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9-04-15 16页 doc 45KB 136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3808

暂无简介

举报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马凤申 根据我们这些年开展监事会工作的实践和体会,要做好监事会工作,必须把握和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职责 首先,要搞清楚监事会是干什么的?简而言之,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对所派驻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投资决策、产权变动、收益分配、资金管理、战略规划、改革改制、人事安排等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监督的前提—...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马凤申 根据我们这些年开展监事会工作的实践和体会,要做好监事会工作,必须把握和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职责 首先,要搞清楚监事会是干什么的?简而言之,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对所派驻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投资决策、产权变动、收益分配、资金管理、战略规划、改革改制、人事安排等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监督的重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监督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等;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 其次,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哪些职权?目前,监事会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和两个《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共有9项,即:财务检查权、罢免建议权、损害行为纠正权、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权、提案权、诉讼权、质询建议权、调查权、其他职权。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大大强化了,为我们做好监事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监事会所有职权的内涵,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滥位。也就是说,既不能无所作为:该尽职的不尽职,该监督的不监督(缺位),也不能过度作为:或者超越自己权限擅自决断(向上越位),或者越俎代庖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对企业横加干预(向下错位),更不能胡乱作为:违法乱纪,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位)。 第四,要注意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监事会与国资委的关系。国资委是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也是监事会的派出和管理机构,监事会具体要对国资委负责。同时,监事会又具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对独立性,国资委必须承认和维护监事会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正如监事会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一样,国资委也不能随意干预监事会的正常监督活动。二是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一方面要看到二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必须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监督不到位是一种失职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承认二者之间根本目标的一致性,监事会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能不加分析、毫无限制地行使监督权,监督错了位同样是一种失职行为。三是监事会工作权威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对企业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具有无可置疑的刚性和权威性。同时又要看到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影响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和质量的因素也往往是多方面的。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考虑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这就要求有一定的灵活性,把权威性(原则性)与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 二、摸清企业底数,突出监督重点 这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说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因此,必须在这两个方面下大功夫。 我们所要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企业性质和特点、企业规模等;二是企业财务和资产情况,包括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现金流量等;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经营机制、技术开发、管理模式、企业文化、队伍建设等;四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包括机制、管理、产品、工艺、市场、资金、负担(人员、债务、办社会)等。 在了解和掌握了上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把关注和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上。这里需要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和渠道。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和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决策失误;(2)生产经营管理粗放;(3)对外盲目提供贷款担保;(4)政府部门干预;(5)利用企业改制转移国有资产;(6)违法违纪滥用权力侵吞国有资产;(7)固定资产长期闲置。 二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各项不完善、经营管理粗放、一些人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原因,又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决策失误、管理粗放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两大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作为监督的重点。企业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很多种情况,归纳起来不外以下三类:一是客观盲目型:因为情况不明,忽视潜在风险而盲目决策;二是主观故意型:明知有很大风险,会出问题而执意决策;三是不由自主型:明知不可行,但迫于外部压力(往往来自上级或权力部门)而不得不违心地作出决策。企业经营管理粗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很多种情况,主要有: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陈旧,管理水平低下;企业缺失,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等等。我们在对企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从每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中发现主要矛盾,找准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对策,以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三是根据企业不同特点确定监督重点。对不同性质和特点的企业来说,关注的重点也应该有所区别。对于流通企业,因其固定资产较少,流动资产较多,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企业负债、应收账款、库存商品、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对于工业企业,因其固定资产大、生产成本高,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企业投资管理、营销管理、成本控制、资产运营情况等方面;对于投资类企业,因其投资频繁且数额较大,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企业投资决策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回报情况等方面;对于建筑、交通企业,因其涉及工程项目较多,建设周期较长,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投资预决算控制、全程跟踪检查情况等方面。总之,对于不同企业,要针对其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因企制宜,突出重点,既要关注共性问题,更要关注个性问题,这样才能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三、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创新 监事会事业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事业,没有多少现成东西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创新,就是要求我们从客观实际出发,勇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而不是墨守成规,照搬照抄。在几年的企业监督实践中,我们本着这一精神,围绕如何有效实施监督,进行了一些具体探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要与促进企业整改、为企业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二者之间的结合点,正确理解“不准向企业提出建议”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有选择地就有关问题与企业正面交换意见,以便引起企业的重视,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合理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积极向上反映,促使问题解决。 二是监事会财务检查要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年审工作结合起来。建立起了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督导机制,达到了监事会与事务所之间协调配合、相互促进的目的,收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质量;解决了监事会财务检查任务繁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减少了对企业的重复性检查。 三是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监督成果,防止各个权力部门对企业进行重复性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重复性检查起到了遏制作用(目前各权力部门对企业重复性检查问题仍很突出)。 四是监事会监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所谓横向到边,就是要把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出资企业都纳入派出监事会范围,防止监督缺位。所谓纵向到底,从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从企业集团层面到分、子公司甚至某些孙子公司层面,都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形式和力度视其具体情况(主要是国有资本控制程度)而有所区别;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从企业投资决策到资产运营状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要建立监事会有效的利益调节(激励约束)机制。立足点在于解决监事会权力和责任相脱节、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用权和制权不匹配的问题。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把监事会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效果紧密联系起来,确保他们真正从自身利益上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充分调动他们依法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六是监督检查工作要贯彻“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即: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贯彻这一指导思想,防止出现偏颇。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思路和办法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做好监事会工作,要有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纪律上严、作风上硬、工作上实的监事会队伍,尤其是主席的自身素质一定要过得硬。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不断增强每个同志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密切结合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任务,认真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使大家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清醒,为做好监事会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二是密切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习现代经济、管理、财会、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兄弟省市和兄弟监事会的先进经验,使大家不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三是坚持把创建学习型监事会活动与开展读书活动结合起来,每个同志都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工作之余选学一门或几门知识,以不断充实知识内容,完善知识结构,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奠定知识基础。四是针对监事会工作一线作战、独立性强、责任重大等特点,要把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树立和维护监事会队伍“勤学好思、廉洁守纪、谨言慎行、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五是监事会主席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处处以身作则,事事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说、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说、不做。这样,才能调动每个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监事会一班人的凝聚力、战斗力。 要做好监事会工作,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我认为还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一是如何把《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监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监事会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四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提高每个同志对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的关切程度;五是如何加大国资委机关与监事会干部交流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等等。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将为监事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推动力。(作者系省政府国资委第14办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10-4-21 17:32:09 l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仅在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国资委刚一成立,李荣融主任就十分强调地提出一定要搞好国资委的定位职能,要求国资委所有部门与全体员工,都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出资人代表角色,工作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和错位.这无疑是国资委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国资委能否做到合理合法履行职责、科学有效开展工作的关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作为国资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与审计部门、清资核算资产评估、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等4方面的关系,可以概括为"4个不能替代",否则极易出现越位和错位问题. 立足服务发展推进监督工作—吉煤集团公司监事会2010年工作要点   立足服务发展 推进监督工作 ---吉煤集团公司监事会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国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加快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一年,更是吉煤集团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此,集团监事会将在省国资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大监督与服务力度,努力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当期监督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规范监督为目标,以保障发展为根本,努力拓宽工作领域,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在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上实现新突破;在维护出资人权益、服务监管企业上取得新进展;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上开创新局面,为推动吉煤集团实现“管理效益年”、“安全生产巩固年”的工作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保证中心目标一致,保证依法监督到位,保证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集团上下和谐。 三、工作重点 监督公司财务,审查董事会提交出资人的财务报告;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监督关联方交易,规避违规行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和敏感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在不参与、不干预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四个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权的原则。监事会是遵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的,其基本的职能和权力范围《公司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事。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监事会在行权过程中要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能违规操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监事会工作的基础。坚持履职尽责的原则。监事会作为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的受托机构,对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监督,应该认真履行受托的责任。 五、工作方法 具体要实施“八必行”工作法。即奉行一个宗旨:就是为企业中心目标服务。厉行两个原则:就是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执行三个重点:就是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坚持监督检查企业财务,坚持检查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践行四个承诺:就是保证监事会工作得到上级认可、同级满意、下级欢迎、全体和谐。试行五个机制:就是试行集团监事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评价办法》五个机制。履行六个职责:就是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六条职责(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是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是向出资人会议提出提案;六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施行七个办法:就是研究制定施行《财务监督办法》、《项目监督办法》、《评价考核办法》、《销售监督办法》、《供应监督办法》、《投资监督办法》、《决策监督办法》。推行八个重要法规:就是在工作中积极推行《公司法》、《公司章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人员业绩考核办法》、《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省直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监事人员“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六、主要任务 监事会工作对于我们是一个新课题,具有挑战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为此,我们要努力探索监事会工作的规律;努力探索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律;努力探索煤炭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律。在客观上,我们将积极创造一个有利条件,争取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在主观上,我们要锐意进取,认真履职,规范作业,强化基础,廉洁自律,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明年重点要完成“133334”工程: 理顺一个工作体系:就是理顺集团监事会与成员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体系。集团二级单位董事会撤销以后,主要是解决二级单位监事会如何设置问题、如何管理问题。 做好三个监督检查:一是抓好年度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经理层贯彻执行省国资委决议情况;经理层贯彻执行董事会经营决策情况;董事会决策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有无超越权限;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贯彻执行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本身是否健全有效等。⑵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财务核算是否合法,财务成果是否真实;公司经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⑶公司经营、资金运转的效益情况:公司经营活动是否体现效益原则;费用开支是否体现节约原则;职工工资及福利增长是否体现与公司效益增长相配比原则;激励政策是否体现合理有效原则等。⑷重大事项情况: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产权变动、对外担保的决策情况、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重大法律诉讼、或有事项的产生原因、发展状况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危害情况;重大投融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大宗资产处置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等。⑸省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二是抓好半年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⑴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不够健全或存在重大缺欠,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等。⑵财务问题。包括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核算和帐务处理随意,以及财务报表虚假失真等造成成本费用虚拟或企业资产损益不实等。⑶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包括违法经营、违规操作、截留资金、偷逃税款、失职渎职、贪污挪用、行贿受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吞国有资产等。⑷重大影响事项。包括企业重大融投资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产权变动、重大法律诉讼、或有事项等。三是抓好专项检查。明年针对集团公司开展的“管理效益年”、“安全生产巩固年”活动,监事会将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搞好监督。以企业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督检查为切入点,加大服务力度、加大监督力度、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加大跟踪检查力度, 。重点将开展安全技措项目和重大项目建设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 强化三个基础建设:一是强化监事会自身建设。坚持贯彻“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二是强化监事会制度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用制度约束行为,靠制度促进工作,通过落实工作制度,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明年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陆续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细化业务流程,做到监督有章、服务有方,不断丰富和完善当期监督制度体系;三是强化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机制建设。坚持以自我评价为基础,以职代会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成果为依据,结合平时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两级领导班子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走出去培训。我们将在适当时机统筹安排,给监事考察学习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以便开阔视野,学习先进经验,尽快提高工作水平。学习考察内容、地点要有针对性,要与我们企业情况相似,对我们今后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二是请进来培训。结合工作实际,有、有针对性地邀请一些专家、学者为监事会人员授课辅导,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参加省国资委等上级组织的统一培训。 搭建三个交流平台:一是开办集团监事会网站。为监事人员加强学习、交流经验、推进工作提供快捷的服务平台;二是创办监事信息季报。为及时沟通情况、加快信息传递提供方便的服务平台;三是推动成立吉林省监事工作者协会。与国资委积极协调,争取促成成立吉林省监事工作者协会,为拓展交流空间、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监督工作搭建横向交流平台。 抓好四个经营分析:就是坚持做好每个季度集团经营形势分析。力求做到分析准确,建议可行,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并形成经营分析报告,为集团科学发展献策出力。 2010年是吉煤集团加快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用三到五年时间再造一个吉煤集团,建设煤炭经营大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富民强矿”的战略目标,把握工作中心,服务发展大局。我们坚信,在省国资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集团监事会上下的共同努力,锐意进取,一定能开创监事会工作的新局面。 如何当好国有企业监事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巫云贵一、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1、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人”与“内部人”的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所有者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他们多处在“外部人”的位置。在股东(大)会下面设有董事会(决策机构)经营班子或叫经理、总裁(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这三大机构多称作“内部人”。但“内部人”是受托于“外部人”,并对“外部人”负责的。其中执行机构又是通过决策机构对权力机构负责的。这三大机构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或股东会)根据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而设计对企业进行管控的模式。2、三大机构的内部制衡机制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愿望和意志。“外部人”与“内部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外部人”(股东)追求的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内部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将双方的利益统一起来,“外部人”(委托人)就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使“内部人”(代理人)通过正当的渠道得到他们应得的权力和利益,以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要达到这个目的主要障碍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出资人永远无法达到代理人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出资人建立一套规范的机制来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行为,使双方的目标接近一致。体现这套机制的三大机构中,监事会可以说是“内部人”中的“外部人”,“外部人”中的“知情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他们既不像出资者那样超脱,又不像决策执行者那样直接。3、监事会的类型。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委派,其中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指派。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委派,其中金融类的由银监会其他类的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由司(局)级或处级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4、企业内审部门与监事(会)的异同。一个企业既有监事会,也有内部审计部门,这两者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都在履行监督职能,行使监督权力。不同的是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董事和经理(决策者和执行者),对股东(会)负责,而审计部监督的对象在企业内部的有关部门,对经营决策者负责,前者是一级机构,后者是一个部门,因此一个企业是不能把审计部门和监事(会)等同起来相提并论,也不能以审计部门来取代监事会。5、监事会是公司的守护神,其主要作用是切实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违法违规和违反企业章程的董事、经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对遵纪守法的经营决策者起保护作用。二、正确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力求工作效果与愿望相一致1、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章程,明确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让自己知道该做什么。《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如下:《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19条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2、正视现实,立足本职,尽主观努力去履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①现实中的监事会普遍处在比较尴尬的地位,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法》对企业的治理结构揉和了英美和法日两种管控模式,忽略了两种管控模式内在的联系,初衷是想博采众长,但效果却未能如愿。二是多头监督而且监督的职能交叉重叠,没有人能说清楚现在的企业由谁为主来行使监督权,地方企业有股东系统、党政系统监督,央企还有财监、审计署特派办、银监、保监、证监等系统的监督。三是从监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都没有把监事会摆在《公司法》规定的应有位置。②正视现实,立职本职,在指导思想上不过分强调客观因素,多在主观努力方面下功夫。作为国家,对企业如何管控在不断探索,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就不可能朝令夕改。而人们的思想观念有其存在的基础,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改变,唯有自己的工作可以由自己根据现有的条件来安排和开展。一是做好过程和程序的监督,使监事会的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并从中发现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针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把握好监事会的监督重点。三是加强与企业内部相关监督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地整合所有监督资源。3、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为监事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①自觉主动地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切实对股东负责,并争取股东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主动向股东报告工作既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要求,也是争取股东对监事会工作关心、支持的手段,只有让股东了解你想做什么,做了什么,效果如何,他们才会考虑如何去关心和支持你,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因果关系。②妥善处理好与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谋求一致的工作目标。一是要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去履行监督的职责,力求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二是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三是对原则性的问题要大胆揭示,敢于惩处,而对事务性的问题则要及时提醒并督促改进,防止由事务性的问题向原则性的方向演变。    
/
本文档为【做好监事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