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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26 5页 doc 16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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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 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 1 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 (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设区市应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 (二)制定并实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 (三)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运行; (四)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等。 整合市级分散设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研究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重要事项。已经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整合到位的,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 (四)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省政府统一发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级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公共资源 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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