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奖励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0.06.21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九號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者。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
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
冊,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
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辦理一次。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申請日期,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簽名蓋章, 基性別, 出生年月日, 申 請 人 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資,或護照號碼,,
料 住,居,所地址,
聯絡電話,
重 要 事 蹟 , 服務時數 時
,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負責人 意見 核 章
審查機關意見 首長核章
附表二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申 服 出國民身分
請 務 生證統一編
等 時 姓名 性年號,或護住,居,所地址 電話 志願服務 審查機關 次 數 別 月照號碼, 運用單位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