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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

2020-04-18 6页 doc 212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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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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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目录第一章收入确认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1节收入确认的原则第2节销售折扣、折让第三节视同销售第四节非货币性交易第五节债务重组第六节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第七节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第八节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第九节接受捐赠收入第十节出售住房收入第十一节其他收入第十二节股权投资收益第二章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坏账准备第二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三节存货跌价准备第四节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第五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六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七节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第八节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九节预计...
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
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目录第一章收入确认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1节收入确认的原则第2节销售折扣、折让第三节视同销售第四节非货币性交易第五节债务重组第六节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第七节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第八节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第九节接受捐赠收入第十节出售住房收入第十一节其他收入第十二节股权投资收益第二章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坏账准备第二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三节存货跌价准备第四节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第五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六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七节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第八节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九节预计负债第三章资产处理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固定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计价三、固定资产折旧四、固定资产修理五、固定资产改良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无形资产标准二、无形资产计价三、无形资产摊销第四章费用提取和列支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借款费用第2节租赁费第3节待摊费用第4节筹建开办费第5节工资薪金及附加第6节捐赠、赞助支出第7节罚款、违约金支出第8节广告费第9节业务宣传费第10节业务招待费第十一节技术开发费第十二节社会保障和保险支出第十三节劳动保护支出第十四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十五节佣金第十六节管理费第五章其他项目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财产损失第二节亏损弥补第三节关联方交易一、关联关系确认二、关联方交易调整和披露第四节其他资料:一、《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7号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003号2003年元月1、收入、收益的确认(一)收入确认原则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销售规定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期限内等情况,就不能确认收入。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仍然对商品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合同规定A企业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但仍由A企业开发,开发出让后,利润由AB企业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在成本不可能可靠地计量时,相关的收入也不应确认。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二)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2、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⑵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⑶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3、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⑴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⑵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⑶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无形资产等使用费收入)确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规定的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等业务收入的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收入确定基本一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以流转税收入为依据计算。)(二)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三)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四)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五)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差异分析: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2、劳务收入确认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税收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二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收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二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销售折扣、折让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即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即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按扣除折让后的实际价款计入收入;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则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收入。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按规定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的折让额,可以冲减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现金折扣应视为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差异分析:1、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税收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现金折扣视为回扣,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可以冲减收入;税收规定,对允许冲减销售额的折扣、折让是有条件限制的。仅限于和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以及按规定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的折让额。(三)视同销售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将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应视同销售计算收入(这是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其他情况,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商品,将商品无偿赠送他人,以及以商品对外投资等,应视同销售,但不计算收入,而按成本转账。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二种情况处理:一是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在会计实务处理时计算收入;二是自产自用产品只按成本转账,不计算收入。且视同销售范围比税收规定要小。税收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比会计制度详细、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中对视同销售行为都以列举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价格的计算作了具体的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都应计算收入,按规定征税。(四)非货币性交易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所得。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不包括换入的固定资产及其他不得抵扣项目。)同时,交易双方应按市场价格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换出不动产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非货币性交易换出的资产不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五)债务重组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定义: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二)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三)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1、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4、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5、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或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出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一)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二)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三)债务重组的损益处理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5、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6、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上述第1至第5项的规定处理:(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四)上述规定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差异分析:在对债务重组的处理上,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的确认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时,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收规定,当企业债务重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把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计算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按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独立企业业务往来的公平交易价值)确定成本,增加相关资产;同时,按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规定,债务人计算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计算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在其他债务重组方式下,税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均应按规定计算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并对各种债务重组方式下的确认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对债务重组中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后,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六)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 (一)纳税人购买国债和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收入(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自2001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收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二)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税收规定,对纳税人购买国库券、国债、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其中,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因此,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属于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一)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下列特殊情况,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征消费税)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减免税、返还税款和取得的其他各类补贴收入都视作“补贴收入”,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税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或返还税款、补贴收入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具体的范围。如: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6%的部分即征即退税款等。(八)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取得的试运行收入,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税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九)接受捐赠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接受的捐赠,增加相关资产(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和资本公积,不作为收益。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不允许扣除清理费用);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不作为收益,增加相关资产和资本公积。税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出售该资产或清算时,按规定计算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接受货币捐赠的处理,税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十)出售住房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出售处理。 (1)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2001年1月1日)前出售住房收入,作为企业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不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同时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年终经过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赢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无法用公益金、赢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的,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经市、县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财产转让损失按财产损失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差异分析:会计制度对企业出售住房未作具体规定,按企业固定资产出售处理;税收规定,纳税人住房出售分别按照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取消前后二种情况处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取消前,住房出售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同时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除符合特殊情况规定,报总局批准允许税前扣除外。);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取消后,住房出售收入减除有关基金、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转让损失应按财产损失规定报经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十一)其他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将由于债权单位撤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作为企业收益。 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作为企业收益;税收规定,纳税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股权投资收益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企业利润。 (一)短期股权投资1、短期投资购入时,如果买价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从取得的成本中扣除,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入账;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在备查簿中登记反映所增加的股份数,不作账务处理,4、短期投资处置时,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国内股权投资所得的处理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5、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转让、置换)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对外投资时,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6、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7、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境外投资所得的处理1、有境外投资所得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境外投资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2、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①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和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②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规定公式计算,即: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投资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本办法中“境外投资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③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差异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差异:1、取得投资收益补税差异税收规定,对纳税人从国内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考虑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差异,在计算本企业时进行调整。属于境外投资所得,按总局《境外投资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境外投资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限额;属于国内投资所得,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2、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短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为收益;税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即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3、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对投资所得的确认基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对投资所得的确认存在较大的差异:①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处理不同。税收规定,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核算时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按享有的或应分摊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分额,确认投资所得或损失,并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税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即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③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的处理不同。会计制度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在会计期末确认为投资损失,冲减投资收益;税收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二、各项准备金的提取(一)坏账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一)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包括:1、企业的各种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2、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而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3、企业持有的到期不能收回而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4、企业持有的未到期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同时,会计制度规定,下列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2、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二)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三)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市、县国税局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一)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是指纳税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1、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2、年末应收票据的金额。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二)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三)坏账损失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或经批准后采用“备抵法”。差异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企业发生坏账的处理上,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异:1、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时,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税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采用“直接转销法”据实扣除。如要求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2、坏账范围:会计核算时,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以及无法收到货物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帐款,对应收票据仅指到期不能收回或到期无法收回转入应收帐款的部分;税收规定经批准允许提取坏账准备的基数是指纳税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金额),但不包括其他应收款和预付帐款因无法收到货物而转入其他应收款部分。3、计提比例: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由企业自定;税收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冲减投资收益。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三)存货跌价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管理费用。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的,应当按该存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已毁损的存货;2、已霉烂变质的存货;3、已过期不可退货的存货;4、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存货;5、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达到可销售状态的追加加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也称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这里所称的市价并不是指存货的售价,而是目前重新取得相同存货所需的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对外购存货来讲,市价即是其目前的供应价;对于制造业的产成品、半成品存货来讲,市价则是指按目前市价计算的再生产成本。)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已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七)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计提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八)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应对已委托贷款本金进行检查,如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回收金额的,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九)预计负债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可能产生的负债。应按照规定的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可能发生的预计负债,记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不得扣除。差异分析:税收规定纳税人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三、资产的处理(一)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标准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差异分析:固定资产标准的确认,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基本一致。税收对纳税人购买计算机软件作了特殊的规定,与硬件一起购买未单独计价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固定资产计价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全部完成;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收到补价的,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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