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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2022-10-22 3页 doc 20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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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限制造价,依据《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1018]112号)、《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交通部2007年...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概算和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限制造价,依据《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1018]112号)、《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交通部2007年第三号公告)、《浙江省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和《浙江省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22]85号)等有关要求,特修订本方法。其次条我省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执行本方法。第三条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托付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和编制实力。第四条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凡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编制人员可编制马路水运工程相应专业和业务范围的造价文件,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编制人员只可编制马路水运附属工程如房建和机电等相应专业和业务范围的造价文件。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将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报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工作的管理,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辖区内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工作的管理。省市两级造价站对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工作分工如下:1、厅造价站负责以下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1)高速马路工程;(2)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1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3)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项目水工建筑物。2、市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其他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对于省交通运输厅有资金补助的国省道项目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报告,市造价站应报厅造价站备案其次章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的编制第七条编制人员在开展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工作前,首先应探讨工可估算批复、设计图纸、询问单位审查报告、专家审查看法和涉及造价编制所需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资料,必要时编制人员还应到现场考察。第八条编制人员应依据现行的编制方法、收费标准、计价定额、计价、费率标准和涉及造价编制所需的有关政策依据,结合项目详细内容编制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细致校对工程数量和单位,确保精确无误,合理编制各项单价与指标,无特别状况不应出现明显的不平衡单价与指标。第九条编制人员在编制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时,应留意以下事项:编制概算时,编制人员应按现行编制方法的规定,依据工程实际状况,细致调查材料与设备价格,测算临时工程费用,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和选择施工,测算经济运距,分析周转设备回收或摊销状况,按设计图纸所列的数量精确运用计价定额、计价规范和费率标准,合理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对于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用及现行定额中缺项的工程项目,可依据施工方案,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后,合理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设计图纸所列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购置清单,细致调查设备及工器具价格,合理编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依据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有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标准、建设项目管理费、探讨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价(估)费的详细内容与计价规定等合理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规定计算预备费;针对水保、环保、海事等其他行业部门特别要求且无法在前三部分列项的项目按新增项目(不计预备费)计列。按现行编制方法规定的项、目、节内容对应计列,合理编制概算,并单独成册,形成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数据文件)。编制调整概算时,编制人员应按现行编制方法的规定和调整概算管理的要求,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设计变更造价,对应叠加到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编制调整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依据实际选购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清单,按概算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价格,编制调整概算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依据实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数量和标准、建设项目管理费、探讨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价(估)费的详细内容与计价规定等编制调整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涉及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实际状况调整,合理编制调整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对于材料价格调差等实际发生但又不能对应计列到前三部分费用中的项目,应作为调整概算的新增项目编制新增项目费用。按现行编制方法规定的项、目、节内容对应计列,在冲减概算的预备费后,合理编制调整概算,并单独成册,形成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数据文件)。编制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造价时,编制人员应按现行编制方法的规定和设计变更管理的要求,依据工程实际状况,按概算的`材料与设备价格,测算临时工程费用,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和选择施工方案,测算经济运距,分析周转设备回收或摊销状况,精确运用概算定额、计价规范和费率标准,合理编制设计变更造价;对于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用及现行定额中缺项的变更项目,可依据设计变更方案,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后,编制设计变更造价。按现行编制方法规定的项、目、节内容对应计列,合理编制设计变更造价,并单独成册,形成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数据文件)。第十条编制人员负责编写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报告,编制报告应包括编制组织状况、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组价原则、概算表和有关状况等内容,并纳入到初步设计等文本中。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应由编制人员签名和盖资格证章,并由编制单位盖章确认并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将概算送代厅(或市局)审查单位或托付有资质的造价询问机构组织初审,出具专项造价初审报告。设计单位要按审查单位或造价询问机构的专项造价初审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看法进行修改完善。当编制概算超过批复的工程可行性估算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分析缘由,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应将超工可估算分析报告报原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复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复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处理及后续工作。第三章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的审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将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等文本(包括单独成册的甲乙组文件)报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支配至少2名审查人员对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应主动协作审查工作,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查和接到完整报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若因设计单位需对图纸和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作重新调整或非审查人员缘由导致延误,审查时限顺延。第十四条审查人员在对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资格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编制资格。2、审查编制依据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是否符合现行的编制方法、收费标准、计价定额、计价规范、费率标准和涉及造价文件编制所需的有关政策依据等。3、审查编制范围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内容是否一样;审查分期、分段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内容是否多计或漏计等。报审设计变更造价设计的变更方案是否已审查批准;是否属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工程内容是否一样;工程内容是否多计或漏计等。4、审查编制深度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是否按概算的项、目、节内容对应计列,是否单独成册,是否形成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数据文件)等。5、审查工程和设备等数量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中的工程和设备数量与设计图纸的工程和设备数量相比是否多计或漏计等,定额套用中的工程和设备数量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等。6、审查价格指标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各中的材料、设备及工器具价格是否合理,临时工程是否满意实际工程须要,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计算运距是否经济,周转设备回收或摊销状况及运用计价定额、计价规范和费率标准是否合理,各项单价与指标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等。7、审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否采纳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现行标准(需正式文件);建设项目管理费、探讨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价(估)费是否按工程详细内容和计价规定计算,是否漏项或随意增项等;建设期贷款利息是否按现行利率和复利计算。8、审查新增项目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中针对水保、环保、海事等其他行业部门特别要求且无法在前三部分列项的新增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计列依据,费用是否计列合理。调整概算的材料价格调差中调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费用是否计列合理。依据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报告的质量,审查人员可要求设计单位对编制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调整或重编。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对报审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完成初审和复核工作后,提出初审调整状况和需提交探讨的问题。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探讨,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等有关单位看法和建议。审查人员依据审查探讨结果,修改完善审查报告,完成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第十六条审查人员负责编写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组织状况、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定价原则、调整看法、审查附表和有关状况说明等内容,审查附表包括概算(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比照表、主要材料价格审查比照表和主要工程数量审查比照表,审查报告应经审查人员签名后由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盖章。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报告报主管部门作为审批的依据。对于省交通运输厅有资金补助的国省道项目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报告,市造价站应先报厅造价站备案同意后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报告,市造价站干脆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厅造价站在受理市造价站的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报告备案时,应按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复核,若满意则同意备案,并出具备案看法。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编制和审查人员应做好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报告和审查报告的存档工作,妥当保存与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和审查有关资料,并将概算、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有关的数据刚好精确录入到造价数据库中。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马路水运工程概算审查操作规定(试行)》(浙交定[2004]23号)同时废止。【浙江省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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