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从我院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现状出发,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各学科、专业现有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
第三条 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一定要坚持
,公正合理,切实保证遴选质量。
第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如确系学科发展需要,亦可于非遴选年在部分专业内进行增选。
第六条 院学位办公室负责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第七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
,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具有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院级以上课题,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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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学术指导能力,至少能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并能讲授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
5、外语水平能够适应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第八条 对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同时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遴选年龄延长到在退休前能带完一届(3年)研究生。
第九条 对超过遴选年龄,但尚有在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将继续担任导师至研究生毕业,期间不再承担新的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十条 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人员可不受是否具有硕士学位的限制。
2、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过院级及院级以上科技奖励。
3、有作为硕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4、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学术团队。
第三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已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简况表》,经所在研究所(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学位办公室复核。
第十二条 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者的申报程序:
1、由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同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专著及成果奖励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申请者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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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者所在研究所(院)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院学位办公室复核。
第十三条 经院学位办公室复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建立严格的回避
。凡申请者本人及亲属一律不参加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 对遴选工作中遇到的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以及署名提出的有关遴选过程或结果的申诉和异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接受院研究生临床教学基地及与我院有合作培养研究生
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其遴选条件和程序与我院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对虽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但没有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做为带教导师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新遴选的指导教师在带教前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度指导研究生不得超过2名,当年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者不得超过3名,两院院士不限。
第十九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若连续三年不具备培养硕士生的条件或不承担培养硕士生的任务,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做出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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