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内部资料不得外传法律法规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基础清单
序
号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地方实
施事项
名称
依据
类别
审批对
象
审批层
级和部
门
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
处理意
见及理
由
2013年3
月-2015年
2月申请量
2013年3
月-2015年
2月审批量
审批结
果名称
及类别
收费
形式
备
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大型基础设施、公
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
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
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依法必
须招标
的基建
工程、特
许经营
项目招
标方式
和招标
范围的
核准
法律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2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
发〔2013〕4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
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
行备案管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
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
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
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外商投
资项目
核准
国务
院决
定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市、县)
发展
改革
委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3〕47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方投
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
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
资项目
备案
国务
院决
定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
准制和备案制。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
发〔2013〕47号)。
企业投
资项目
核准
国务
院决
定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市、县)
发展
改革
委
5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
准制和备案制。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
发〔2013〕47号)。
公共资
源开发
利用项
目竞争
性配置
核
准
国务
院决
定
竞争性配
置方案的
编报部门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市、县)
发展
改革
委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
产投资
项目节
能审查
法律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市、县)
发展
改革
委
7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
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评
估机构
资质认
定
国务
院决
定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
院令第412号)第13项:价格鉴证师注册。
价格鉴
证师注
册
国务
院决
定
个人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主
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
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
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
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政府出
资的投
资项目
审批
国务
院决
定
机关、事
业单位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市、县)
发展
改革
委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法实法律机关、事发展改发展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府
指导价
管理的
价格和
收费
业单位、
企业
革部门
(省、
市、县)
改革
委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
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
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
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
依法实
行政府
定价管
理的价
格和收
费
法律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市、县)
发展
改革
委
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1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
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
格、财政部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
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
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
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
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行政事
业性收
费标准
审批
国务
院决
定
机关单位
法人、事
业单位法
人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1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
得从事生产。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五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
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
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矿长资
格证核
发(煤
矿)
国务
院决
定
自然人
发展改
革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
《供电
营业许
可证》核
法律企业法人
电力管
理部门
(省)
发展
改革
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
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
营业许可证》。……
发
15《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
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
作办学
审批
行政
法规
学校
教育行
政部门
(省)
教育
部
16《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二十
二条: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两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
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
课程的教材。
中小学
地方课
程教材
审定
国务
院决
定
个人或机
构
教育行
政部门
(省、
县)
教育
部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
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
者变更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
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等职
业学校
设置审
批
法律
部门、企
业、个人
教育行
政部门
(省、
市、县)
教育
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
普通高
中学校
法律
企业、个
人
教育行
政部门
教育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