判决,将该寮判归台湾当局。被告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6日,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 告于1987年5月30日再上诉于日本最高法院,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并请最高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裁定。 【诉讼】 京都地方法院在1977年9月16日的判决中判定: 1.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日本侵华掠夺财产的资金将该寮买下,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该寮成为中国的国家财产。 2.日本于1972年9月16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政府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唯一的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继承了前中国的一切国家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原告于1977年10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大阪高等法院在1982年4月14日作出判决称:台湾“中华民国仍然是在国家体制下现实地统治着台湾及其周围岛屿、是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上还未完全地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大阪高等法院根据这个理由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在1986年2月4日,改变1977年9月16日的判决,把光华寮判归台湾当局。王炳寰等不服判决,像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26日对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判决中称: “1.光华寮的学生认为该寮是由变卖日本侵华掠夺物资的资金购买一事,没有充分证据。该寮是中华民国“政府”为解决留学生之生活困苦而购买的。 2.在国际法上,旧政府完全消失后,其财产完全由新政府继承。中国的国民党政府虽然已被推翻,但现在仍占据在台湾及其他小岛上,还没有完全被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能控制台湾地区,也就未能控制其国外的全部财产,因此,中国由国民党政府登记的在日本的财产光华寮的产权尚不能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阪高等法院认为,光华寮之能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一个从该寮的性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属性,该寮的现状等情况考察,根据上述理由,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述。 王炳寰等继续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作出裁决。 【评注】 新政府成立以后,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内外的一切财产,这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本案涉及我国在日本的一项国家财产的产权继承问题。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在1977年的判决中肯定该寮是中国的财产,然后认为中日建交之后,中国有权继承在日本的中国财产。该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该法院在1986年的复判和大阪高等法院在1987年驳回上诉的判决,却认为中国的前政府还没有完全被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取得完全的财产继承权。这两个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它们把“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新政府是否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它们完全忽视了日本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大阪高等法院说:光华寮能不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要从该寮的性质、用途、资金的来源和属性以及该寮的现状等因素去考察。编者认为这个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一项财产能不能由新政府继承,首先和主要决定于该财产是不是国家财产。其次是该财产的所在地国和继承国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至于该财产是不是新政府所能控制,该财产是作什么用途,那是无关重要。 就光华寮来说,第一,该寮是国民党“政府”在1950年购买并于1961年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登记的。这就肯定是中国的国家财产了。就退一步像大阪高等法院所说的那样“资金的来源和购买的目的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这也不影响该寮是中国国家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国家财产,新中国政府就有继承的权利。 第二,日本政府已于1972年与我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日本已承担了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的义务。根据习惯国际法,承认的重要后果之一是相互承认彼此的法律和法令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后,就对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国外财产的产权作了郑重的声明,表明所有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当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中日建交后,这些声明对日本耶是有效的。日本有义务保护我国在日本的国家财产,不应让任何人侵犯,包括前 1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上卷,第160页。 登记人的侵犯。大阪高等法院说中国还不能控制前政府现在控制的地区,因此还没有完全的继承权。如果说,光华寮是在台湾,我国暂时的确还不能接管,但光华寮是在日本的,作为与日本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完全有权要求日本对我国的国家财产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排除外来的干扰。 国家有保护外国的财产的义务,台湾当局侵犯我国光华寮的产权,日本不但不给于保护,反而接受一个无权代表中国的实体侵犯我国的产权,并把光华寮判给这个不能代表中国的实体。这种侵犯中国国家财产的行为,日本政府是应承担国际责任的。 8、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 杰克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1979年—1986年 【案情】 1979年11月,美国阿拉巴马州杰克逊等九人在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起诉,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清朝末年发行的湖广债券的本息。该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60天内到庭,否则便进行缺席审判。 所谓“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末年为了筹集资金修筑湖南湖北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进内的川汉铁路而发行的一笔债券。这条铁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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