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
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编辑甘肃省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 新农保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
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 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市州政府确定。 第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整合办公资源~落实工作经费。有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由市州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
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
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
。试点县市区
报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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