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12年913电梯坠落事故处理结果(12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28人受不同形式处理。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
根据事故调查组发布的报告,多家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分公司、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分公司管理、指导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证书资质不符和要求(有证的不干活,干活的没有证);
?进场施工手续不完备,未履行相关手续;
?未对项目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超期3个月未申报检测,安装有问
,未进行日常有效检查和保养);
?特种设备未有有资质的操作人员操作;
其实上述问题,在很多单位普遍存在,如果不是那么多人一起去挤这部死亡电梯,这些问题好像也不是什么问题。这就是目前很多单位领导对安全的普遍认识水平。所以安全干部要像历史上的许多名臣一样要敢于建言,为员工负责、为企业负责,毕竟这也是一种职业精神。其实,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比较容易的,别说要1800万,18万就可以解决。
报告中说直接损失是1800万,估计主要是死亡赔偿金,那部升降机不损坏估计也要报废了。但损失只有这么多吗?19个家庭要遭受精神折磨;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失去了升迁机会(毕竟能受处分后东山再起的是少数人);相关的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失去了资质,还要被政府罚款(100万是起码的,被没收的一栋楼就远不止这个数了),更重要的是建筑公司(祥和建设集团)的这个做到一半的项目咋收拾还是个未知数。可以想象得到,这个建筑公司的老板(祥和建设的那个实际承包人)悔到肠子都青了,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用我们的软件帮助他规范管理的话,他不会再纠结会花多少钱。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以及安全员如果尽责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记录,事实上是可以有机会免除刑事责任的,估计他们没有那么做。
安全生产没有特效药,重在预防,金字塔模型不是忽悠人的理论,小的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大的问题就可以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这个案例中,希望企业管理者们能吸取到教训,智者总是能够从别人的教训中获得经验;愚者总是不断遭受新的教训。
根据最新消息,相关人员处理结果如下:
1.易少锋,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易金堂,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肖锦全,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内、外墙粉刷施工项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魏劲松,男,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杜三武,男,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维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丁炎明,男,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部总监代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王君,男,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易少启,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党委书记,东湖景园C区施工实际承包人,罢免区人大代表资格,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张仕宏,男,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万克俊,男,中共党员,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正,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安全监管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刘维宏,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罢免区人大代表资格,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刘松,男,中共党员,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夏国胜,男,中共党员,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履行总工程师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刘阳,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6.张保忠,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总工程师(原和平分站站长),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7.罗时彦,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党委书记兼洪山区建管站站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王伟震,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杨凡,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武汉市副局级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方东生,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雷小明,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林良根,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查违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袁建梅,女,中共党员,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丰巍,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五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徐国强,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余海斌,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局副调研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吴汉泉,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甄别,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