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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19 6页 doc 42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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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旅行综合保险条款B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范围内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活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下列损失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个人法律责任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须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获得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人民币。 (二)旅程取消、缩短 被保险人如因下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旅行综合保险条款B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范围内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活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下列损失在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个人法律责任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须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获得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人民币。 (二)旅程取消、缩短 被保险人如因下列原因而须取消或缩短原有行程,并且不能退回已缴付的费用(包括团费、机票和其他旅游费用)时,可以获得赔偿:     1)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突发性疾病需住院紧急治疗、或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     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生命安危并需住院及时救治的急性疾病。     2)预先目的地发生被保险人不能预见的罢工、暴动、骚乱或恐怖活动;     3)在出发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住所因火灾、爆炸或自然灾害而导致严重毁损。 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 (三)行程延误 在旅途中,被保险人所乘坐的旅行社事先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因遭受罢工、暴动、骚乱、恐怖活动、机械故障或恶劣天气的影响而延误超过8小时,可以获得赔偿。 行程延误每满8小时,赔偿200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600元人民币。 (四)行李延误 在旅游期间,由于以下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托运的行李延误超过8小时而须购买必须的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可以获得赔偿: 1、 恶劣天气; 2、 承运行李的运输工具发生机械故障; 3、 行李承运人的疏忽、过失。 累计赔偿限额500元人民币。 (五)飞机遭劫持导致的行程延误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前往任何所住城市以外的旅游目的地时,如因所乘飞机遭到劫持而导致行程延误,可以获得赔偿。 每天赔偿500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5000元人民币。 (六)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的损失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所有的行李和随身财物在旅行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所造成的遗失或损坏,可以获得赔偿。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财物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免赔额50元人民币。 (七)旅行证件的遗失 被保险人在旅游途中如遗失旅行证件需缴付补领证件的费用(不含交通费、住宿费),可以获得赔偿。     累计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每次事故免赔额50元人民币。 除外责任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亲属关系;     2、为第三者所有但由被保险人托管或支配的财产;     3、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4、因被保险人行李或个人随身财物中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或爆炸所导致的责任;     5、因被保险人使用或驾驶汽车、飞机、船艇导致的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取消或缩短原有行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经济原因而取消或缩短行程; 2、 签定旅游时,被保险人已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可能会影响其旅程的重大疾病; 3、 签定旅游合同时,预定目的地即已发生罢工、暴动、骚乱或恐怖活动;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其住所发生火灾或爆炸; 5、 投保前被保险人住所已发生火灾或爆炸。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行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旅游合同约定的出发日期以前,出发地或目的地已发生了罢工、暴动、骚乱或恐怖活动的; 2、所乘坐的是旅行社自有的交通工具导致的行程延误以及其他因旅行社责任导致的行程延误。 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被保险人的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自然损耗或磨损; 2、 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3、被海关或行政部门没收或扣留;     4、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第七条  对于被保险人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中的易燃、易爆和易碎物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手提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摄象机、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遗失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后,在8小时内不通知有关航空公司、酒店或旅行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脱团进行旅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种,可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一)在旅游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内,被保险人登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起至本次旅游结束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止。但旅游期间最长不超过30天,对保险责任第(二)项可以扩展至旅游合同起始日前七天,; (二)保险期限为一年,不论一年中旅游多少次,每次旅游都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但每次旅游起止日期最多不超过30天。 每次旅游指在旅游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内,被保险人登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起至本次旅游结束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止。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施救,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警方报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与本保险有关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个人法律责任的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获知索赔信息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没有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支付的赔款确定,但每次事故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的赔付总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事故经过的情况说明、由相关机构或两名以上(含)证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出具的事故证明、相关机构出具的伤亡证明、财产损失清单、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或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如果引起诉讼或仲裁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还应提供判决书或仲裁书。 第十八条  旅程取消、缩短导致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已缴纳费用与应退还费用的差额确定,保险期限内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旅行社的收款和退款收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九条  行程延误导致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延误的正常启程时间计算,保险期限内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相关运输公司或旅行社出具的延误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李延误导致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购买个人日常生活用品所支付的实际金额确定,保险期限内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相关运输公司或旅行社出具的延误证明、所购买生活用品的发票或收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飞机遭劫持导致行程延误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所延误的正常到达目的地的天数计算,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出具的延误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行李和随身财物的实际损失计算,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件、每套和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事故经过的情况说明、由相关机构或两名以上证人(不含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出具的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被保险人的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因盗窃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四)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窃的财物找回,应将该财物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物,则该财物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旅行证件遗失导致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补领旅行证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计算,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保险期限内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补领证件手续费的发票或收据、由相关机构或旅行社出具的旅行证件遗失补领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是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旅游合同终止日期跨越一年期保险的终止日期,则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旅游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生效后,保险人不退还已交保费。如在购买本保险后并于保单生效前,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原定旅行而撤消本保险的,保险人将收取保费的10%作为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费。 第三十条 本条款中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赔偿限额:指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每次旅游期间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 脱团:指被保险人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过程中,脱离该旅行团队自行游玩的行为。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保费表一(按旅游合同规定起止日期) 旅游合同规定起止日期(天数) 保费(人民币/元) 1-5天 15 6-10天 20 11-15天 25 16-20天 30 21-25天 35 26-30天 40 备注 承保的旅游起止日期最高不超过30天。如到旅游目的地是港澳台和其他国家,保费加收20%。 二、保费表二(一年期) 年缴12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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