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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

2022-12-21 11页 doc 15KB 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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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研发支出核算统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0〕47号)要求,为规范集团公司研发经费投入管理,统—研发经费投入指标统计口径和研发经费会计核算范围,指导各级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与核算制度,提髙会计信息质量,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发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
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
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统计(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研发支出核算统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0〕47号)要求,为规范集团公司研发经费投入管理,统—研发经费投入指标统计口径和研发经费会计核算范围,指导各级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与核算,提髙会计信息质量,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发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研发活动应当满足五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不确定性、系统性、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第四条研发活动相关统计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指标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研发经费投入指标是规模指标,统计相关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为研发活动进行的资产购置以及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比例指标,指研发经费投入规模占当期实现业务规模的比例。第五条开展研发活动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核算和统计研发经费投入,不得多记、少记、漏记相关支出,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第六条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与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实际发生当期确认。第二章机构与第七条科技部门负责对研发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包括研发经费投入的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统计、应用分析及绩效考核等。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研发活动相关支出的核算与列报,以及辅助科技部门做好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工作。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研发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和核算制度;(二)按项目单项核算,规范项目(令)号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概(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研发进度,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研发经费投入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编报项目财务决算,形成资产的,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上级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研发经费投入分类与统计第一节分类第十条研发经费投入按照经费使用主体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内部支出是指项目单位自身(即内设机构)为实施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全部经费。内部支出既包括为某一项目发生的可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等的日常性支出,也包括为项目单位整体研发活动提供保障条件的资产购置支出。外部支出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转拨给外部单位的全部经费,既包括项目单位直接委托或联合外部单位研发的相关支出,也包括为进行二次开发直接从外部单位购置的专利、专有技术等资产购置支出。第十一条研发经费投入按照资金用途分为资本性投入和费用性投入。第二节资本性投入第十二条资本性投入是指项目为保证研发活动顺利实施而开展的资产购建及购置支出,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整体保障条件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为研发活动提供底层支持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等外部购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概(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照集团资本性支出管理权限规定执行。项目单位以接收投资、捐赠、债务重组、内部划转、经营租赁、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换等方式发生或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本性投入。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同时开展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包括生产、制造、管理等)发生的资本性投入,应当按照使用面积、使用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第十四条资本性投入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十六条设备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类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含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第十七条待摊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十八条其他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专利、专有技术购置支出,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专利、软件购置等支出。第十九条资本性投入项目整体或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当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资本性投入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及摊销应当计入当期研发支出科目,但不得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范围。第三节费用性投入第二十条费用性投入即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是指具体实施研发活动的过程,包括项目单位实施的日常性支出以及委托或联合其他外部单位进行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外部费用支出。费用性投入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立项、任务书等全过程管理流程。项目单位不得将不含研发活动的受托加工项目作为费用性投入进行管理,纳入本办法统计范围。第二^一条对研发直接成果价值较小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于发生时全部计入当年费用性投入,对取得的部分或少量收入(如稿酬收入、试制产品外销收入)的,应直接冲减当年研发支出和研发经费投入。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样品、样机等实物资产且其价值较大大的项目,如相关实物资产自用(如陈列、展览)的,应当将发生费用直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并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范围;如相关实物资产已转移或拟转移给客户的,相关成本应在研发支出和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不得全部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也不得全部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范围。分摊方法可以采用五五分摊法、剩余法等方法。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研发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相关支出是否符合计入无形资产的条件,确定相关支出予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资本化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费用,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研发费用等科目,但不再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也不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范围。第二十三条费用性投入按照支出内容包括人员费、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事务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项目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费用明细设置八个明细科目,也可以参照国家相关部委要求设置明细。第二十四条人员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支出。各类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及外聘劳务人员(如临时工、专家),劳动报酬既包括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工资支出,也包括支付的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保保险等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事前约定支付的人员绩效奖金(包括结题当年年终奖金)应当计入实际发生年度的研发支出科目,并建立备查簿,进行专项统计和核算。相关人员仅从事某一项研发活动的,可将其支出全部计入该项目(令号),如从事两项或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依据人工工时记录按月将其支出合理分摊计入相关项目。项目人员工时记录应当至少于每月月末由研发部门归集、确认并提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材料费是指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可直接归属于某个项目的各种必须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支出,以及为采购上述材料至入库前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保险等支出。第二十六条专用费是指某一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工具软件费、技术引进费、专用工艺装备费、随产品交付的专用测试仪器设备购置费、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支出。项目单位应当统筹全单位相关设备和软件采购计划,减少不必要的购置支出。单位价值重大的设备购置支出,国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自筹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单位通过研究开发项目购置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并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外协费是指研发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委托外部单位对项目部分非主体内容进行研制、设计、检测、评测、试验及加工的费用。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外部单位审核,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外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开展前,对外协单位进行供应商审查。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外协费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关制度。第二十八条事务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差旅费是指研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邀请函(如有)、出差申请(审批)、出差报告(如有)等必要的材料。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一次性支付给外部专家的评审咨询费用,一般按天付费。报销专家咨询费一般应提供评审通知、评审记录、专家签到、身份证明、支付记录等必要的材料。第二十九条燃料动力费是指研发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等能源费用支出。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燃料动力费应当按项目单独列支;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用人工工时、机器工时或其他方法在项目间合理分摊。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项目单位在研发过程中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使用场地、设备等费用性支出。使用自有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为相关场地、设备的改造支出。自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当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不得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范围。使用外部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为相关场地、设备的租赁支出。两个及以上项目共同使用某一项固定资产的,可以依据使用面积、使用时间、人工工时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第三十一条管理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直接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以及分摊转入研制费用(或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等,包括研发专门机构的管理性支出,以及辅助部门和人员的管理性支出。研发中心(含法人)、研发部门等专门研发机构发生的一般管理性费用,可以按照承担具体项目分摊计入承担的研发项目中,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范围,但为研发活动提供辅助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支出,不得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承担日常管理的一般管理机构及人员(含公司领导)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本项目,也不得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核算。国拨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第四章财务管理与其他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测算、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人工薪酬、管理费等科目核算。377O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研发经费投入档案管理体系。研发经费投入发生后应及时将研发全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资料保存后留档,与财务核算及统计相关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财务记账凭证中。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税务政策学习和培训,充分利用国家对研发经费投入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税务机关要求各项条件的同时,积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三十五条各项目单位应定期、及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研发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解释、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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