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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父债子偿”

2021-04-19 3页 doc 14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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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父债子偿”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子偿”长久以来,一直有一句俗语在民间流传,那就是“父债子偿”。因为,既然儿子的血管里面流着的是父亲的血,并且在父亲的养育下长大,那么,父债子还就是天经地义的,甚至亘古不变的真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历史依据的。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时间就长达两千五百多年,并且从西汉武帝开始,儒家思想就长期成为中国的正统和主流的思想。甚至在90年代初,我国还一直以“以德治国”为执政方针。在这样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社会中,父子关系曾经是是众多关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
从法律角度看“父债子偿”
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子偿”长久以来,一直有一句俗语在民间流传,那就是“父债子偿”。因为,既然儿子的血管里面流着的是父亲的血,并且在父亲的养育下长大,那么,父债子还就是天经地义的,甚至亘古不变的真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历史依据的。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时间就长达两千五百多年,并且从西汉武帝开始,儒家思想就长期成为中国的正统和主流的思想。甚至在90年代初,我国还一直以“以德治国”为执政方针。在这样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社会中,父子关系曾经是是众多关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中较为重要的关系之一,仅次于君臣关系。子作为父的附属和延续,必须对父绝对的服从,因而有了“子承父业”的说法。既然,“父业子承”都成为了定规,即作为“业”的一部分,债是在传承父业地过程中连带传承过来的,所以“父债子偿”也就天经地义了。那么,在现代的法律中,这个人们视为颠扑不破的“真理”的信念是得到规定的么?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债是按照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纵观整个《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对“父债子偿”做出相应规定的。就是说,常理代替不了法律,“父债子偿”并非天经地义,这要看“父”的债是干什么欠下的。  2004年06月21新华网曾经就报道过这样一则。“(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经常喝酒赌博,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50元支付其父赡养费。由于开销过大,每月500元的退休工资加上郭某150元的赡养费仍满足不了其父的生活需求,其父不但卖掉了家中的房子,还负债数千元。2004年2月份,郭某的父亲去世后,非但没给郭某留下任何遗产,反惹得一些债权人上门讨债,郭某拒绝偿还,但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法院。”如果是对法律条款和知识不熟悉的人,一定认为这桩官司郭某肯定是赢不了——“欠债还钱”“父债子偿”不都是天经地义的吗?难道法律都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了么?恰恰与通常的想法相反,“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甚至还欠下了一大笔债务,所以,法院判决:郭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债权人的利益时要保护的,但是债务人的义务履行起来也是有条件的。阿荣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杨静曾向采访案件进程的记者介绍过这起案件的审理经过:“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不继承遗产一般也就不承担债务。换句话说,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以实有遗产还债,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偿还的义务。如果父母借款用于家庭成员的生活,则不能认为是父母个人的债务,而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如果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借债维持生活的,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义务。同时,也说明了,“父债子偿”只是从道义上说得通,而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父亲的债务不是为了抚养子女而欠下的,或者是由于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迫于生计向他人借债欠下的,父亲死了以后,子女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或者子女根本就不继承父亲的遗产,则这笔债务就从法律意义上消灭了,“父债子偿”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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