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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2023-02-07 6页 doc 1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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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防止和化解实体经济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银行流动资金续贷支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成立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借款审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发公司)、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丰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实体经济周转金借款审批管理。第三条本办...
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防止和化解实体经济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银行流动资金续贷支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成立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借款审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发公司)、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丰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实体经济周转金借款审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有产能、有效益、信用良好法人的经济实体以及受到财园信贷通、资产抵押贷款或县金控融资担保中心支持的经济实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还贷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周转出现归还到期贷款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提供的财政周转资金。第五条还贷周转金的管理原则为:总量控制、一次核定、适时拨付、周转使用。第六条还贷周转金的管理模式为:封闭运作,专项管理必须坚持严格审核,确保按时收回。第七条还贷周转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由工发公司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还贷周转金管理账户”。第二章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第八条建立实体经济企业白名单(重点是工业企业)。由工发公司、工业园区审核再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商定后,上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名单重点是纳入财园信贷通的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企业申请周转金时,应附银行同意续贷承诺、归还时间承诺函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出具企业资产情况和法定代人个人资产情况说明。如果“财园信贷通”财园信贷通已经批准、但资金还未发放,应提供“财园信贷通”的贷款额度证明材料。第十条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7-15天,原则上不超过30天,到期必须一次性归还本息。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重新申报。第十一条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周转金的借款人需支付资金占用费。费用要求按借用时间长短而定,7天以内按当月1年期LPR上浮25%收取,7-15天按当月1年期LPR上浮50%收取,15-30天按当月1年期LPR上浮75%收取。第十二条借用周转金的实体经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体经济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提供实体经济资产情况,并承诺以实体经济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作为到期还款的信用保证。第十三条建立实体经济贷款到期预报制度、融资状况报送制度、实体经济征信系统定期查询制度,确保财政等有关部门预警和控制风险。第十四条还贷周转金的使用要求:(一)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银行贷款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二)申请周转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银行续贷金额的90%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体经济周转金借款申请书》(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附件2)、《实体经济周转金借款审批表》(附件4);(二)承贷银行出具的《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续贷承诺函》(附件3);(三)借款人借款原件及复印件;(四)借款人借用贷款的保证材料(如抵押、质押手续等);(五)借款人交易对象在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及相关资料。(六)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缴纳税收凭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票据为依据);(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条还贷周转金审批办理程序:(一)借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工业园区提出企业还贷周转金申请,并领取申请资料样本,工业园区负责指导资料填报。(二)按照资料清单完成材料填报后,报承贷银行审批。(三)提供企业信用。(四)县人行审核通过后提交工业园区进行审批。(五)工业园区审核通过后报县工发公司进行审批。(六)县工发公司审核通过后报副组长、组长审批。(七)借款人所报资料一式肆份,分别存工业园区、工发公司、承贷银行及借款企业。(八)工发公司依据周转金借款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周转金借款手续。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设定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准备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年末根据当年准备金结算结存情况,调整安排下一年度准备金预算额度,第一年准备金预算控制额度为2000万元。第十八条设立还贷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发公司,负责还贷周转金日常安排调度。办公室年初做好企业还贷周转金需求摸底调查,再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周转金余额进行排序安排,办公室要合理调度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财政局会同工业园区、工发公司、县人行、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周转金的监管,确保周转金按时归还。第十九条承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后,必须兑现续贷承诺,放款前一天须通知县财政局、工业园区、工发公司。工业园区、工发公司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监督企业开具归还周转金本息的划拨票据,做到放款还贷同步,确保及时收回周转金。如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或监管不到位,致使借出的周转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视情况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清收,并追究出具承诺函银行的相关责任,按周转金的2倍调回在该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同时在金融考核中予以扣减得分,取消该行的金融机构表彰和贷款投入贡献奖励等。第二十条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周转金的,按拖欠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恶意拖欠、拒不归还、擅自挪用还贷周转金的,将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取消其借用还贷周转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机构、贷款银行的相关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工发公司每年分两次将收取的还贷周转金利息和违约金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上缴金额的50%返还给工业园区,50%返还给工发公司。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工发公司联合负责对还贷周转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所审批资料共同承担责任。工发公司负责对企业贷款后续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履行发放周转金权利,承担对应责任,工业园区协助工发公司进行监管。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工发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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