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1、2010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
(1)杨文辉,IPO审核有关问题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比照创业板规则要求。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正在刑罚执行期,肯定不行。
( 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罚款处理的机关出文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另有标准。
(2) 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1、2010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
(1)杨文辉,IPO审核有关问题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比照创业板
要求。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正在刑罚执行期,肯定不行。
( 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罚款处理的机关出文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另有标准。
(2) 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
(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出具的文件中,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1) 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
( 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三年重大违法不能上市,有的个人股东在刑罚期内,也不能上市。
3、 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笔记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板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审核过程中掌握的比较严格,如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会有这种情形发生。
( 对于犯罪,一定要慎重:
期内犯罪的,肯定不符合;在执行期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还是受点影响。但是犯法,不影响其民事权利。
( 刑罚执行完多久可以申报?具体把握时参照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
( 家族企业内某人以前有过犯罪,现在没有股权了行不行?也要慎重,因为股权安排可以有很多规避的措施,一般不会被认可,且家族企业会当做一个整体来看待。
4、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记录:
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没有量化标准,兜底条款: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要关注处罚的次数、频率,比如刚刚处罚完,再次又因同类问题受处罚的,问题就比较严重;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主板对此是没有明文禁止的,但是也是审核关注内容,核心是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以及该诚信问题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影响。
他们的重大违法范畴等同上市公司的标准,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两种情况;对此类重大违法行为不简单参照36个月的标准,而是关注其是否存在该类行为,以及该类行为引发的诚信问题及其对发行主体的影响,尤其是个人犯罪行为,如果该人是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则会重点关注该发行主体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对于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同样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可参考《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另外也可以参考: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看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关系、看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看犯罪主观意识上是故意、过失还是疏忽,还看刑法期限等。
5、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有关审核部分)
(1) 杨文辉,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
( 重大违法行为:
( 主板也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犯罪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不符合申报条件;犯罪行为在报告期之外,处罚在报告期内,证监会正在研究。可以参照《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从个人(企业)的诚信、犯罪的性质、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很重要,保荐人要做好尽职调查、从严把握。
(2)毕晓颖,创业板非财务审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按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掌握(按IPO管理办法)。
6、2011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业务培训部分
(1)主板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发行部审核一处处长杨文辉)
( 重大违法行为
( 关注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结合处罚机关的认定、具体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综合判断。
( 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主板虽无强制要求,但亦须重点关注。
( 关于刑罚不仅关注36个月内的(要更严格),从严掌握但没有具体标准。关键要从诚信经营的角度考虑,还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例如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等)、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一般来说,让没有污点的企业先上市,有污点的要等,改过自新的可能给机会。
(2)第八部分,创业板非财务审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按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掌握(按IPO管理办法)
7、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
IPO法律问题(杨文辉)
(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实际控制人要讲诚信,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要重点小心,至少报告期内不要受处罚。报告期外的,要结合犯罪情形综合判断。《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对此有参考价值。
8、《2012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四IPO审核的相关问题》(处长 段涛)
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对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的从业经历也要重要审核,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披露,怎么起算将与创业板、法律部进一步讨论商定。”
9、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
( 近三年控股股东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报告期转让、注销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均应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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