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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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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doc】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 开始 f87Jf]{目磺}?件^智慈,菱Ll々jl盔咆人 一 铡蓿脸台厕韵 藏蜜匈脸费任哟 F0l" F6 《中国保险报》1998年1月20 日刊登了《汽车来过户保单因何 仍有效》一文法院的判决,初看 起来,似乎蛮有道理,但细一琢磨, 却感到保险公司被判败诉,实在冤 枉 一 ,案情简介 1997年1月3日,人保河北省 新乐市支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到该 市卢新村姚某家为其汽车投保,姚 某示同意.业务人员当即为其 计算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等险种,所应交纳保险费共计6522 元,保额112万元.业务人员当 即出具了保费收据,但姚某刚买 完车,钱比较紧为由,答应过几天 再付清保费.1月30日,保险公司 业务人员再次来到姚家,验明标的 后,姚某答应交纳保险费,并要求 签发保单.业务人员便签发了保 单及保险证.姚某此时又说钱太 紧张,过些天再交保费,并索取了 保险证,以应付路上的车检.业务 人员未将保单交给姚某,并在保单 特别栏内注明了"未缴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的字样,姚某 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保险公司 业务人员多次向姚某催交保费未 果,便提出收回保险公司出具的保 费收据及保险证.但姚某一直推 脱不给,并表示一定尽快将保费付 清.1997年3月25日上午1O时 许,姚某携款主动到保险公司交纳 保险费.内勤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 况下,向姚某出具了暂收条,并将 日期误写为24日25日下午.保 险公司业务人员再次到姚某家验 车时,方得知姚某的汽车已于当日 凌晨3时30分左右在沧州河间出 险,造成司机死亡,副司机重伤,桥 栏杆损坏,汽车报废的重大交通事 故.同时,保险公司还了解到,姚 某在1996年底向新乐市杜固镇供 销社购买该车时,并未办理过户手 续. 1997年8月,姚某向新乐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 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1.姚某 购车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 续,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临时检 验,属非法交易,并且未向保险公 司如实告知;2.姚某没有运输管 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证,不具上路营 运资格;3由于车辆未办理过户 手续,所以姚某对该车不具有所有 权,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 益,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属 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 责任 但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 审判决为:被告在与原告签定保险 单后,在保险单上注明了杜固供销 社,在收据上注明了卢新村姚某, 被告明知原告的车辆系购买 于杜固供销社,而未办理过户手 续,这是被告对原告购买杜固供销 社车辆承担保险责任的认可.被 告于1997年1月3日给原告出具 保险费收据,并于1997年1月3o 日出具了保险证,并与原告签定了 保险单,说明被告对原告缓交或灾 交保费认可,原告于事故发生前的 1997年3月24日向被告交付了收 据与保单上约定的保费6522元, 被告的工作人员又收取了,系双方 对保险单继续履行的承诺.事故 发生后,被告又到现场进行调查, 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新 乐市人民法院判决中人保新乐市 支公司赔偿姚某6840257元,并 承担案件审理费等4340元.新乐 市支公司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述. 二,分析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所提出的 理由不是率案的关键,保险公司在 打这一官司时,应从以下几点人 手: l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的 保险标的不合法.根据保险法的 规定,保险标的必须合法.这是保 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而本案 中的汽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临时检验,属非法交易.如果保险 公司对姚某赔偿,则意味着对不舍 法的经济关系提供保障,从而违背 了保险业依法经营的基本原则. 2.在法院的判决中,保险公司 在与姚某签定保险单后,在保险单 上注明了杜固供销社,在收据上注 18t上海保险》=o00版2000辛摹3期 明了卢新村姚某,说明姚某只能作 为投保人,该保险台同的被保险人 应为杜固供销社.这相当于投保人 指定了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 有请求赔偿权.故本案,只有杜固 供销社在退还车款给姚某后,再向 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才有可 能向杜固供销社赔偿损失. 3.该保险单不能作为保险人 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根据《保险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台同的 成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 骤.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 发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承诺方式 但保险单不能载有附加条件,因为 保险台同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 故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只 毖构成反要约一本案中,保险公司 业务人员在保单特别栏内注明了 "未缴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任"的字样,姚某在保单上签了字, 这样,该保险单只能算作一个反要 约,只有在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了 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审核无误将该 字样注销后.双方才算达成意思一 致,保险合同才算成立. 4.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姚 某签发了保险单,即使姚某没有及 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承担 保险责任.笔者认为,即使保险台 同成立,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同时开 始,两者可"是不同的《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 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并不一定立 即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责任约 定在某一时同开始,那么在此约定 时间开始后,保险人才按照保险台 同的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当业 务人员第二蒎来到姚某家索取保 险费,而姚某叉,次"钱太紧张 为由拖欠保险费时+业务人员曾在 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了"未缴保 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字样, 这就是说,只有当姚某交纳保险 费,保险公司在审核无误并将该字 样注销时,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虽然3其25日上午l0 时,当姚某携款"主动"交纳保费 时,内勤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 下,向姚某出具了暂收条并将日期 误写成24日,但保险公司由于尚 未验车,并未将"未缴保费,本公司 不负赔偿责任"的字样划掉,因此, 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始承担责任. 有些同志认为,财产保险合同 的生效与保险费的缴付是独立的. 但笔者认为,并不能据此认为,晚 缴保险费不影响财产保险台同生 效,这要具备一定条件.只有当投 保人的投保行为满足了保险台同 生效的其它条件时,晚缴保险费才 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这些条 件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台格,内容 台法,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等.《保险法》规定了可以约定保 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这对保险人和 投保人都是公平台理的.为了减 少未收保险费叉承担保险责任的 风险.保险人在保单特别约定栏内 注明"未缴保费,本公司不负赔偿 责任"的字样+是完全台理且必要 的.这样,即使保险台同成立了, 但保险责任却要在投保人缴清保 险费并将上述字样注销时才开始, 在此之前,如果投保人发生财产或 人身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赔偿责任 的因此,本案中,姚某在缴纳保 险费前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 拒赔. 5.保险公司不承保已经发生 的风险或损失根据《保险法》第 二条规定,保险人只承担可能发生 的风险,而不承担已经或必然发生 的风险.对于此种风险或损失的 发生,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即使 保险人因不知情而承诺并签发了 保险单也一样,因为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不一致.保险台同不存在或 无效.本案中.姚某"主动"缴纳保 险费,意欲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但3月25日3时发生的交通 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属 于已经发生的风险,是不能作为保 险标的进行保险的,保险公司也不 对这一事故负任何赔偿责任. 6.姚某于3月25日交纳保险 费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先出险后投 保,构成了保险欺诈,本应受到法 律的制裁.姚某"主动"到保险公 司缴费意欲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 责任,但姚某在这一过程中采取了 欺骗保险公司的手段,隐瞒了已经 发生交通事故的真相.这样,保险 公司即使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注 销了"未缴保费,本公司不负赔偿 责任"的字样,此保险台同也是无 效的.因为,根据《经济台同法》第 七条的规定,这一所谓的保险台同 是在投保人采取欺诈手段情况下 达成的,台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存在 重大误解,不能约束保险人,是无 效台同.另外,我国《刑法》将投保 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来惩罚,因 此姚某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 院的判决却反而使姚某得到了不 当利益,岂不怪哉? 三,总结与启示 1本案发生的情形也是许多 保险人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遇 到的令人头痛的问题,即保险单签 发后或者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 拖着不缴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 故,投保人就赶紧补缴保险费,没 有发生保险事故,就不缴保险费. 遇到这种情况,保险人应该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精神,在保险单特 别约定栏内注明"保险费未缴,保 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墩清保险费,并在审核无 误注销此字样时开始"的字样,这 样,保险人就处于了有利地位. 2本案的发生决非偶然,当 前许多保险业务人员为了拉客户, 往往忽视或简化了承保时的严格 (下转第l7页) S}互A}S0R屯垭敬RG碍2躐!9 众的保险意识的宣传,并且其重点 转向保障功能保险意识不强及 对保险的了解不够,仍然是绝大多 数人未购买保险的真正原因改 变民众的观念.灌输保险意识仍是 各寿险公司需要常抓不懈的首要 任务. 在公众眼中.保险公司是有钱 的"大户.量其直传教育投入却少 得可怜,与其有钱的地位极不相 称除了,些常见的P()P广告以 及乡间院墙h的标语外,很难见到 寿险公司的其他宣传方式: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营销理念要求主动 出击而不是守株待兔.各寿险公 司为什么不能在新险种甫一出台 时也借助中央电视台强大的覆盖 率与渗透力广而告之一下?一对 一 的短兵相接(指代理人与客户的 面对面交流)远远不如居高临下的 一 对多的宣传来得快捷,效果好 些. 很大部分保险需求是通过外 界的刺激创造出来的,因此本人认 为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与深度在 媒体的选择上,要电视,报刊,广播 与互联网(作为中国大陆寿险行为 的龙头老大,中国人寿竟然至今没 (上接第19页) 审查,如本案中的业务人员既然不 知道车未过户,但所开保险单却仍 以原车主为被保险人,着实令人费 解;当姚某来主动交纳保险费时, 又随便将日期写为24日,这些不 能不认为是业务人员的漠职.根 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 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 险人所提的问题.因此,保险业务 人员在进行承保时,一定要全面系 统地向投保人询问有关情况.如 应问清车辆的来源.没有弄清车 辆来源,往往是引发机动车转让纠 纷的重要起因. 3保险的法律性很强,保脸 事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一个公正, 有自己的网站,让人奠名其妙)多 管齐下,立体运用,并有所侧重;在 宣传的内容上,首先是保险意识的 传输.对这个问题.为防止"免费 搭车"现象的出现,各大寿险公司 可按各自的市场占有比率共同出 资组织宣传,这需要各公司搞好协 调,老总们要有合怍精神.并且明 白,苜要的阃题是如何把"蛋糕"做 大然后才是如何分"蛋糕".其次 是新产品特色介绍及服务说明 2.改革保险服务改革服务 就是变咀"我"为中心为以客户为 中.可分两步进行.首先,售前 服务的内容绝不仅局限于客户介 绍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加强市场 调研,了解民众的真正保险需求, 同时加强向外国同行学习先进成 熟的险种开发技术与经验,出 个性化的翱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 客户群的需要:其次,售后服务亦 不仅是定期收取保费,更重要的是 进一步做好客户咨询,由公司出面 开展太规模客户回访调查话动,回 报客户(这类活动,平安公司似乎 搞了些),以扩大声势,提高公司知 名度与美誉度,建立"永久性的客 户服务群. 高教的法律环境保险合同虽然 是一种经济合同,但有其自身的特 殊性.但当前许多时候,执法机关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往往作出违反 保险规律的判决结果,反而有失公 平.如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极易助 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鉴于保险纠纷越 来越多,应在执法机关内专设并培 养处理保险纠纷的机构和人员;或 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机制,在 遇到涉及保险的案件时,主动向与 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请教.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 种保险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应该由法律来调整,任何脱离法律 来谈保险赔付的行为.只能使保险 3加强代理凡的培训.培训 内容要突出专业技能.强化职业道 德.中国的寿险市场已走过了跑 马圈地的时代,寿险消费已由先前 的狂热渐趋理性,展业方式也由关 系营销向知识营销过渡,专业化行 销的时代已悄然来临,"知识营销, 文化展业"将成为寿险营销新时代 的主旋律:上述变化对处于营销 一 线的代理人的专业技能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突出专业技能已成为 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马光说过:"德者,才之帅也; 才者,德之资也."专业技能需要由 良好的职业道德来统帅,职业道德 是专业技能的灵魂,一味追求专业 技能而放松了职业道德教育是舍本 逐末的做法"先做人后做保险"是 寿险营销永恒的至圣箴言. 审视中国寿险市场,挑战与希 望并存,困难与出路同在.只要各 寿险公司转变观念,做好基础性工 柞,中国寿险的明天,将会更加灿 烂,更加辉煌. (作者单位:山东省搬山县新 河南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搬山支 公司) 关系更加复杂,更加无法可依.而 许多人不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只从 良好的愿意出发,认为只要发生事 故,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如果保险 公司依法拒赔,就大闹保险公司, 或找舆论界宣传助战,逼保险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的愿望进行赔付. 我国的舆论工具也应该有正确的 宣传导向,宣传保险法律,宣传依 法办事的工作程序,使应该得到赔 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 法及时得到保障;对不应得到赔偿 的依法拒赔,从而提高人们的保险 法律意识,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 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 一 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s}壬珏扭玛t]R4^rcE舶疆?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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