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
法定原则
第30卷第4期
2011年7月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QUJINGNORMALUNIVERSITY
Vo1.30No.4
Ju1.2011
一学术短论?科研信息
无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一起无证经营案例的处理看罪刑法定原则
张兴波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云南曲靖655000)
摘要:无证经营重要的国家资源是否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也颇有
争议.基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价值目标,基层司法实务界的同志多数认为应按非法经营罪
追究刑事责任.拟从一起无证经营煤炭案件的处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正确适
用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煤炭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罪
中图分类号:1991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79(2011)04—0123—02
一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以来,行为人王某某,段某某在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
投资2O余万元,在某县稗子沟村大松毛地(地
名)从事原煤购销经营活动,非法收购和销售原
煤1000余吨,涉及金额20余万元.
二,县级相关部门定性处理及上级检察机关
2010年4月21日,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王某某,段某某涉嫌无证从事原煤购销经营
活动,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事实后,认为二人的
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故
将案件移送该县公安机关处理.该县公安机关
审查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
条,第49条的规定,煤炭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产品,王某某等人未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和许
可,擅自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产品,其行为
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
一
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立案侦查,侦
查终结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检察院审查
后认为,王某某和段某某二人在未办理《煤炭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囤
积和销售原煤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属
新型犯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两高”也没有明确
的司法解释,为慎重起见,向上级院请示.上级
院审查后认为,未经许可和批准擅自经营煤炭产
品的行为,虽然违反煤炭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不
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案情分析
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没有争议,上级检察
机关改变下级检察机关定性的关键是该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
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笔者认为,上级院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县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
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上并非如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是: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该项的两个关键
点分别是”未经许可”和”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
卖物品”.从本案来看,无证经营肯定是”未经
许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煤炭是否属
收稿日期:2011—04—19
作者简介:张兴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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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曲靖师范学院学报第30卷
于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物品.而现行煤炭
法,从头至尾都没有关于煤炭是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限制买卖物品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煤炭法》第48条的规定是:”设立煤炭经营企
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
;由国务院指定
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
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显然,该条仅仅规定了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需经批
准,并没有规定煤炭是属于专营,专卖或者限制
买卖物品.该法第49条的规定是:”煤炭经营
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
活动.”该条虽然对非法经营煤炭产品设立了禁
止性规定,但并没有设定刑事责任.
其次,《煤炭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并没有对无证经营煤炭产品的行为设定刑事责
任.该法第71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法第
48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
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显然,《煤炭法》仅对”未经审查批准,
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行为设定了”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就该种
行为设定刑事责任.而该法第70条,第72条,
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和第80条分
别对以危险方法采矿,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阻碍煤矿建设,破坏煤矿设施,违法发
放煤炭采矿证以及煤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等违
反煤炭法的相应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第三,无证经营煤炭产品的行为也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有个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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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那么无证经营煤炭是不是属于”其他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这个问题
实践中确实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这一条规定
比较灵活,机动性强,自由裁量幅度大,似乎只要
是司法机关认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行,
事实上并非如此.在97刑法实施以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分别就非法经营
罪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
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做了列举性的规定,笔
者目前见到的主要规定有:非法买卖外汇,骗购
外汇,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擅
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
行营利活动,传销犯罪,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
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擅自设立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务经营活动等九类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
刑事责任.在”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
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
为”作出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罪刑法定”
的原则,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情形,是
不宜作为犯罪处罚的.否则,就违反了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
定”原则.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无证经营煤炭的行为,虽然违反
了《煤炭法》等行政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但是
并未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将该种行为列举
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
作为犯罪处罚,因此,该案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
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实践中也可以建议公安
机关撤回案件,同时建议煤炭主管部门或者工商
管理等部门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红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