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18-12-03 2页 doc 11KB 409阅读

用户头像

is_977556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 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 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 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 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 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 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
本文档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