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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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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 法定原则 第30卷第4期 2011年7月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QUJINGNORMALUNIVERSITY Vo1.30No.4 Ju1.2011 一学术短论?科研信息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张兴波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云南曲靖655000) 摘要:无证经营重要的国家资源是否...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 法定原则 第30卷第4期 2011年7月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QUJINGNORMALUNIVERSITY Vo1.30No.4 Ju1.2011 一学术短论?科研信息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张兴波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云南曲靖655000) 摘要:无证经营重要的国家资源是否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也颇有 争议.基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价值目标,基层司法实务界的同志多数认为应按非法经营罪 追究刑事责任.拟从一起无证经营煤炭案件的处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正确适 用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煤炭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罪 中图分类号:1991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79(2011)04—0123—02 一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以来,行为人王某某,段某某在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 投资2O余万元,在某县稗子沟村大松毛地(地 名)从事原煤购销经营活动,非法收购和销售原 煤1000余吨,涉及金额20余万元. 二,县级相关部门定性处理及上级检察机关 2010年4月21日,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王某某,段某某涉嫌无证从事原煤购销经营 活动,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事实后,认为二人的 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故 将案件移送该县公安机关处理.该县公安机关 审查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 条,第49条的规定,煤炭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产品,王某某等人未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和许 可,擅自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产品,其行为 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 一 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立案侦查,侦 查终结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检察院审查 后认为,王某某和段某某二人在未办理《煤炭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囤 积和销售原煤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属 新型犯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两高”也没有明确 的司法解释,为慎重起见,向上级院请示.上级 院审查后认为,未经许可和批准擅自经营煤炭产 品的行为,虽然违反煤炭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不 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案情分析 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没有争议,上级检察 机关改变下级检察机关定性的关键是该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 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笔者认为,上级院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县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 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上并非如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是: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该项的两个关键 点分别是”未经许可”和”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 卖物品”.从本案来看,无证经营肯定是”未经 许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煤炭是否属 收稿日期:2011—04—19 作者简介:张兴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研究. ? 123? 第4期曲靖师范学院学报第30卷 于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物品.而现行煤炭 法,从头至尾都没有关于煤炭是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限制买卖物品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煤炭法》第48条的规定是:”设立煤炭经营企 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由国务院指定 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 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显然,该条仅仅规定了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需经批 准,并没有规定煤炭是属于专营,专卖或者限制 买卖物品.该法第49条的规定是:”煤炭经营 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 活动.”该条虽然对非法经营煤炭产品设立了禁 止性规定,但并没有设定刑事责任. 其次,《煤炭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并没有对无证经营煤炭产品的行为设定刑事责 任.该法第71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法第 48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 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显然,《煤炭法》仅对”未经审查批准, 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行为设定了”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就该种 行为设定刑事责任.而该法第70条,第72条, 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和第80条分 别对以危险方法采矿,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阻碍煤矿建设,破坏煤矿设施,违法发 放煤炭采矿证以及煤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等违 反煤炭法的相应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第三,无证经营煤炭产品的行为也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有个兜 ? 124? 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那么无证经营煤炭是不是属于”其他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这个问题 实践中确实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这一条规定 比较灵活,机动性强,自由裁量幅度大,似乎只要 是司法机关认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行, 事实上并非如此.在97刑法实施以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分别就非法经营 罪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 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做了列举性的规定,笔 者目前见到的主要规定有:非法买卖外汇,骗购 外汇,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擅 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 行营利活动,传销犯罪,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 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擅自设立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务经营活动等九类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 刑事责任.在”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 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 为”作出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罪刑法定” 的原则,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情形,是 不宜作为犯罪处罚的.否则,就违反了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 定”原则.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无证经营煤炭的行为,虽然违反 了《煤炭法》等行政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但是 并未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将该种行为列举 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 作为犯罪处罚,因此,该案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 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实践中也可以建议公安 机关撤回案件,同时建议煤炭主管部门或者工商 管理等部门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红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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