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名录
附件四: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项目
代建单位预选名录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1
有关说明
1、本表供符合杭州市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项目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进入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代建预选名录时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杭建村改发〔2010〕5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3、房地产企业以其在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申报预选名录的,或在单位业绩申报时将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一并计入的,需同时填写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提供材料均为A4纸。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2
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企业资质 资质证号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企业网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企
业
简
历
3
企
奖
业
励
受
和 过
处
何
罚
种
企
业
申
报 (章)
意
年 月 日 见
审
核
单
位
(章) 意
见 年 月 日
备注:
4
控股项目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
项目公司名称
项目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占企业股份比例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公司详细地址
项目公司网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受过何
种奖励和处罚
备 注:
5
企 业 开 发 业 绩 情 况
时间
年 年 年 备 注 项目
填写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竣工房屋建筑
开发
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情况。 面积(万?)
建设
施工房屋建筑 填写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
情况 / /
面积(万?) 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情况。
合格品率(%)
工程
优良品率(%) 质量
情况 是否有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
6
申请前三年企业已完成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
或代建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项目
工程质量
自建或代是否有 序项目规模 完成投资 开工 竣工 合格 评杯项目名称 建情况说备 注 重大工 号 (万?) (万元) 时间 时间 品率 率 明 程质量
(%) (%) 事 故
7
申请上一年度企业在建住宅建设项目
或代建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项目
项目规模 投资 自建或序开工 (万?) (万元) 项目名称 代建情备注 号 时间
况说明 总规模 在建规模 总投资 完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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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有职称专业人员
职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专业
建 筑
结 构
财 务
经 济
统 计 其他相关专业 小 计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类别 姓名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9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国 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照
片 专业 职 称
职务 任职时间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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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经理简况 姓名 国 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照
片 专业 职 称
职务 任职时间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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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职 务 学历 专 业 职称 职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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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职 务 学历 专 业 职称 职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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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一、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验资
复印件,
3、企业规章
,包括单位组织结构及
说明等,,
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单位和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业绩证明资料,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7、若房地产企业以其在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申报的~或在单位业绩申报时将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一并计入的~需同时提供下属控股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项目公司章程,
8、单位业绩申报中包含有拆迁安置房代建项目的~应同时提供项目委托代建
,
以上材料均为A4纸。其中上述第1、2、4、7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
二、其它事项:
1、企业开发业绩情况表中~竣工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以项目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依据~施工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以项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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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为依据,竣工与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均为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2、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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