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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doc

2018-01-07 18页 doc 39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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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doc彭宇案件.doc 【龙虎网报道】轰动南京的“彭宇案”前天暂告一段落,彭宇一审败诉。昨天,读者们对彭宇输官司提出许多疑问,记者就此一一采访了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这太冤枉了!以后还有人敢做好事吗?”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
彭宇案件.doc
彭宇案件.doc 【龙虎网报道】轰动南京的“彭宇案”前天暂告一段落,彭宇一审败诉。昨天,读者们对彭宇输官司提出许多疑问,记者就此一一采访了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这太冤枉了!以后还有人敢做好事吗?”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前天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前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第一焦点]为什么认定是无过错的相撞 在一审判决书中不难看出,法院认定了两人存在“相撞”这个事实,但并没有认定“谁撞了谁”。“相撞”与“谁撞了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院作出两人相撞的决定,依据的是如下的证据锁链,串连的观点大致为四点: 第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大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第二,“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第三,“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200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本案中,老太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瞬间相撞,发生事故。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在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两人相撞了,所以才使用“公平原则”。所谓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彭宇因此“补偿”老太40,的相关费用。 [第二焦点]老太家人拍摄的笔录为什么被采用 本案中,证人陈先生和一份派出所的原始笔录最有可能真实还原当日现场。 证人陈先生说,“当时,我没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轻人(彭宇)走过去扶她,我也赶过去扶老太,后来我用手机给老人家人打电话,这个过程中,老太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庭上,老太坚称自己不认识陈先生,一时间舆论哗然。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没有看到老太摔倒的瞬间,所以就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那么那份派出所的原始笔录又在哪里呢?据了解,当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现已无法提供那份原始笔录;倒是老太儿子曾拍摄过那份原始笔录,并将照片提交给法庭作为呈堂证供。这份“电子文档”中大致说,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就此,众多热心读者质疑:“按理说,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应该由独立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调取,现在派出所都说原始笔录找不到了,而老人儿子是什么时候拍到原始笔录的,我们从电视媒体得知,老人儿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这份‘证据’就不得而知了,我们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一个交待!” 彭宇律师高式东说,庭审中多次提到的“电子文档”,其实就是照片,“当初大家签名按手印的原始笔录不见了,我们一直在质疑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彭宇再三申明‘电子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 但老太的律师唐宁则表示,“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 这份“电子文档”的内容被法院采信。 [第三焦点]法官可以推理断案吗 判决书摘要: 判决书中称,“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读者疑问:凭借常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撞伤他人了吗 “判决书里多处提到了‘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难道凭借常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撞伤他人了吗?”“法律上说‘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现在似乎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小伙撞人,为啥推理来推理去却是小伙有责呢?”读者们不解地问。 专家说法:民法中不适用“疑罪从无” 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袁胜寒律师一直在关注本案,对此,他解释说,“疑罪从无”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中有“疑罪从无”的和“无罪推定”的原则,通俗一点说,理由证据不充分即是无罪,“以往的年代,曾经宣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现在的刑诉制度则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然而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官司,上述“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都不适用。 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因此,不是说没有‘一锤定音’的证据就不可以作推断,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串连在一起,也可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推断出结果。” 链接:彭字明确表示要上诉 前天,彭宇已经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将在近日上诉至二审法院。袁胜寒律师表示,彭宇上诉时,可以就一审判决书中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两部分,做好充分的阐述。 首先是“事实认定”部分,“电子文档”无疑是一审判决最重要的一份证据,也是上诉的重点。此外,就判决书中“彭宇在庭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第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这样的叙述,他本人在二审时应给予说明。 其次,就“法理分析”部分,一审中,法院认为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彭字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事故中的当事人,应适用“过错原则”,老太系自摔,他只是案外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过错,从而不承担责任。 我们生活在一个普遍无德的时代。公共汽车上无人让座,接受资助者对于资助者甚至连声谢谢也不说,不会贪污的官员好像在官场就无法生存下去。由是,我们也生活在一种普遍的道德饥渴状态中,有人甚至已经在认真地讨论情妇也应当具有一些基本的职业伦理。 有了这种道德饥渴综合症,当听到彭宇的遭遇后,很多人的道德义愤就爆发出来了。 南京青年彭宇到底有没有撞倒徐老太太,现在成了一笔糊涂账。彭宇一口咬定自己当初是好心帮助那位徐老太太,将她扶起往医院,反被诬告。法官的判决未能认定这究竟是否属实,而是含糊其词地说,“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个比较大的可能性,成了法官责令彭宇承担原告40%损失的依据。 对于法官如此判决,舆论哗然。但最值得注意的还是法官认定这个比较大的可能性的所谓“常理”:“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如此等等。在法官这些说法背后,人们可以想象一个阴暗而冷酷、每个人与所有人冷眼相对甚至相互为敌的世界,只有这样的世界上才会有那么些常理。 但是,批评该判决的声音及围绕该判决大发感慨者的反应,却恰恰证实法官所说确实是我们时代的常理。大部分网友想当然地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另一些人站出来讲了一堆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评论家们也不失时机地宣称,看了法官这样判决,以后谁敢去做好人,这样的反应,其实跟那个判决一样证明了,我们正生活在一个普遍地遗忘了道德、并且回避道德的时代。 城市生活更需要普遍的道德约束 这个时代,人人都感叹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尽管人们尽情地享受着不受道德约束的快感,但也痛切地感受到无道德社会给自己带来的看不见但现实的精神压力,和看得见且时刻发生的损害:做生意者担心交易对方不守契约,夫妻们相互担心对方红杏出墙,等等。 社会陷入此种普遍的道德匮乏状态,原因多多。一方面,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化,尤其是城市化导致人口大规模流动,大量人口脱离“熟人社会”,来到异地,进入一个举目无亲的“陌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有孤独的痛楚,更有解放的欢欣。大量人口不再受熟人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及道德规范的约束。 几乎所有经历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么一个过程。但是,也许是社会的自我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在西方社会,人们脱离熟人社会之前,社会结构与道德规范体系就发生了一次大转型。其标志性事件就是十六、十七世纪的宗教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仰的个人化——尽管这一说法有失简单化。 不是个人不再放弃信仰了,而是个人不再依赖熟人社会的那种方式来实施信仰。事实上,新的宗教加诸个人的道德责任反而更强了:个人必须自己直接面对超验的信仰对象,就自己的行为对其承担责任。个人必须自己、且主要就是自己时刻提醒自己,合乎伦理地生活。 从事后来看,这样的信仰模式当然适合于后来的城市的陌生人社会之生活。道德对于陌生人社会的正常运转其实更为重要。在熟人社会,人们会进行重复博弈,每个人为了自己未来的利益,必得在与他人合作交易时克制当下的贪婪。而在陌生人社会,个人之间的合作、交易活动很可能是一次性的,个人有极大激励采取机会主义策略。要使彼此不相识的陌生人放心地进行合作、交易,惟有依赖一种普遍的道德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必须依赖于个人的“慎独”:克制自己的贪婪、遵守既有,变成个人的一种文化、道德本能。西方幸运的是,在城市化、在人们普遍进入陌生人社会之前,完成了这一精神——社会约束机制的大转型。或许任何社会要顺利地从精神、社会层面上完成工业化、城市化,都必须通过某种途径形成这样一套普遍的道德与社会约束机制。 打破计算道德得失的方程 但中国却未能及时地生成城市化生活的这一精神与社会基础。东亚其他国家晚近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固有道德规范体系和社会组织结构完全能够实现西方宗教改革式的创造性转化。但二十世纪以来的启蒙知识分子致力于打破固有道德规范体系,这种文化批判后来更演化为十分彻底的社会改造与破坏运动。结果,固有道德规范体系未能实现创造性转化,文人们所想象的新道德终究是海市蜃楼。90年代以来主宰公共空间的经济学,更把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假设,普及成一条伦理戒律。 凡此种种前因后源,推动中国跌入一个伦理道德空白的深渊: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无从发挥作用,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也踪影全无。普遍的道德规范体系不存在,人们回复到了哲学家们所说的“自然状态”:每个人把所有人当成不可信任的敌人,与他人打交道,成了一件让人们普遍焦虑、恐惧的事情。 面对这样的困境,有些人用断章取义的“仓廩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来自我安慰。据说,仓廩实了人们就自然知礼节,或者,必须先有仓廩实,然后才谈得上知礼节。所以,发展经济是最重要的,为此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但现实已使人们认识到,仓廩实后,人们未必知礼节。 今天,人人都渴望重建道德。也许人们的这种渴望太强烈,现实又太丑陋了,所以,有些人把五十年代想象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乌托邦而心向往之。大多数人则都有一点愤世嫉俗,听到、看到他人的道德行为,总是本能地表示怀疑,并且试图揭露该人的虚伪。在公共汽车上无人为老人孕妇让座,人人会咒骂这个社会已然道德沦丧。但假如有人让座,很多人又会怀疑让座者是在作秀。人们不相信,在这个时代竟然还会有人做好事。 这正是彭宇案法官写判决书时所依据的常理。反过来,时评家和网民们则义愤填膺地指责、咒骂法官及那位徐老太太。在那些放肆的话语、充满仇恨的言辞背后,依稀可以看到同样缺乏道德滋养的心灵。这些人近乎本能地把徐老太太想象成坏人,把法官想象成糊涂虫,而不愿稍予宽待——在很多事件中,人们都能看到这种苛酷的心态,这也许是道德饥渴综合症的一种症状。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令人绝望的无道德与反道德的陷阱中:人人都对社会之道德匮乏表示痛心,希望社会道德起来。但人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包括表达道德渴望的言辞,其实就在继续恶化社会的道德气氛,而没有多少道德方面的建设性价值。人们不自觉地成了庸俗经济学的精神俘虏,为自己的道德行为设置了很多前提条件:如果社会的体制、法律比较坏,那就不要指望我遵守道德。无数人都是精于计算的“经济人”:最好让别人先道德起来,以此作为自己对他人道德的前提。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幸运地成为道德的搭便车者。人们只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而不是以参与者、行动者的身份表达自己的道德饥渴之感。 可以说,借助于每个个体的理性计算,是不可能走出这个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的。相反,走出我们这个时代之根本困境的唯一出路,是作为一场精神运动的社会建设与道德重建过程。以某种或多种普遍性宗教为载体,将适合于陌生人社会的一般性道德规则体系嵌入人们的心灵中,变成人们的文化本能。惟有借助这样超理性的精神提升,人们才可能放弃搭便车心理,不管他人对方如何,自己把信守规则当成自己的道德义务。只有经过这样一场精神运动,陌生人社会内部才可能建立最基本的信任,人们才能够节约计算的负担,相对轻松地与他人合作、交易。 真是荒谬的事件。 这样说起来,如果说有目击者看到有人杀人但是没有上前施救,目击者对被害者的被害程度视而不见,呼救声充耳不闻,目击者是不是要被判定是杀人犯的同谋,共同谋杀了被害者,或者,有人看到河里有人溺水,溺水者向他求救,他不予理会,溺水者溺水而亡,是不是要判定此人谋杀了溺水者,这样反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不是因为有铁证,而是按照公平原则,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我们的法律什么时候成了这种软弱而一戳即破的东西,还是因为有外力的存在,让它的“软弱”暴露出来了,以前经常听说我国的法律有很多漏洞亟需调整,当时还觉得和我们普通人关系不大,现在看来大得很,不懂用法律漏洞维护自己的话,就会被别人当做靶子,当做冤大头。有句俗语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中国几千年智慧的结晶。就算自己想做好事,也要记得防备,简单的说就是要留证据,要不然,被自己救的人往自己身上插一刀,可不是那么好玩的。 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国人。人毕竟是聪明而好学的生物,特别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要不然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没有公正公平的判决,总会有人为了牟利道德沦丧,而在媒体报道类似的新闻时,谁是最大的被影响者呢,不是被告,不是原告,是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这个国家的未来。 我们这一代在讨论这个事件时,顶多会感叹法律怎样有漏洞,人性会变得怎样的自私冷漠。这对我们而言只是一个新闻事件,但是对思想观念正在形成下一代呢,这是一个隐性的学习事件,可能有的会继续保持积极向上的思想,有的会对社会感到害怕防备,有的可能会想“啊,原来还可以这样”——在法律没有完善的将来也许会为了牟利将之重演。当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影响也会越来越深。当法律无法维护无辜的人,当“莫须有”的罪名一次又一次地强加于人的身上,再热的血也会冷,再澎湃的激情也会被浇灭。。apyr 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究竟是谁造成的呢,。 有人说要媒体正面引导,好笑,媒体再怎么正面引导,如果和人们的既有观念相冲突,反而会起反作用,让人们连媒体都无法相信了。就好比说,我们做了好事,我们会高兴自豪,可是法律说我们犯了错还要赔偿,这和我们从小形成的观念是冲突的。因为从小我们受到的教育是做好事不计较个人得失,会得到大家的称赞和支持而不是责备。如果说是好心办坏事,那可以说是我们的不对。如果是好心办好事,结果被责备了,小孩子会怎么做,他永远不会再做这样的好事。 现在是,好心办好事,结果被法律判定有罪。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媒体鼓励大家不要被吓到了,还是应该做好事不留名不计较个人得失,说这样的话,难道不是不负责任吗,如果有人听话继续做好事留名不计较个人得失,又被判定有罪了,那他可不可以上诉媒体故意扭曲他的思想造成了有罪的事实,,嗯,还要顺便提供他阅读该观点后的思想历程作为证据。 先怀疑一把 下列关于彭宇案的评论中提到彭宇案的恶劣影响时说南京又有老太倒地 热心人拉到见证人之后方敢施救 这只是彭宇案发生之后媒体报道的多起类似事件中的一起 比如光明网的一文如下: 光明网:搀扶瘫倒老人要找路人“见证”, 2月15日上午,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嘴里还吐着白沫,来来往往的行人路过看见这一幕,都小心地“绕个弯儿”走过,没有一个人敢上前搀扶。最终一位热心市民魏女士在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2月16日《现代快报》) 见义勇为、扶老携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雷锋精神的具体写照。可如今这种举手之劳的热心行为却遭遇寒冬,甚至成了人见人怕的“陷阱”,让人“有所顾虑”、“有备无患”,需要喊来七八名路人“见证”后才敢行善积德的时候,不少人的心都在滴血。施以援手的魏女士无奈地表示,毕竟老人年纪大了,“我要是自己把她扶起来,到时候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怕会惹来麻烦。” 魏女士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2006年11月,南京青年彭宇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往医院,查出严重问题后老太太说正是彭宇撞倒了她,并将他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均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人逻辑”并通过“自由心证”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此案经媒体披露后,网上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彭宇,彭宇自己也感叹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冲动了”。 更让人意外的是,“彭宇案”迅即在各地引发了“蝴蝶效应”——1月17日,扬州一位老太太不小心摔了一跤,一位小伙见状赶紧上前搀扶,但小伙的伙伴却嚷道:“你赶紧松手,老太要是说是你撞倒的,麻烦可就大了~”小伙马上松手跑掉,老太再次摔倒地上,导致伤势加重;1月18日,江苏一名94岁的老太太在买菜途中不慎滑倒在积雪上不能动弹。周围群众害怕救助会惹出麻烦,于是便一直任其躺在那里„„ 彭宇案之后媒体上的倒地老太如雨后春笋般多了起来 江苏老太倒地简直成了流行时尚 而且老太都是高龄 高 龄老太都是一个人上街 都是当街发生倒地现象 这些新闻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 中国的老太平均寿命应该大大提高了 不然哪里来这么多高龄老太呢, 尤其是江苏省 仅光明网一篇报道中公布了年龄的九旬老太就有两位 虽然长寿但是却容易发生倒地的老太居然都喜欢独自上街 可见长寿秘诀就是无须子女照顾 1月17日一位扬州老太刚刚倒地 1月18日江苏的另一位94岁老太就在家呆不住了 而那些老太倒地路人或者拉见证人或者先扶了一把考虑到彭宇教训而又松手的事情 居然在没有告到法院的情况下被新闻媒体挖掘出来了 可见当代记者水平越来越高了 ——否则就是记者们应该该行去当编剧或者小说家了 最好去重写梁山伯与祝英台 或者新新鸳鸯蝴蝶梦 看看这个蝴蝶效应的新闻写得多好啊~ 不过以上怀疑并非针对以下评论 西风:彭宇案是和解还是和稀泥 作者:西风 “彭宇撞人案”一审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徐寿兰老太45876元,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承办此案的南京中院在二审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记者获悉,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徐寿兰老太1万余元。(3月16日《成都晚报》) 对于“彭宇案”,公众最关心的是法官判决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和道德指向,而现在,一个秘密(如果不是两会,这个结果可能永远不会披露)的和解,让公众所有的期待,都成了水中月。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说:“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 何为“公平责任”,假设有一个病人治疗感冒被打了一针,突然半身不遂。这一事件中,医院对症下药,为病人打了一针,系履行职责和医疗常规,本身并无过错。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得出医院的这一针和病人瘫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双方均无过错”、因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害,才适用于“公平责任”条款,即由医院合理地分担病人的损失。在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判例都屡见不鲜,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以上例子与彭宇案在民法“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上,具有本质性的差异:对病人被打了一针这一基本事实,医患双方均无异议,只是对这一针是否导致病人瘫痪存在争议,而权威机构也无法判断损害发生是否与这一针有关,这样的情形才适用“公平责任”条款;而“彭宇案”中,彭宇是否撞了老人尚且存在巨大争议,谁也无法证明就是彭宇与老人相撞。 在不适用民法“公平责任”条款的情况下,彭宇没有丝毫过错,凭什么承担10%的责任,如果适用“公平责任”条款,彭宇凭什么又只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调解不是和稀泥,如果只想息事宁人,违背公正、平等原则,以及疑罪从无、谁主张谁举证等司法原则,法院调解的结果无疑是失败的,双方表示的满意是否发自内心,亦大可存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出于爱和同情,这个世界上,与南京法官所认为的“情理相悖”的事情时刻都在发生。 杨亚军:彭宇案的和局有很大遗憾 作者: 杨亚军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后,以和解撤诉结案,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3月16日《成都商报》)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南京“彭宇案”似乎把路人给吓怕了,南京法官最初以“依据常理”的荒唐判决结果,让许多善良的人们彻头彻尾地寒了心。 罗曼?罗兰曾说过:“行善的人应该觉得自己是快乐的”。无独有偶,2月15日,一位92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口吐白沫。过往行人无一理睬。体育舞蹈教练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9名路人见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施救。魏永玲老师肯定也是快乐的,但谁又会愿意在一个没有法律保障的环境下见义勇为呢,因为如果依照判决“彭宇案”的法官“依据常理”判断,人是不会主动帮助别人的,除非他做贼心虚。那南京街道上的这位九旬老人肯定是要死在路上无人问津的。也许大家都没想到,“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会对社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而今天南京中院二审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彭宇案”影响到全国人民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德的判断,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判决,法律讲究证据,而不是以道德观念来定罪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大家都认为是他杀的,可由于证据不合法,只能判其无罪。美国司法虽然放过了一个辛普森,但维护了整个司法的公正。如果彭宇真的没错,就应当还他一个清白,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法律和道德其实并不矛盾,都是在伸张正义。社会应当给行善者创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彭宇案”的结果,应给世人更多的启示,而不是迷惑。 王琳:彭宇案不公开伤害司法公信 作者:王琳 “彭宇案”一审裁判给人们的指引就是“见人跌倒你别扶”,在“彭宇案”一审裁判理由备受批评且直接影响到世道人心之后,二审法院还要因司法不公开而再受质疑吗,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彭宇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据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有关和解的具体内容,公丕祥表示,因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所以不能透露。(《新京报》3月16日) 依常理推测,一个原告被告皆不服一审判决而双双选择上诉的二审案件,调解的可能性其实不大———作为一审原告的徐老太坚称被告就是撞人者,并索赔13万余元;作为一审被告的彭宇否认“撞人”的事实,其可接受的处理结果是不予任何赔偿。而一审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补偿原告”45876元。这种“四六开”的赔偿与双方诉求皆相距甚远,不但当事人无法服膺,还导致了舆论的质疑。 而从正常的诉讼期限来看,“彭宇案”二审中当事人的和解与撤诉应在数月之前。江苏省高院院长在答记者问中的“新闻发布”,不过是坐实了之前已在网上流传颇久的旧闻而已。 那么针对法院的问题便来了。如果说调解协议的内容因当事人的意愿而不方便公开的话,法院裁定准许两上诉人撤回上诉则是法院的司法行为,理应公开。尤其是在“彭宇案”已然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之后,及时公布二审处理结果实为法院恢复司法公信,践行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公丕祥院长能够在“两会”期间公开“彭宇案”结局,确应褒扬———只是这一司法信息的公开,未免太迟了些。而且,个案的公开本应由当事法院来履行,“彭宇案”二审法院系南京市中级法院而非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两家法院并无任何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公丕祥院长并非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更非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发言人。因而在理论上,我们仍可以说,在新闻媒体上我们看不到二审法院对“彭宇案”有任何相关信息的披露。 除当事法院应尽而未尽司法公开之责外,即便不能对“彭宇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和解内容予以披露,也应依法公布法院调解工作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法院调解的前提,以“当事人自愿”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前提。公丕祥院长所披露的“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不知是否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撞了”还是“没撞”中的是与非果真已“分清”了吗,如 事实已查证,是非已然分清,能否一并公布,公众并不需要知道双方和解的具体赔偿方式或履行金额,但公众却需要知道一审的“按常理推测”是否合乎“司法常理”,又在原被告皆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现行法律是否可按“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各打几十大板, 法律意识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官对鲜活个案的处断影响。法谚云:法律因法官而降临尘世。在此意义上,与其说人们的行为是受法律的指引,莫如说人们的行为受法官在司法裁断中对法律的理解所指引更为恰当。“彭宇案”一审裁判给人们的指引就是“见人跌倒你别扶”,在“彭宇案”一审裁判理由备受批评且直接影响到世道人心之后,二审法院还要因司法不公开而再受质疑吗, 丁洪峰:彭宇案不该是笔糊涂账 作者:丁洪峰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是和解具体内容保密。 南京彭宇案曾轰动一时,并且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彭宇案已经绝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牵涉到一定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道德趋向。 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彭宇案的最终结案结果也受到关注。但是现在其结果却是“和解保密”,不免让人遗憾。难道彭宇案仅仅依法结案就行了吗,作为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的彭宇案,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如果是单纯的普通民事案件,如此依法经过调解、结案,不透露具体内容都无可厚非,但是彭宇案却不同。单纯结案是简单的,但是要真正消除彭宇案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消除公众的各种忧虑,却不是那么简单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公众希望最终的判决结果能给社会一个交待,公开透明化,而不是简单的“和解保密”。 简单的和解、保密之下,不免使此案成为一笔糊涂账。南京青年彭宇到底有没有撞倒徐老太太,人们不知道;南京一审法官的“常理推断判决”究竟该如何看待、处理,因为保密,没有权威声音,人们也不知道;案件是如何调解、和解的,案情到底如何,因为保密,人们也不知道„„而这一系列的糊涂账必然造成社会道德和人们行为趋向的迷茫:以后这种事到底敢不敢帮忙,彭宇案和解、保密,具体审判不知,那么以后这样的事情又会怎样处理,是否还可能遇到“常理判决”,彭宇案件的背后其实涉及社会道德的大问题,彭宇案的判决绝不是简单的结案,而是通过案件的判决公开,起到纠正社会负面影响,消除人们做好事时可能出现的种种顾虑,拯救、弘扬社会道德等重要作用。这也是案件判决的标本价值意义所在。 从经济学上看,彭宇案是社会多次博弈事件,而非单次博弈。如果是单次博弈,发生之后就不会再出现,那么和解保密、双方满意就算是较好的结果了。但问题是,现在这样的事情还可能不断发生,即使彭宇不会遇到,也可能发生在别人身上。比如曾有报道说92岁老太太当街跌倒无人敢扶,这就是案件的蝴蝶效应,重复发生时人们会接受第一次的教训,不去助人。因此,彭宇案绝不能是糊涂账,否则即使彭宇案结案了,但可能还会有不断的“彭宇案”涌出,甚至使不敢助人的蝴蝶效应更加蔓延开来,解决不了问题。 因此,彭宇案不能简单的“和解保密”,而要公开出来,要透明化,要作为一个标本进行解剖,并借此消除不良影响,促进社会道德提升,增强人们对于社会道德和司法公正的信心。 秦川:彭宇案和解还是瓦解 燕赵都市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3月15日针对彭宇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记者从有关途径获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3月16日《成都商报》) 拜两会所赐,闻名遐迩的彭宇案终于有了后续报道。值得关注的是,彭宇案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场合和时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回答记者说,南京彭宇案已和解。但彭宇案是什么时候、怎么具体和解的,我们不得而知。 其实,早在去年12月底,笔者一位江苏某报的记者朋友就透露说:通过相关渠道获悉,彭宇案已经和解。而且和解“方案”比《成都商报》所报道的,更加令人疑惑不解。据称是因为一审后,面对沸腾的指责,相关法院备感压力,更关键的,惊动了高层,对此作出了批示。 不管此说是否属实,不争的事实是,彭宇案果真和解了,出人意料地和解了,而且,尽管早就和解了却一直没有公之于众。同样值得咀嚼的是,南京当地媒体尽管获知了彭宇案和解的蛛丝马迹,但没有哪家媒体尝试报道。究其因,一旦报道,无疑使逐渐淡化的彭宇案再度掀起波浪。 如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受采访作出“结论”: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这段话耐人寻味。尤其是“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这番表述,更是给人无限联想———是哪些方面、又是为何以及如何关心和支持的, 当然,某一案件寻求和解再正常不过,既于法有据,也减少占用司法资源。但是,和解不等于消解,更不等于瓦解,乃至人为地试图掩饰。我们知道,彭宇案并非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它的引人注目之处不仅是冲撞了社会伦理,不仅是掀起了全国性的道德讨论,还逼迫着人们关注司法公正———众所周知,彭宇案一审时疑窦颇多,且不说当事一方的背景,以及为原告作证的某派出所所长有撒谎之嫌,单单法院“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判决,就让人惊诧。 彭宇案后,有人激愤难平:以后谁还做好事,有人吁求,莫让英雄流血再流泪,莫让好人难做~的确,一次不公平的判决足以戕害现存的道德秩序,足以使本已不古的人心加剧坠落。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那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说一审判决因太粗糙,太多细节硬伤,为人诟病,那么二审之后继续采取如此“隐秘”的和解,无疑是对法律公正的双重伤害。这才是最可怕,最让人担心的。 彭宇案和解了,也许有人心安了,也许有人皆大欢喜,但被撇开的公众,势必难以释然。不明不白的和解,终究难以革除道德的伤痕,难以抚慰公众寻求正义的祈盼之心。我们更想知道,彭宇案是和解还是被瓦解的,如果有太多人为因素,这种和解仍是司法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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