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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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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lterDG/TJ08-XX-XXXX(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目次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场地选择3.3 设防要求3.4 应急保障要求4 平灾公用设计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2 应急管理区5.3 灾民安置区5.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5 应急医疗卫生区5.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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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lterDG/TJ08-XX-XXXX(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目次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场地选择3.3 设防要求3.4 应急保障要求4 平灾公用设计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2 应急管理区5.3 灾民安置区5.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5 应急医疗卫生区5.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7 应急垃圾储运区5.8 应急物资储备区6 应急交通设计6.1 应急出入口6.2 应急道路7 应急消防设计7.1 应急消防设施7.2 应急消防通道8 应急建筑设计8.1 建筑设计8.2 结构设计8.3 建筑设备与环境9 避难设施设计9.1 电气设计9.2 给水、排水设计9.3 应急标志标牌设计10 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1 竖向设计10.2 种植设计附录A引用名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ContentIntroduction1 GeneralNotes2 Terminology3 BasicProvisions3.1 GeneralProvisions3.2 SiteSelection3.3 ProtectionRequirement3.4 Emergency4 FunctionConversionDesign5 EmergencyShelterZoningPlan5.1 EmergencyZoningPlan5.2 EmergencyAdministrativeArea5.3 RefugeePlacement5.4 ProfessionalRescueTeamArea5.5 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Area5.6 EmergencyHelicopterLandingArea5.7 EmergencyWasteStorageandTransportationArea5.8 EmergencyReserveArea6 EmergencyTransportation6.1 EmergencyEntranceandExit6.2 EmergencyRoad7 EmergencyFireControl7.1 EmergencyFireControlFacility7.2 EmergencyEvacuationRoute8 EmergencyArchitectureDesign8.1 ArchitectureDesign8.2 StructuralDesign8.3 BuildingFacilityandEnvironment9 RefugeeFacilityDesign9.1 ElectricalDesign9.2 WaterSupplyandDrainageDesign9.3 EmergencySignDesign10 GradingandPlantingDesign10.1 GradingDesign10.2 PlantingDesignAppendixAReferenceListTermInstructionProvisionStatement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的通知》(沪建交[2006]1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十章和一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应急交通设计;6.应急消防设计;7.应急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9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平灾设计;附录A。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邮箱:zxb@shlandscape.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善华、鞠晓丹、张希波、李云辉、陆宇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沈晓苏、周鸣放、汪军、施建明、叶森森1 总则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规范、推动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观,确保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1.0.3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应急emergencyresponse为地震、战争等破坏性灾害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2.0.2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emergencyshelter利用城市绿地、开放型体育场、学校操场、广场等室外场地空间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同时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2.0.3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emergencyshelter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并配置了应急配套设施,同时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室内场所。  2.0.4 应急避难出入口entranceofshelter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出入口通道。2.0.5 应急避难通道emergencyevacuationpassage指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道路。2.0.9 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areaof evacuation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可供人员避难的、配套保障设施设置的以及应急通道和出入口区域等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2.0.10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capitaeffectivearea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有效避难面积。2.0.11 次生灾害secondarydisaster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其他灾害。2.0.12 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上海市总体规划、上海市综合防灾减灾的专项规划为依据。3.1.2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贯彻因地制宜、平灾结合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设施,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保证安全、便于管理、与环境协调等要求。3.1.3 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难规模、开放时间可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三种等级。3.1.4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且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1.4-1、表3.1.4-2的规定。表3.1.4-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场所级别保障性能建筑面积(m2)人均避难面积(m2)疏散距离(km)Ⅰ类应急避难场地固定避难≥20000≥3.00.5~2.5Ⅱ类应急避难场地4000~20000≥2.00.5~1.5Ⅲ类应急避难场地紧急避难2000~4000≥1.50.5表3.1.4-2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场所级别保障性能建筑面积(m2)人均避难面积(m2)疏散距离(km)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4000m2以上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或大型体育馆、展览馆、学校等。2.0~3.50.5~2.5Ⅱ类应急避难场所1.5~2.00.5~1.5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1.0~1.50.53.1.5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包括:应急功能分区设计、应急交通设计、应急消防设计、应急建筑设计、应急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还应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3.1.6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需求,宜符合表3.1.6的规定。表3.1.6 避难场所最长开放时间适用场所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性能固定避难固定避难紧急避难避难阶段长期中期短期临时紧急开放时间(天)>30天15~304~15313.1.7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3.1.8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大树及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其应急避难功能的设置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采取保护,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规定。3.2 场地选择3.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等室外公共场地进行设计。3.2.2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室内地铁车站等公用建筑,或可选择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进行设计。3.2.3 应急避难功能区的选址及应急避难设施的分布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 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等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2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3 应急功能区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4 应急功能区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5 应急功能区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6 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3.2.4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选择存在发生地震断裂影响地段的建筑作为应急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建筑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2 应急避难建筑所在的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处理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照7度(0.15g)、8度(0.20g)、8度(0.30g)。2)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3 应急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符合第6章应急消防设计的要求,并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口,在出入口处应设有与避难规模相应的集散空间。4 应急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3.2.5 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不小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3.3 设防要求3.3.1 地震避难场所预定设防标准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3.3.2 防台风避难场所应考虑临灾和灾时的避难使用,台风避难场所的相应安全保护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3.3.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重要应急避难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3.3.4防台风避难场所范围内的江、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综合考虑上下游排水能力和保证措施,保证重要的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3.5避难场所排水系统应满足下述要求:1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2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相应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3 台风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场所型避难场所的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3.3.6应急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美化处理。3.3.7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确需设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3.3.8大型器材设施应具有良好功能性,宜满足选择防火、防尘、抗污染的要求。3.3.9应急避难场所的大型器材配置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在避难使用期间拆卸或移除。3.3.10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金山、奉贤、崇明遭受到6度地震影响,以及其它地区遭受到7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保持弹性,其他构件不屈服。2 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仍能继续使用。3.3.11 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风设计应满足相应的抗风要求,基本风压采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100年一遇的风压。3.4 应急保障要求3.4.1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一级: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市级应急指挥、医疗、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2 二级:灾时功能基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应急医疗、供水、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量人口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3 三级: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重大灾害后果。3.4.2 避难场所中各应急保障对象应安排设计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下述要求: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分别采用冗余设置和增强抗灾能力的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目标的可靠性要求;当无法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需增设一种冗余设置方式。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应对所承担的应急保障功能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对影响应急保障功能的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进行抗灾设计及验算,采取有效的抗灾措施。3.4.3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1 一级应急保障工程及其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高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2 二、三级应急保障工程及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不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3 当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允许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进行应急保障。采取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4 应明确应急出入口、连接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要求和建设要求,重要应急功能区应由应急道路连接。3.4.4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规定。1 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表3.4.4的规定:表3.4.4 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急通道可选择形式应急出入口一级救灾主干道两个方向上的疏散主通道不少于4个二级救灾主干道疏散主通道两个方向上的疏散次通道不少于2个三级救灾主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不少于2个2 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低于12m,疏散主通道不应低于7m,疏散次通道不应低于5m,一般疏散通道不应低于3m。3 计算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按本规范第3.2.5条确定;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宜按特大灾害考虑,疏散主通道和次通道宜按重大灾害考虑。4 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上的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的抗灾能力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场地内部不应设置私家车停车场。3.4.5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按照灾时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安排应急保障供水来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设施,并符合下述规定:1 应急供水来源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两种方式。2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水量。3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的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4 应急消防供水可综合考虑市政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设计,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3.4.6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根据应急保障对象的供电保障要求设置应急供电系统,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符合下述规定:1 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采用两路独立电力系统电源引入,两路电源同时工作,任何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灾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2 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配置应急发电机组,灾时供电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3 一级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4 一级应急供电系统至少应有一路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引入。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5 三级应急供电系统宜符合第1款规定。无法采用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6 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或应急发电机组为备用状态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小时。3.4.7避难场所周边区域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不低于应急保障对象的级别。2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为一级。3 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不低于二级。4 采用多个专项功能应急避难区整合形成一个综合性避难场所时,其相互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二级。5 其他避难场所不应低于三级。3.4.8 应急避难场所各避难单元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1 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应急供水的避难单元应为一级。2 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区、应急供水区应不低于二级。3 应急停机坪、应急发电设施、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的应急交通应不低于二级。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及城市应急道路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等级应不低于二级。5 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三级。6 应急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口规模设置不低于表3.4.8-1规定的应急保障级别的应急通道。表3.4.8-1宿住单元交通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类别避难场所预定启用时间宿住人数(万人)应急保障级别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临灾时启用>1.0一级0.2~1.0二级≤0.2二级灾后启用>1.0二级0.2~1.0二级≤0.2三级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临灾时启用>3.2二级1.6~3.2二级≤1.6三级灾后启用>3.2二级1.6~3.2三级≤1.6三级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的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表3.4.8-2的规定。表3.4.8-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应急保障分级供水对象用途应急保障级别应急医疗救护饮用水,医疗救护用水,消防用水一级生活用水二级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三级应急指挥及抢险救援专业队饮用水,完成抢险救援护任务必须的用水,消防用水一级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水二级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三级应急宿住办公服务饮用水,消防用水二级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水三级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三级3.4.9 避难场所的应急电力系统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按一级保障。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应急供水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3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区域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4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和区域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三级保障。5 避难人员规模大于1.6万人的避难单元不应低于三级。6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3.4.10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宜考虑下述各类应急保障对象和工程设施为永久建设:1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和取水工程设施。2 承担市、区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直升机使用区的交通、供水、供电工程设施。3 应急医疗区的应急垃圾收集。4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5 用于避难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6 消防工程设施。7 化粪池。8 应急广播设施。3.3.11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及其他工程设施,应根据避难人员聚集规模,综合采取防火措施,配置消防设施。3.3.1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安全可靠,具备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场所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3.13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承担应急功能的供电、供水和排污管线宜埋地敷设并采取有效抗灾措施,在遭遇预定设防水准灾害时不被损坏。3.3.14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3.3.15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述要求:1 有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2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随时以及在可能预计到的危险条件下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至少能广播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发布错误的危险信号,根据避难过程需要,系统应能够分区域进行寻呼或广播。3.3.16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固定厕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停水、停电及无法排污时仍可使用。3.3.17应急避难场所内不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应通过安全评估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明显标志。3.3.18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应进行应急通风设计,并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电力设备。4 平灾共用设计4.0.1平灾共用的应急交通,应满足下列规定:1 宜改善城市绿地出入口的道路和硬质铺地,以便灾时救灾车辆通行和避难人员进出。2 宜利用原有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他配套类工程,作为灾时的车辆停放场所。也可利用场所外的集散广场,作为灾时应急停机坪或车辆停放场地。4.0.2平灾共用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满足下列规定:1 宜将城市绿地内的管理用房改建成灾时应急指挥中心和场所管理中心。2 灾时应急指挥中心宜利用原有完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以及管理人员办公室的地下车库、仓库等。4.0.3平灾共用的灾民安置区内应急宿住区,宜利用原有建筑大厅、办公室、学校教室、体育馆比赛场地等面积相对集中、靠近出入口且便于管理的场所。4.0.4宜将地下车库、仓库改建为灾时可用的物资储备库。4.0.5平灾共用的供水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1 宜利用场地内原有的供水设施,应预留接水龙头的备用接口,供灾时使用。2 宜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和取水点,且应配置水泵控制系统、储水设备、移动供水车辆及一体化净水设备等取水设施。3 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灾时贮水池(箱),但应具备在1日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4 供应急避难使用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除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构筑和安装到位;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日内完成安装和调试。5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的预埋件。6 应根据地质的情况,且在经过论证后打造地下的深水井。7 应与周围供水站等建立联系,便于随取随用。4.0.6平灾共用的供电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1 面积在4000m2以上管理区、科教区、地下工程或民防工程内,宜预留应急供电设备配置区间,安放应急移动发电设备,作为灾时供电使用。或根据场地实际条件,采取设置太阳能供电或与市政供电系统相连的供电方式。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与应急深水井建立应急供电专用电缆。2 应急宿住区应连通应急电力网络,设置应急照明灯和供电电源。3 供应急避难使用的广播及监控系统宜与学校、城市绿地等原有广播及监控系统相结合。4.0.7宜结合原有垃圾房及原有污物通道进行设计,原有垃圾收集点若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4.0.8宜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可在其附近敷设预留灾时可用的暗坑式厕所和临时化粪池。4.0.9应急标志标牌宜与应急避难场所内原有的标志标牌系统相结合,增设导航板、告示牌等,以增强避难疏散标志功能。5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1.1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分区宜符合表5.1.1及以下条款的规定。表5.1.1 应急功能分区应急功能分区I类应急避难场所II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管理区应急指挥区●○-场所管理区●●●灾民安置区应急休息区●●●应急宿住区●●-专业队伍救灾场地○○-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医疗区○○-应急医疗卫生点●●○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垃圾储运区固定垃圾收集站●○○临时垃圾收集点●●○应急物资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物资发放点●●●注:1“●”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1 应急指挥区的面积不宜小于50m2,场所管理区的面积不宜小于40m2。2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场所管理区,宜结合周边的居委会,可按40~100m2用地面积预留设置。且宜配置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发放等服务。3 有条件的I类应急避难场所还可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设施。4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5.1.2 应急功能分区内应急设施的配置宜符合表5.1.2的规定。表5.1.2 应急设施配置应急功能分区应急设施应急管理区灾民安置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垃圾储运区应急物资区应急指挥区场所管理中心应急休息区应急宿住区应急医疗区应急医疗卫生点 固定垃圾站临时垃圾收集点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物资发放点应急供水应急供水点●●●●●-●市政给水管线●○○○●-应急水泵●○○○-应急供电●●●●●●●应急通讯应急广播●●●●●●应急电话应急监控应急排污化粪池●○●○----应急厕所●○●○-污水管网、污水井●○●○●○应急消防●●●●●●应急垃圾储运设备●●● ●●应急通风●●●-●●注:1“●”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5.2 灾民安置区5.2.1应考虑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特点等综合因素进行灾民安置区的布置。5.2.2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和应急宿住区。5.2.3应急休息区可结合应急管理区布置;应急宿住区应包括应急棚宿区和应急公共活动区,应设在场地内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5.2.4应根据不同等级的应急避难场所选择布置应急休息区或应急宿住区。且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并满足消防的要求。5.2.5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布置应急休息区,每个避难单元的人口不宜超过2000人,避难单元可选择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割,缓冲区设置宽度不宜小于4m。5.2.6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休息区可选择设置应急储水或供水装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紧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喇叭等应急设施和设备。宜设置固定垃圾收集站或临时垃圾收集点。5.2.7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宿住区,且应配置避难帐篷或避难活动房等应急宿住用房。宜按人口和宿住面积规模可分为组、组团、片区、单元四级,住宿区分级控制规模宜符合表5.2.7和以下条款的规定:表5.2.7 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分级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片区宿住单元人口(人)≤300≤1750≤660012500~16000宿住面积(㎡)≤300≤1800≤720015000~180001 每个应急宿住组内应配置相应数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 每个应急宿住单元应配备消火栓、消防水泵等消防取水设施。3 公用卫生间、诊疗所、垃圾收集点与应急宿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宜设置在下风位。4 宜设置母婴区,且一对母子的安置面积不应小于1.5m2。5.2.8 应急宿住区采用帐篷进行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其间距和占地面积的控制规模,宜符合表5.2.8-1的规定。表5.2.8-1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分级宿住(帐篷)组宿住(帐篷)组团宿住(帐篷)片区宿住(帐篷)单元间距要求(m)1.5~2.03.5~4.08.0~12.016.0~20.0占地面积(㎡)≤400≤3600≤12000≤250002 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应根据帐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确定,但不应大于1200㎡。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000㎡,边长不应大于60m。3 当应急宿住区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可按第2款规定放宽到其1.2倍。4 当应急宿住人员主要为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伤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员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900㎡。5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5.2.8-2规定的数值。表5.2.8-2 帐篷之间最小距离帐篷间关系门对门门对墙墙对墙间距(m)2.01.5不做要求6 帐篷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7 帐篷片区之间尽可能利用道路等形式进行分割,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低于8m。8 帐篷单元之间宜利用道路等形式进行分割,其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9 帐篷宜分排或分列排列,紧密排列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0m。5.2.9应急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口规模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设施,并应满足下述要求:1 每个宿住组团应设置集中供水点、公用卫生间、垃圾收集点各1个,并宜设饮水点。2 每个宿住片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供水车停车区、配水点、医疗所、物资分发点、避难人员公共活动场所及管理服务点;其中医疗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物资分发点,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避难人员公共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管理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5.2.10应急宿住区的应急设施应符合下述规定:1 平时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宜设前室,并宜考虑无障碍设施。2 公共卫生间蹲位应按不低于避难人数的1%设置,当开放时间大于30天时,应按不低于避难人数的2%设置,并满足下列规定:1)男女比例按1:1确定。厕所蹲位,女厕按男厕2倍设置,且男厕蹲位不应少于2个,女厕蹲位不应少于4个。2)水冲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一个小便器计算。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的宿住区内应采用移动式应急厕所,有条件的场地也可设暗坑式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厕所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距离棚宿区30~50m。2)应急厕所宜集中设置,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m。3)暗坑式厕所按应急避难人数的1-1.5%设置,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1.2kg/(人·日)设计。4 应急垃圾收集点与应急棚宿区的距离宜大于10m。且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急垃圾收集点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按200g/(人·日)标准建设。2)应采用移动式应急垃圾储运设备。5.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3.1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3.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应急住宿区附近,且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应有道路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5.3.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5.3.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00㎡;表5.3.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面积标准类别面积标准车辆小型车30~40㎡/台轻型车40~50㎡/台中型车50~80㎡/台大型车80~120㎡/台人员3㎡/人5.3.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二级应急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5.4 应急医疗卫生区5.4.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医疗卫生区应设在场地内或场地周边,宜结合应急宿住区设置;也可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医院及医疗卫生设施进行设置,其与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5.4.2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置应急医疗卫生区,其要求除应符合4.4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述规定:1 应急医疗卫生区内应满足救护车辆出入和停放要求。2 每处应急医疗卫生区内应单独配设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收集点。3 应急医疗区应设饮水点。5.4.3应急医疗卫生区的配套设施技术指标及要求应符合下述规定:1 应单设医护人员卫生间和淋浴设施。2 伤员卫生间内设男女厕所和淋浴间。厕所蹲位应按不低于伤员人数的4%设置,并满足男厕蹲位不应少于1个,女厕蹲位不应少于2个。5.4.4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按二级应急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5.4.5应急医疗卫生区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专用应急医疗区。5.5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5.1直升机使用区应根据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设计。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将起降坪和停机坪一起设置。5.5.2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应急直升机起降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降落物的地带,并符合下列规定:1 起降坪的大小不小于60mx60m,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长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2 起降坪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可为黄色或白色;标志应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区、安全区等。3 直升机起降坪荷载应根据直升机总重按局部荷载考虑,同时其等效均布荷载不低于5.0kN/㎡。局部荷载应按直升机实际最大起飞重量确定,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一般可依据轻、中、重三种类型的不同要求,按表5.5.2规定选用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表5.5.2 直升机起降坪荷载直升机机型轻型中型重型最大起飞重量(kN)204060局部荷载标准值(kN)204060作用面积0.20m×0.20m0.25m×0.25m0.30m×0.30m传至楼板和梁的动力系数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4 设计中尚应考虑由人员、雪、货物、加油与消防设备等产生的附加荷载。5 起降坪中接地和离地区不小于60mx60m,接地和离地区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以防止表面积水,但任何方向的坡度不得超过2%。6 起降坪任何方向上的总坡度不得超过3%。任何部分的局部坡度供1级直升机使用时不得超过5%,供2、3级直升机使用时不得超过7%。7 供1级直升机使用时,起降坪应具有承受1级直升机中断起飞的承载强度。5.5.3 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应设安全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四周至少延伸3m或0.25x直升机全长度的距离(两者中取较大值)。2 除因功能要求必须设置在该区内的易折物体外,在安全区内不得有固定的物体。在直升机运行期间,安全区内不得有移动的物体。3 因功能要求而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的易折物体.当位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5cm:处于其他位置时,不得超过以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25cm高度为底线、向外升坡为5%的平面。4 安全区的表面不得超过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向外4%的升坡。5 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相接的安全区的表面.应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表面齐平,并能承受预计使用该机场的直升机而不致造成直升机结构损坏。6 当安全区设置不能满足本条上述款项时,应设置导流屏、半埋式指挥塔台和独立泄油槽与泡沫消防喷洒系统和融雪管道等措施。5.5.4直升机使用区周围宜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的高度应满足本规范限高的要求。5.5.5 直升机使用区宜设置夜间使用的照明装置,并设置着陆区界限灯、障碍灯,灯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m。圆形起降坪周边灯不应少于8个,矩形起降坪每边不得少于5个。导航灯应设置在起降坪的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不应少于5个,间距为0.4~0.6m。泛光灯设在起降坪与导航灯相反的方向上,对于进出上空域中的障碍物,应设置指示灯。5.5.6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5.5.7起降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1.5m。5.5.8 停机坪应满足起降坪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直升机机位任何方向上的坡度不超过2%。2 直升机机位的尺寸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D的圆。3 任一机位上的直升机与物体或另一机位上的任何飞机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直升机全宽度的0.5倍。在提供可同时悬停操作的地方,直升机机位之间的间距(机位中心线到中心线,机位中心线到物体或边)不应小于直升机全机宽度的4倍。5.5.9 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障碍物和建筑工程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5.6 应急物资储备区5.6.1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区应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周边且交通便利处,应考虑设置应急物资储运车辆的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市级、区级永久性应急物资库。5.6.2 可利用周边设施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医疗卫生,其周边设施与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5.6.3 宜优先利用应急避难场地内原有管理区、科教区、地下工程的仓库,设立或新建必要的储存粮食库、消防器具库房、医疗卫生设备间等。5.8.4粮食储存标准为500~900g/(人·日),且粮食的保质期不应超过五年。医疗药品、器材按2%受伤者率的需求量储备。6 应急交通设计6.1 应急出入口6.1.1避难场所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6.2.2~6.2.3的区域连接要求,并依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配置分级道路,确定应急通道及其应急保障要求。6.1.2应急避难场所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2 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专门的应急医疗垃圾宜设置单独出入口。3 应急避难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与城镇应急通道相衔接,衔接的道路和桥梁应满足相应城镇应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4 应急避难场所主要出入口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城镇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避难人口规模、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5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总宽度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避难场地出入口总宽度下限(m/万人)避难阶段紧急临时短期中期长期宽度10.010.010.08.36.76.2 应急道路6.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可按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道路宽度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避难场所内道路宽度分为三级道路类别避难规模道路宽度(m)6.2.2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主干道宜与城镇救灾主干道或疏散主通道连通。6.2.3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单元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场所内部道路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2 避难场所内的道路设计应确定路线和分类等级,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道路应适于中型车辆的通行。3 避难场所内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6.2.3的规定。表6.2.3 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m)设施与道路关系距离主、次干道距离支道有出入口53无出入口327应急消防设计7.1 应急消防设施7.1.1应根据避难人员聚集规模,综合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防火措施,并配置消防设施。7.1.2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防火要求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不少于2次火灾配置,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2 当各避难单元避难规模大于3.2万人时,应按照不少于2次火灾配置,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其他情况可按照不少于1次火灾配置,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7.1.3应急避难场所最大防火疏散距离不宜大于40m;当有消防设施时,不宜大于5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和行动困难、需要卧床伤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员的避难区域,宜分别不大于20m和25m。7.1.4应急避难场所宿住单元内的防火疏散通道宽度,不应低于表7.1.4的规定。表7.1.4 宿住单元防火疏散通道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宽度(m)宿住单元人员规模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平坡地面和走道0.430.370.32楼梯及阶梯地面和走道0.500.430.377.2 应急消防通道7.2.1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功能区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出入口间距不宜大于160m。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3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5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8 应急建筑设计8.1 建筑设计8.1.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建筑应根据避难人数设置医务室、集中供水处、食品供应处、更衣间、垃圾收集点、管理服务站等设施。8.1.2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多层避难建筑中应急宿住功能区应设在地上一~三层。8.1.3应急避难建筑的应急医疗、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配置在建筑外时,相互之间连接通道的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二级。8.1.4应急避难建筑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当与其他非避难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时,应满足避难建筑的应急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8.1.5应急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8.1.6应急避难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有障碍人数按避难总人数的0.5%计算。8.1.7应急避难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员负荷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疏散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40m,且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2 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应设置紧急逃生口。3 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8.1.8 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有防护设施。室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踏步应防滑。(查公共建筑规范)8.1.9 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8.1.10室内地面应具备防水、防潮、防虫等功能。8.1.11房间避难人数超过50人时,宜采取分区、分户宿住。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6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区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8m。8.1.13应急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1 避难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按每100人的净宽度不应低于:地上一、二层为0.65m,地上三层为0.75m,地上四层及以上为1.0m,地下一层为0.75m。2 多层避难建筑疏散楼梯应不少于两部。8.1.15应急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满足下述要求:1 应设置应急医疗服务设施,应急医疗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1㎡,且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医务所分为两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设1个洗手盆,其中一间设消毒池。2 宜分层设置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分发用房,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1㎡,且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3 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4 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含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20㎡;100人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10㎡。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5 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6 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7 宜在每层设置厕所、盥洗室和卫生清洁间。8 宜设集中洗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0人。8.1.16应急避难建筑内按避难人数的0.5%设公共卫生间,当开放时间大于30天以上时,应按不低于本款规定的2倍设置,并满足下列规定:1 男女比例按1:1确定。厕所蹲位女厕按男厕2倍设置,且男厕蹲位不应少于2个,女厕蹲位不应少于4个。2 水冲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一个小便器计。8.2 结构设计8.2.1 地震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表8.2.1-1的采用;表8.2.1-1 不同抗震设防烈度需采取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地震影响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0.10g)7度(0.15g)8度(0.20g)多遇地震0.080.160.240.32设防地震*0.280.500.720.90罕遇地震0.560.901.201.40注:*当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时,相当于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此行选取。2 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时,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应按表8.2.1-2采用。表8.2.1-2不同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同地震影响和地震加速度(cm/s2)值的对应关系地震影响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截面验算3570(110)140(180)变形验算250400(510)620(620)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3 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计算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4 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5 结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不宜出现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6 用于维持疏散避难基本生活的附属设施、设备应进行抗震验算。7 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8.2.2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型的避难场所,其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安全超高等因素按式(7.2.2)计算:(7.2.2)式中——安全楼设计水位(m);——风增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其值等于零;——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m);——安全超高(m)。2 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3 安全楼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度、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确定。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8.2.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规定,其荷载组合确定尚应考虑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组合,其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1 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2 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3 应急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照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工程出入口标高平面处考虑水浮力和压力荷载验算。8.2.4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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