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马存利老师博客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学术类研究生参考)
发表时间:2010-12-8 14:58:00 阅读次数:48 所属分类:研究生
西方法哲学流派
三大法哲学流派的比较图略
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 S. Maine)
(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
霍布斯(Hobbes, 1588-1679)
洛克(Locke, 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天赋人权)
(四)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