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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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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颁布时间:2009-6-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颁布时间:2009-6-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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