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算原则
第三章 结算机构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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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
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
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算原则
第三章 结算机构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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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
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
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
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
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会员和
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
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
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
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
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
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 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
“即时” 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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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 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
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
银行。
第七条 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 结算机构
第八条 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
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
(二) 办理结算业务;
(三) 控制结算风险;
(四) 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
务;
(五) 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
(六) 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七) 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
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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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以备查询和
核实。会员必须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商
业秘密。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交易所的保证金托
管银行。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负责管理会员和客户在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
易中的资金。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是结算结果的实际执行者,负责清算工作。清算
是指当期结算完成后针对交易成员之间应收应付的实际资
金划拨。
第十五条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T+1清算原则。所谓T+1
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
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各托管银行开设专用的保证金账户,会员和投资
者须在托管银行开设专用清算帐户,用于资金的清算。 第十七条 交易所与会员、客户之间资金的划转通过交易所专用保证
金账户和会员、客户的专用清算帐户办理。托管银行负责会
员和客户交易资金的存管,提供银现转账、交易结算资金存
取及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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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对会员和客户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的资
金实行分账户管理,为每一位会员和客户设立明细账户。实
时登记核算每一账户资金转入和转出;每日一次对前一交易
日盈亏、手续费、延期费等进行划转。
第十九条 会员、客户在银行工作时间外及清算时间内不能出入金。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的实时结算,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其结算内
容包括计算浮动盈亏、平仓盈亏、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每日的日终结算,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其结算内容包
括计算浮动盈亏、延期费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就未平仓的买入和卖出头寸隔夜产生
的延期费进行结算。收取与支付的费率根据《延期费管理
办法》,由价格委员会确定。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情况对以
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各种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盈亏=(平仓价格,持仓价格)×买入量 或 (持仓价格,
平仓价格)×卖出量
手续费=建/平仓价格×成交数量×0.8‰
延期费=建仓价格×成交数量×延期费率 第二十四条 日终结算完成后,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随时查
看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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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与客户可以及时取得并保存相关结算数据。对有关
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数据生成24小
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和客户没有对结
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其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规会员和客户的处罚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
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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