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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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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二○○九年九月十八日目录行政执法主体···························&midd...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二○○九年九月十八日目录行政执法主体································1行政执法依据································2行政执法职权································4行政执法文书································25行政执法人员·······························29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下设二个行政执法主体:1、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法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4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 1997年10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5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986年10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10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 1994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2年10月15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8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2005年10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 2005年12月19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年04月28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7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3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2007年10月9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8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6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008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9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部门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09月29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12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5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7年02月0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7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3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8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7年5月20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11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二)行政处罚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0、对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4、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对以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6、对逾期缴纳税款或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7、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8、对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19、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处罚种类: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1、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2、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方便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23、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4、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5、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6、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7、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8、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处罚处罚种类:收缴发票、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三)行政强制1、税收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税收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行政征收征收地方税收1、营业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3、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4、资源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5、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6、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7、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车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10、房产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1、城市房产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12、烟叶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13、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国务院征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五)行政确认设立、变更、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和注销税务登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①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和情况;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四、行政执法文书 序号 类别 文书名称 使用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外部文书 2 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外部文书 3 行政许可类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4 行政许可类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5 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 外部文书 6 行政许可类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外部文书 7 行政许可类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8 行政许可类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9 行政许可类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10 行政许可类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11 行政许可类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12 行政许可类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部文书 13 行政处罚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外部文书 14 行政处罚类 陈述申辩笔录 外部文书 15 行政处罚类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外部文书 16 行政处罚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外部文书 17 行政处罚类 听证主持人授权书 外部文书 18 行政处罚类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外部文书 19 行政处罚类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外部文书 20 行政处罚类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外部文书 21 行政处罚类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外部文书 22 行政处罚类 听证受理通知书 外部文书 23 行政处罚类 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外部文书 24 其他执法类 税务行政赔偿受理通知书 外部文书 25 其他执法类 税务行政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外部文书 26 其他执法类 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 外部文书 27 其他执法类 不予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 外部文书 28 其他执法类 税务行政赔偿书 外部文书 29 其他执法类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内部文书 30 其他执法类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意见书 内部文书 31 其他执法类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内部文书 32 其他执法类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 内部文书 33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外部文书 34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外部文书 35 行政裁决类 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告知书 外部文书 36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调解书 外部文书 37 行政裁决类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外部文书 38 行政裁决类 延期审理通知书 39 行政裁决类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外部文书 40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外部文书 41 行政裁决类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外部文书 42 行政裁决类 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外部文书 43 行政裁决类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外部文书 45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告知书 外部文书 46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外部文书 47 行政裁决类 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外部文书 48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外部文书 49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调解书 外部文书 50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和解书 外部文书 51 行政裁决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外部文书 52 行政强制类 税收检查通知书 外部文书 53 行政强制类 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 外部文书 54 行政强制类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外部文书 55 行政强制类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外部文书 56 行政强制类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外部文书 57 行政强制类 询问通知书 外部文书 58 行政强制类 询问(调查)笔录 外部文书 59 行政强制类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外部文书 60 行政强制类 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外部文书 61 行政强制类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外部文书 62 行政强制类 提取空白发票专用收据 外部文书 63 行政强制类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外部文书 64 行政强制类 发票换票证 外部文书 65 行政强制类 责令限期提供涉税资料通知书 外部文书 66 行政强制类 补充调查通知书 外部文书 67 行政强制类 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外部文书 68 行政强制类 税务处理决定书 外部文书 69 行政强制类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外部文书 70 行政强制类 公告书 外部文书 71 行政强制类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外部文书 72 行政强制类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外部文书 73 行政强制类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外部文书 74 行政强制类 冻结存款通知书 外部文书 75 行政强制类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外部文书 76 行政强制类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外部文书 77 行政强制类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外部文书 78 行政强制类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外部文书 79 行政强制类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外部文书 80 行政强制类 强制执行申请书 内部文书 81 行政强制类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外部文书 82 行政强制类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外部文书 83 行政强制类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外部文书 84 行政强制类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外部文书 85 行政强制类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外部文书 86 行政征收类 核定税款通知书 外部文书 五、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在的内设机构名称 执法人员性质 是否在岗 使用执法证件性质 执法类别 证件编号 1 刘琼 市局局长 1963.1.24 研究生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1 2 郭建军 市局副局长 1957.8.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2 3 周根仔 市局副局长 1956.2.24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3 4 江朝生 市局副局长 1962.10.2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4 5 李祖彬 市局副局长 1968.3.14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01 6 何小川 市局纪检组长 1966.06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07820001 7 王华 征管科长 1962.10.2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5 8 易宁 副主任科员 1973.4.12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6 9 吕松 计财科长 1975.11.3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8 10 曾玉璋 税政一科科长 1960.1.3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9 11 郭晓莉 副主任科员 1972.9.5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0 12 罗琰凌 副主任科员 1975.11.13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1 13 李慷 法规科长 1969.11.18 研究生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2 14 邹旭明 科员 1979.7.2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4 15 周其宏 税政三科科长 1963.3.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5 16 林娜 科员 1981.7.14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6 17 高承祥 高新区局纪检组长 1969.11.2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7 18 姚东浩 办税厅主任 1964.2.1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8 19 尹金龙 副主任科员 1968.12.2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19 20 刘继文 办公室主任 1968.12.09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0 21 熊菁 办公室副主任 1973.7.6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2 22 刘兴儿 人教科长 1962.7.16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3 23 刘家成 正主任科员 1965.12.28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4 24 姜志宏 副主任科员 1975.7.22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6 25 邬萍 主任科员 1956.10.3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5 26 沈燕 高新区局局长 1968.8.16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7 27 孙昌禄 发票所长 1957.9.19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8 28 曾建华 后勤副主任 1969.11.22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29 29 黄勇 培训中心主任 1962.5.24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30 30 田清顺 直属分局局长 1961.11.18 田清顺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32 31 张孔莘 税政二科科长 1964.3.19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33 32 彭光辉 直属分局副局长 1965.9.1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34 33 邓大刚 副主任科员 1964.12.3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38 34 林彬 副主任科员 1957.5.9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40 35 陈晓燕 副主任科员 1964.12.9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41 36 李桂仁 直属分局副局长 1971.9.17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47 37 刘佳 科员 1983.10.7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48 38 刘吉明 后勤中心主任 1962.10.3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49 39 刘志军 主任科员 1958.9.20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50 40 聂莉 办税厅副主任 1969.6.3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51 41 刘丰华 副主任科员 1968.10.1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52 42 郭圣煊 副主任科员 1967.10.5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53 43 王桂莲 办税厅副主任 1972.5.4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54 44 杨礼军 科员 1973.11.30 中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40008 45 胡思正 后勤中心副主任 1974.11.24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00003 46 黄晓丽 办证中心副科级纪检员 1974.11.12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220006 47 廖小田 科员 1964.11.12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280007 48 张星化 科员 1972.7.8 中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10052 49 陈晓曙 副主任科员 1965.12.27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20000 50 张志 科员 1965.12.31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230012 51 谢信茂 高新区局副局长 1961.10.30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2500032 52 邬琳 科员 1978.5.27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10007 53 简慧芳 科员 1975.8.27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10027 54 赖兆平 科员 1964.2.4 高中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10038 55 肖萍 科员 1978.6.22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40011 56 刘蓉华 科员 1973.4.7 大专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40019 57 刘映峰 信息中心主任 1970.11.01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040005 58 李心楚 副主任科员 1971.10.17 本科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收征管 24250052 59 肖大林 副局长 1968.4.15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05 60 彭国光 副科级纪检员 1965.11.7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0 61 刘祖仁 副局长 1967.2.15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10 62 尹林华 综合科长 1980.5.16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11 63 刘红海 审理科负责人 1969.10.16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5 64 陶柱林 检查执行一科负责人 1963.8.1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4 65 徐克光 检查执行二科负责人 1963.12.10 专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2 66 邓芦敏 检查执行三科负责人 1969.4.1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3 67 胡重明 副主任科员 1961.8.21 大专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36 68 袁金生 副主任科员 1964.3.2 专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7 69 黄美英 副主任科员 1975.12.1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8 70 李四珍 副主任科员 1969.4.18 本科 市局稽查局 公务员 是 由国家部委颁发 税务稽查 24000021 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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