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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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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 (13页)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篇一:劳动仲裁通知书公告送达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
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 (13页)
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签收篇一:劳动仲裁通知书公告送达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仲裁调解书应当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以下争议案件:(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的管辖: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3、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近郊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二)人事争议的管辖:1、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2、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五、关于证据”)。(二)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五、关于证据(一)举证责任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二)证据要求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三)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四)补充证据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交换证据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七)证人证言篇三:解除劳动关系送达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送达通知书郭文涛同志:因个人辞职原因,我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与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请您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附:1、员工在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期间社会保险缴付情况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支付零个月经济补偿金。3、公司地址:大学中路94号(二楼202房间)联系人:黄瑜莉联系电话:0371—689626234、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与派遣单位各执一份。本人签字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2012年8月31日篇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35号令)的规定管辖劳动争议。另外,市仲裁委员会还应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劳动争议。(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或虽在三区外注册,但坐落在三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三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三)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坐落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区、县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争议外,还应受理时效内的下列劳动争议:1、职工死亡前遗留医药费发生的劳动争议;2、履行内退、下岗协议中有关生活费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3.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发生的劳动争议;4.因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发生的劳动争议;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撤诉后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该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六)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并且劳动合同中未就住房公积金事项有明确约定的;2.持股职工因分红问题发生的争议3.因购房款发生的争议;4.因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费发生的争议;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已做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以本市的法规、规章或政策作为处理依据。(八)超过申诉时效的案件,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如果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时效问题不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抗辩并经核实超过时效,以及仲裁庭认为超出时效的,仲裁庭可以采取决定书方式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九)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一方法定代表人逃匿,被申请人不出庭应诉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做出缺席裁决。(十)劳动争议当事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致使仲裁庭无法正常审理案件的,申请人经劝告无效,可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扰乱仲裁庭秩序经劝告无效的,可缺席判决。(十一)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无正当理由在开庭30分钟后未到庭,视为缺席。(十二)在集体争议审理过程中,部分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应按撤诉处理。其余申请人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仍按集体争议处理;不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按个人劳动争议分别处理。(十三)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复印件经仲裁委员会审核与原件相符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十四)先行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在立案、答辩、开庭等程序上予以简化。(十五)用人单位送达处理职工的书面决定,应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署名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省级报刊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能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四、其他问题(十六)被判刑的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刑满释放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其档案存放部门或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十七)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十八)职工工伤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用人单位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执行。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过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裁决。(十九)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证实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做出。(二十)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二十一)本意见自2009年3月6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3月6日废止。同时,《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津劳仲[1998]347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四)〉的通知》(津劳办[2000]1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的通知》(津劳办[2002]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的通知》(津劳办[2003]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的通知》(津劳办[2006]115号)停止执行。篇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官店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官劳仲案字〔〕第号:于年月日你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委审查,申诉书中所提及的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二、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委。三、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日内向本委交纳受理费元,预交处理费元。四、请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官店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附: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2、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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